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八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3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00整)
地 點:瑞坪國中2F教師研習中心【桃園縣楊梅市瑞坪里文化街535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彭如玉、羅焜榮、蘇俊叡、楊震秋、侯振輝、高孟琳、周文壕、余小黛、邱儷萍、葉
美城、李自強、賴韻如
請假人員:【公假】范姜仲宇、蔡南強、林奕均、張玉玲、游家翔、葉國鴻、許開力、劉曙霞
【病假】羅浚瑀
列席人員:田奇峯、王英倩、陳惠心、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七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7)﹝通過﹞
第一屆第三十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8)﹝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3年3月至4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9-12)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為符合組織運作現狀,特修正本會章程第17條第3 項。
說 明:1.本條項於102/5/18經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茲將原始條項、現行條項、
欲修改條項整理如下:
條文 | 100/5/1(原始條文) | 102/5/18(現行條文) | (修正條文) |
第17條 | 前項會員代表之任期與本會屆次相同;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訂之。 |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行使權利、恪遵義務,任期一年,自第二屆會員代表起適用;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係代表學校支會行使權利、恪遵義務,任期一年,自第二屆會員代表起適用;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
2.為符合組織運作現狀,故欲修正如上表條項。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請依本會選舉辦法規定,推薦第二屆理、監事候選人
說 明:本會選舉辦法第12條(修正草案第10條)第1項第1款明定,理監事候選人可由理事會
推薦參選,故請依規定推薦。
辦 法:推薦名單如夾頁。
決 議:通過推薦:【理事候選人】劉慧玲(光明國小)、莊景旭(龍岡國中)、賴韻如(南勢國小)、邱儷萍(南
興國小)、高敏俊(楊心國小)、侯振輝(新明國小)、陳俊裕(光明國中)、李自強(義興國小)、林奕均
(平興國小)、黃幸惠(武漢國小)、柯文媜(龍潭國中)、陳俊志(大園國中) 、蔡忠勳(新莊國小) 、
蘇俊叡(仁和國小)、梁立鑑(光明國小)、楊震秋(瑞坪國中)、江建新(南興國小)、高孟琳(內壢高
中)、劉曙霞(龍興國中)、吳政倫(錦興國小)、章兆雷(北門國小)、葉美城(北門國小)、周文壕(新
明國小)、熊書顯(建德國小) 、張玉玲(忠貞國小)、林怡君(新榮國小)、方雍仁(忠貞國小)、高衡
一(普仁國小)、蘇人杰(內柵國小)、侯香君(北勢國小) 、朱春玉(義興國小)、吳泰儒(中原國小)、
黃茄峰(南崁高中)、羅唐泰(中平國小)、強美蘭(員樹林國小)。
【監事候選人】羅焜榮(楊明國中)、涂文郎(南勢國小)、呂昭城(大同國小)、陳美燭(祥安國小)、
蔡南強(南崁國中)、陳炫勳(楊梅國中)、范姜仲宇(新屋國小)、徐逸婷(義興國小)、余章維(山豐國
小)、吳俊宜(福源國小)、李春鑾(中山國小)、許開力(龍山國小)
提案三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確認已回報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未及回傳者,授權常理會確認。
說 明:1.目前已回報並經選委會確認之會員代表名單如附件四(P.13-19)。
2.其餘未及回報者,請授權常理會審核。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1.通過100權會員代表名單。
2.後續回傳者授權常務理事確認其會員代表資格。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收支預算表。
說 明:1.依102年11月21日召開1-13定期理事會及103年1月21日召開1-15定期理事會議
已通過,參考102年度決算微調經費。
2.103年度收支預算表,如附件五(P.20-22)。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提案五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本會特教委員會主委手機話費補助案。
說 明:1.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設置之特教委員會,因主委侯振輝協助處理特教相關業務頻仍
,除每周四下午進本會辦公室進行聯繫外,平時亦得接聽及回覆會員之相關諮詢。
2.鑒於能促其業務推展順利,擬建議予以補助其話費金額。
3.補助費用請參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會務手機管理補助辦法」,如附件六
(P.23)。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自103年2月至6月補助,以基本月租費383元為基準,超過基本月租費之費用由
本會補助,最高上限為500元。
提案六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七,P.24-25)。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違法苛扣請假教師薪資,支付代課教師有關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若因以工會名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果,本會應如何處理案。
說 明:1.本會103年3月20日第一屆理事會第17次會議針對本案決議如下:「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提起調解申請及授權理事長代表本會出席調解會議及其相關權利」。
2.本會雖按前開決議於3月24日以工會名義擬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惟至今仍未收到
桃園縣政府回覆受理情形。據了解,以工會名義申請本案勞資爭議調解,可能因涉及勞
資雙方當事人適格性之問題,而遭勞工行政單位不予受理,故本會應另備妥因應策略。
3.本案除可送勞資爭議調解外,經本會向律師諮詢確認,請假教師遭扣薪支付代課老師勞
保費等費用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案件,可循行政法院提起簡易訴訟。
4.本會調查全國各縣市政府處理相同議題之情形如附件一。
辦 法:1.如勞政單位受理以工會名義申請本案勞資爭議調解,仍依103年3月20日第一屆理事
會第17次會議針對本案決議辦理。
2.如勞政單位未受理或遲未受理,授權本會幹部視情況協助請假教師(1)以個人名義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但委託授權工會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調解會議及行使相關權利;(2)
以個人名義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簡易訴訟。
3.製作調查意願表(如附件二),調查全縣請假老師爭取權益及委託工會處理本案之意願,
同意本會幹部視情況動用司法互助基金予以補助。
決 議:1.如勞政單位未受理或遲未受理,授權本會幹部視情況協助請假教師(1)以個人名義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得委託授權工會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調解會議及行使相關權利;(2)
以個人名義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簡易訴訟。
2.製作調查意願表(如附件),調查全縣請假老師權益受損情形及委託工會處理本案之
意願。
3.本案係具指標性,同意動用司法互助基金依據本會之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予以
全額補助本案相關人員所需之費用。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