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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
10195日部授教中()字第1010516111號函頒布
一、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增進導師輔導功能,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學校各班置導師一人。兼職行政教師不宜再行兼任導師。
三、學校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辦法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導師遴選機制及注意事項。
(二)代理導師遴選機制及注意事項。
(三)導師職責概要。
(四)學校、家長及社會支持機制。
(五)導師知能增長與親師溝通平臺建置機制。
(六)績優導師獎勵機制。
四、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時,應以學生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完善,以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五、導師因故無法執行導師職務時,代理導師應由學務(訓導)處就該班專任教師優先遴選適當人選簽請校長同意擔任之,以維學生權益。
六、第三點第三款所定導師職責概要,應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其工作範圍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輔導。
(四)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五)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班級學生相關事務處理。
七、為提供導師有效之協助,學校應積極建置第三點第四款所定支持機制,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定期召開全校性導師會議,討論導師工作實施情況。
(二)建立學生輔導網絡系統,提供導師諮詢及轉介服務。
(三)建置學生、學生家長及民眾回饋意見管道。
(四)提供導師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服務等教育支持系統。
(五)建立學校導師專業知能培訓機制。
(六)其他可行之必要作為。
八、教師擔任導師工作,表現優異者,學校宜於每學期結束時,列舉事實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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