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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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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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17號
附件:
主旨:基於教師會會員有「知」的權利,請 貴會提出參與教師法修法過程,及針對「教師評鑑」已一讀通過,及教育部將「導護工作」列入條文,有何具體補救措施,請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會議臨時提案之決議。
二、關於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第二十
三條之一):「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及教育部版第二十四條
將「交通導護工作」列入教師之義務:「教師接受聘任後,負
有下列義務:…..五、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及交通導護工
作。..七、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本法案嚴
重影響教師權益(含高中職)。
三、何以「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第二
十三條之一)」直至95/10/14召開全教會理事會,始告知與會
人員立法院之教育委員會已一讀通過該條文?
四、本會反對「「在沒有合理配套方式之前,貿然通過教師擔任交
通導護及接受評鑑為義務」。畢竟教師無道路交通指揮權,且
歷年來有許多司法訴訟案件,無法顧及教師權益。而教師評鑑
尚無具公信力且完整的規畫,亦不宜片面進行。
五、有關立法院一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之不利教師之條文, 貴會
恐未盡監督之責並在第一時間公告訊息與因應;本會為維護教
師會員之權益,請 貴會將參與修法過程做一說明,並針對上
述條文一讀通過或列入條文等,提出防止二、三讀通過成為正
式法案之具體補救措施。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副本:各縣市教師會、本會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