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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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18號
附件:一、教師法修正案立委王淑惠版、教育部版
二、連署書。
主旨:事關教師權益,敬請各校理事長協助推動連署,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教育部並將「依學校之
安排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列入條文(如附件)。
二、本會反對─「在沒有合理配套方式之前,貿然通過教師擔任
交通導護及接受評鑑為義務」。
三、本法案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含高中職)及各地方教師會信譽
,本會應採取必要措施妥為處理。
四、本會將函知全國教師會,要求其提出針對本案之具體補救措
施。
五、連署書如附件,敬請 貴校理事長協助連署事宜,本會將於
連署完成後,將匯集基層教師意見請本縣籍之立委於立法院
轉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一】
教師法修正案:教育部版
第二十四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附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及交通導護工作。
六、 學期中及學生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進修、研習活動,並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七、 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
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法修正案:立委王淑慧版(已於94/12一讀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ㄧ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急件!請轉交各校理事長! 【附件二】
連 署 書
案 由:針對教師法修正案一讀通過不利教師之條文,本會反對── 「在沒有合理配套方式之前,貿然通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及接受評鑑為義務」,敬邀連署。
說 明:
一、 依據桃縣教師會95.10.19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 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教育部並將「依學校之安排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列入條文。
三、 本法案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含高中職)及各地方教師會信譽,本會應採取必要措施妥為處理。
四、 本會將函知全國教師會,要求其提出針對本案之具體補救措施。
五、 本會將於連署完成後,將基層教師意見請本縣籍之立委於立法院轉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DIV style="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medium none; PADDING-LEFT: 0cm; PADDING-BOTTOM: 7pt;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75pt solid"> 桃園縣教師會95.10.25
</DIV>敬邀連署(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連署單位:
請匯集我們的聲音、集中團結的力量--本會將於連署完成後,將基層教師意見請本縣籍之立委於立法院轉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編號 | 姓名 | 編號 | 姓名 | 編號 | 姓名 | 編號 | 姓名 |
1 | | 6 | | 11 | | 16 | |
2 | | 7 | | 12 | | 17 | |
3 | | 8 | | 13 | | 18 | |
4 | | 9 | | 14 | | 19 | |
5 | | 10 | | 15 | | 20 | |
※請於11月2日前連署完成,各校理事長可於「(11/2)理事長會議」時交給桃園縣教師會或傳真亦可。
桃園縣教師會電話:280-4662 傳真:280-4752 秘書:陳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