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會務手機管理補助辦法
104.11.19第二屆第十次定期理事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29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會務人員,係指駐會辦公之專職會務專案人員及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會務幹部。
第三條 本會會務手機之管理如下:
一、係以本會會務人員使用之會務手機為原則,話機一律統一由會裡購置。
二、會務手機由會務秘書負責登記借用及保管。
三、本會申請使用同一電信公司門號,統一由福利推廣部辦理。
四、公務行動電話為執行公務聯繫之用,處理公務時宜長話短說,節省話費支出。
五、公務行動電話使用者應善盡保管之責(含話機與SIM卡),職務異動後一週內辦妥移交手續,由會務秘書負責點交,使用期間若非因公務用而損害或遺失,應予賠償。
第四條 本會會務人員手機使用補助方式如下:
一、正、副理事長及總幹事每月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為2000元,未超過時實支實付,超過部分自行支付。
二、其餘會務人員每月行動電話通話費以1000元為上限,未超過時實支實付,超過部分自行支付。
三、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應簽請(常務)理事會核定後始可支應。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