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二十九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3年3月6日(星期四,上午10:00整)
地 點:本會辦公室【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紀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羅焜榮、蔡南強、蘇俊叡
列席人員:李自強、邱儷萍、高孟琳、田奇峯、王英倩、陳惠心、邱芳穎
請假人員:【公假】范姜仲宇、林奕均;【病假】羅浚瑀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二十八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P.4) ﹝通過﹞
五、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03年2月13日起至3月5日止申請103年度入會者,共有陳儀亭老師等26名(國
小9、國中14、高中職2、特別會員1;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大溪國中陳師「申請再入會」案,提請審議。【本案上網公告時對學校及姓名匿名處理】
說 明:1.大溪國中陳師(如入會申請表)於103年2月14日親赴本會辦公室,詢問有關教師解聘
事宜,並填寫入會申請表欲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秘書處初核,陳師僅繳納100年之會
費,101年未繳納會費後,本會依章程規定對陳師分別先後予以限期催繳、停權及出會
之處分。
2.按本會章程第14條第4項規定:「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超過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
後,處以出會處分」。同條第5項又稱:「前項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
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2年,追補之會費繳清之次日
起90天後,始得行使其權利」。陳師按前開規定得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再入會」。
辦 法:提請理事會審議,如通過,再向其收取其相關會費。
決 議:請其先行書面提出101年、102年未繳費原因,並另敘明出會後103年再入會之原因,
本案擇期再審。
提案三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違法苛扣請假教師薪資,支付代課教師有關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乙案,本會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說 明:1.部份學校支會反映,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3日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表示:「
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此舉明顯要求請假教師負擔鐘點費以
外之額外款項,應屬違法扣薪,嚴重侵害教師權益。
2.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
爭議權之行使」及第33條第5款、第11款規定:「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五、團體
協約之同意權。…十一、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辦 法:請理事會議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調解申請及授權理事長代表本會出席調解會議
及其相關權利。
決 議:通過,並送下次理事會決議。
提案四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規定本會會務幹部公假時間每週以2個半天為限乙案,本會如何處理,
提請討論。
說 明:1.桃園縣政府102年5月31日府秘字第1020129453號函規定本會會務幹部公假時間每
週以2個半天限,已嚴重影響本會會務。
2.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
爭議權之行使」及第33條第5款、第11款規定:「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五、團體
協約之同意權。…十一、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辦 法:請理事會議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調解申請及授權理事長代表本會出席調解會議
及其相關權利。
決 議:通過,並送下次理事會決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本會103年「真愛寶貝」計畫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 明:1.依據本會1-16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2.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如附件二,P.5-9)。
3.活動地點比較表如下。
活動 地點 | 埔心牧場 桃園縣楊梅市高榮里13鄰3之1號 | 準園生態莊園 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二段70號 |
入園費 | 免(身心障礙200元,學生300元,成人400元) | 免(門票100元,50元抵園區消費) |
活動費 | 依活動計費 遊園車$50 蝴蝶園$0(導覽0元) or草原活動$0 餵食體驗(牧草一把10元、胡蘿蔔一把50元) or擠乳體驗$0 | 100人計,每人200元,回捐一半 蝴蝶園 香草盆栽DIY/氣球傘遊戲 |
備 註 | 須配合牧場公益活動廣宣新聞推廣(園方拍照做紀錄) |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活動地點為「埔心牧場」,其於修正後通過。
提案六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三,P.10-12)。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合作之團購案。
說 明:1.鑒於福利資源共享,並提供會員更優惠的團購商品。
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購項目(如附件四,P.13-14)。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修正後通過。
六、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配合改選理事長、理監事、會員代表相關作業時程表修正,變更3月5日為選舉資格基
準日,並重新確認作業時程表。
說 明:1.為鼓勵會員參與並考量停權須經理事會通過,故改定於三月份理事會召開日3/20訂為
選舉資格基準日。
2.最後更新版改選相關作業時程,請參見夾頁。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1.通過3月20日為選舉資格基準日,並送下次理事會核備。
2.其餘部份一併修正。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