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七次定期理事會議程
時 間:103年3月20日(星期四,下午13:30整)
地 點:平鎮市社教館2F老人會館【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六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6)
第一屆第二十九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7-9)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3年2月至3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0-11)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2年10~12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2-14)。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2年度決算(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5-19)。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2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六(P.20)。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2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七(P.21-22)。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102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八(P.23-25)。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102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九(P.26)。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忠貞國小學生桂○恩等公益救助基金救助金申請案。
說 明:1.依據本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
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2.詳如夾頁。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配合改選理事長、理監事、會員代表相關作業時程表修正,變更選舉資格基準日,並重
新確認作業時程表。
說 明:1.為鼓勵會員參與並考量停權須經理事會通過,故改定於三月份理事會召開日3/20訂為
選舉資格基準日。
2.最後更新版改選相關作業時程,請參見附表(如附件十,P.27)。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停權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且未
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
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2.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審議會員之停權及會務人員之任免,為理事會之職權。
3.本會業於3月10日寄發會費催繳通知書,共計會員917名。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為配合第二屆理事長及會員代表改選事宜,請推舉並籌組選舉委員會。
說 明:依選舉相關作業時程之規劃,召開選委會。
辦 法:請推舉
決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為使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擔任,特修正本會選舉辦法
說 明:1.原辦法將支會長與會員代表分列於不同章,為使兩者合一,刪除有關支會長選舉之相
關條文及章名。
2.另因本辦法歷經數度修正,為顧及體例完整,故有重新調整章節條號之必要。調整修
正之全文內容詳參(如附件十一,P.28-31)。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違法苛扣請假教師薪資,支付代課教師有關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乙案,本會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說 明:1.學校支會反映,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年1月3日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如附
件十二,P.32-33)表示:「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
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此舉
明顯要求請假教師負擔鐘點費以外之額外款項,應屬違法扣薪,嚴重侵害教師權益。
2.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
及爭議權之行使」及第33條第5款、第11款規定:「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五、團
體協約之同意權。…十一、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辦 法:請理事會議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調解申請及授權理事長代表本會出席調解會議
及其相關權利。
決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規定本會會務幹部公假時間每週以2個半天為限乙案,本會如何處理,
提請討論。
說 明:1.桃園縣政府102年5月31日府秘字第1020129453號函規定本會會務幹部公假時間每
週以2個半天限,已嚴重影響本會會務。
2.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
及爭議權之行使」及第33條第5款、第11款規定:「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五、
團體協約之同意權。…十一、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辦 法:請理事會議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調解申請及授權理事長代表本會出席調解會議
及其相關權利。
決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十三,P.34-36)。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pdf
PO網-附件2.pdf
PO網-附件3.pdf
PO網-附件10.pdf
PO網-附件11.pdf
PO網-附件12.pdf
PO網-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