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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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3號
附件:(一)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二)「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主旨:檢附「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如附件一)
(一)為杜絕投機心態的會員「等發生問題,再繳錢加入教師
會」──只要繳極少數的會費卻讓教師會花費大量的人
力和時間、金錢解決其問題,顯然對按時繳會費者不公
平!
(二)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凝聚教師會之有限資源;教師會
的資源得來不易,呼籲大家珍惜愛護組織,杜絕白吃午
餐、白搭便車的心態。
二、「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
權益處理辦法」(如附件二),將於96年度起開始
實施,請各校理事長確實轉知各所屬會員,以免影
響會員相關權益。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附件一】
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一、時間: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四)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地點:中壢國小視聽教室
提案七、提案人:大溪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擬定「拒繳會費之會員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說明:1.按時繳會費為會員的義務,迭有投機心態的會員「等發生問題,再繳錢加入教師會」──只要繳極少數的會費卻讓教師會花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金錢解決其問題,顯然對按時繳會費者不公平!
2.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凝聚教師會之有限資源。
3.教師會的資源得來不易,應呼籲大家珍惜愛護組織,杜絕白吃午餐、白搭便車的心態。
辦法:1.若有中斷、拒繳會費之會員,因要求本會協助處理其相關權益而再加入者,本會應有相關辦法規範,以達公平正義。
2.設計罰責或補繳會費。
3.授權理事會擬訂辦法,並於96年度起實施。
決議:通過並授權理事會擬訂辦法,並於96年度起實施。
【附件二】
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授權理事會擬定
95.9.7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議決議
第一條、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之所屬會員。
第三條、未按時繳畢或繳齊會費者,經理事會審議後,應予停權一年,並視為中斷會費。
第四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會員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依本會章程,每單位須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始得復權。
第五條、申請復權之個人會員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並繳清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將費用劃撥至本會後始得復權。
第六條、前條所指「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以該個人會員出示最近年度之繳費證明(正本)為憑,如:收據、會員卡。無法出示證明者,一律以新台幣參仟元計算。
第七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如欲「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時,除應繳清前條所積欠之會費外,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八條、「特別諮詢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特別處理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九條、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申請復權至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間隔之日數,若未滿三十日,仍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授權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