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次定期理事會議程
時 間:102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30整)
地 點:本會辦公室【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7)
第一屆第二十二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8)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年6月至7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9-11)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2年1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2)。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02年6月27日起至102年8月14日止申請102年度入會者,張怡欣老師等9名(國
小2名、國中6名、特別會員1名;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教學研究部
案 由:請推薦桃園縣政府「102學年度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5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2年8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44802號函(公文如附件五
,P.13)。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教學研究部
案 由:請推薦「103學年度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1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中壢高級中學102年8月12日壢中教字第1020000006號函(公文如附件六,P.14)。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有關本會理事長彭如玉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卻遭桃園縣政府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函
送,所衍生後續司法訴訟之協助案。
說 明:1.本會依桃園縣政府公文之邀約,協同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在地聯盟、全國自主工
聯等團體於102年7月24日前往赴會,於進入縣府開會之前,共同召開記者會(公佈
教育局長吳林輝之十大罪狀)說明參與會議之訴求,不料在短短十分鐘左右的記者會,
警方已舉牌兩次,記者會結束後,出席代表要進入縣府,卻遭到四十餘名員警強力阻擋,
雙方在爭執當中,警方再次舉牌,最後遭警方以「違法集會」舉牌命令解散,本會理事
長彭如玉並收到桃園分局約談通知單,並將可能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函送。
2.本案事後發出新聞稿表示,桃園縣政府臨時取消會議,已失信於前,後又以強勢警力對
付手無寸鐵的人民、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已明顯失當。
3.本案係本會理事長執行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所衍生的訴訟案件,極具有指標性,請審理
是否符合「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如附件七,P.15)給
予協助。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
案 由:為鼓勵代理代課教師加入本會,擬與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結盟,訂定該等人員同時加入
兩會之103年優惠方案,提請討論。
說 明:1.代理代課教師歷年加入本會之人數約為100年74人,101年34人,102年37人。
2.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新近成立,可提供代理代課教師勞健保投保業務,補充本會組織功
能上之不足,如與其結盟,訂定優惠兼加入會方案,將有利於該等人員全年加入兩會,
開拓兩會代理代課教師之會員人數。該會亦有意願結盟,並於102年6月28日臨時理
事會決議通過優惠方案(如辦法1.1、1.2),建請本會提案討論。
3.惟優惠方案需兼顧教育產業工會、教師職業工會會費衡平原則,及本會損益平衡原則,
本會103年優惠方案如下:
| 產業工會 | 合計 |
續會正式教師 | 1200(300禮券) | 1200(-300) |
新進正式教師 | 入會費-800 年費-1200 | 2000 |
辦 法:1.依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建議之優惠方案如下-
1.1代理代課教師103年同時加入兩會優惠方案如下:
| 產業工會 | 職業工會 | 合計 |
代理代課教師103年同時加入兩會方案 | 入會費-300 年費-900 | 入會費-500 常年會費-300 | 2000 |
1.2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原會員於103年續會並同時加入本會之優惠方案如下:
| 產業工會 | 職業工會 | 合計 |
原會員於103年續會並同時加入產業工會之優惠方案 | 入會費-300 年費-900 | 常年會費-300 | 1500 |
2.本會除討論上述方案外,另須討論本會原代理代課教師會員103年續會並同時加入桃 園縣教師職業工會之優惠方案。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會務手機管理補助辦法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2.依據第一屆第二十二次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3.相關辦法(詳如附件八,P.16)。
辦 法:請核備。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九,P.17)。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pdf
PO網-附件2.pdf
PO網-附件3.pdf
PO網-附件5.pdf
PO網-附件6.pdf
PO網-附件7.pdf
PO網-附件8.pdf
PO網-附件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