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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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 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185號
附件:
一、本會95年6月21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50號函
二、本會95年8月21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75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
主旨:請 貴部重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仍然有效,以弭過渡期間之爭議,惠請 貴部儘速函覆本會。
說明:
一、本會日前欲商調四位會務人員,減授課時數公假至本會協助處理會
務,乃發函給四位會務人員任職學校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如附件
一、附件二 );詎料,桃園縣政府竟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
函(如附件三)函覆本會,宣稱『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
0950062083C 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
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
,並無相關法規得以核處。』並函請 貴部作為本案之適法處分,且於
教育部訂定明確之規範前,僅同意8月及9月之公假,此舉已實質影
響本會會務推動。
二、且桃園縣政府漠視之前 貴部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
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本會感到遺憾。
三、本會商調會務人員,在給學校公文中言明其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本會支
付,然桃園縣政府不僅延宕公文處理超過兩個月,卻以「學校業已安排相
關作業,應先尊重學校之作業,以不影響學校之教育品質,而維護學生受
教權」為由,並以口頭告知相關學校於10月起請各該學校之本會會務幹部
回校任課;桃園縣政府先准了本會會務幹部於8、9月課務自理並核予公
假,後又對於10月以後之減授課公假與否不予處理,此時學生受教權,將
因桃園縣政府行政處理之疏失而造成受損,亦即恐因縣府核給公假期限之
不明確,讓學生無法固定任教老師,造成學生學習之困擾與不適應。如此
造成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桃園縣政府應負起最大之責,本會在此先敘明。
四、若同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之理由:教育部95
年5月8日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亦無明列縣政府
借調教師之公假,然桃園縣政府卻可以借調多位教師公假到縣政府工作;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桃
園縣政府是否透過選擇性執法以達到打壓教師組織之目的,已昭然立判。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