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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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81號
附件:黃○○老師陳情資料、李○○老師陳情資料
主旨:請貴會協助處理本會會員陳情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兩件陳情皆為幼教轉任國小敘薪案,因函文解釋權責
單位為教育部,且已陳情多年仍未解決,詳如附件資
料。
二、桃園縣立原國小黃○○老師案,初任國小教師核薪單
位為花蓮縣政府,87年應以180起新提敘6級,改以
245敘薪,花蓮縣政府87年卻以72.2.28教育部台七
二人字第六四八三號函規定:「現任國小教師曾任奉
准立案幼稚園教師年資,如任幼稚園當時未具國小教
師資格,不得累計每滿一年提晉一級。」僅採計黃師
85,86二年之年資,提敘2級。
三、桃園縣立北湖國小李○○老師案,如附件中三位教師
薪級對照表,皆以180起新採計之前年資提敘,惟獨
李老師84公幼年資不採計,此為不公平之處。
四、教育部93年6月3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7號令
,未能解決之前已由幼教轉任國小教師敘薪問題。
五、請 貴會予以協助處理。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副本: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8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