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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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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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08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
附件二:桃園縣國民小學主任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附件三:桃園縣九十五年度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
主旨:敬請 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以維護法令尊嚴、國中小教師介聘制度的完整性以及依法參與介聘的現職老師們之權益。
說明:
一、依 貴部95年6月15日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復
屏東縣政府函中說明:「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
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
主任介聘已違反法令應予停止作業。
二、本會代表於95年5月4日桃園縣九十五年度國中教師介聘
聯合服務委員會(聯服會)第二次介聘會議中,表達前項
貴部函復之規範旨意,但聯服會仍執意繼續辦理主任介聘
作業。
三、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2條:「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
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
聘) ,依本辦法辦理。」以及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
應組織委員會或小組辦理之。」準此,縣 (市) 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組織的委員會或小組,依此法令授權只能辦理
現職教師介聘,並未規定可以將具主任資格的老師抽離出
來且優先介聘。
四、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
(附件一)明定「聯服會第二階段接受委託辦理下列二個
工作事項;學校應填具委託申請書向本縣之聯服會申請委
託辦理。一、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一)教師兼主
任部份:國中小學現職及候用主任介聘於校長遴選作業後
辦理為原則。經服務學校及擬介聘學校校長同意後,自行
至有主任缺額之學校並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為該校教
師後,再由校長聘用主任。學校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及未
聘用為主任之人員,應回任原校服務。」顯然已逾越法令
之授權範圍,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十條之規定:「行政
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
規授權之目的。」
五、「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附件二)中第五、六、
七點」、「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
施要點中明訂教師兼主任部份之作業」與「95年3月28
日聯服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附件三),承辦單位報告中明
定:『請各校教師缺額時自行留控欲聘之主任缺額。』」,皆
已踰越 貴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之法律授權,及因失公平性而侵犯教師介聘之
權益。
六、綜上所論,請 貴部依95年6月15日台國(四)字第
0950081138號函之處理原則與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之
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
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及相關規定辦理,儘速
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法令的「縣
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以維護法令尊嚴、國中小
教師介聘制度的完整性以及依法參與介聘的老師們之權
益。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發函-20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