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就認為是教學年資做為
教師聘任之基準就有失其立法之精神。』
聘任制的精神是保障教師的基本工作權!難道派任制沒有保障嗎
?公務員的超額都以法律規定其次序了,保障大概更高吧!聘任
制的精神是什麼?是給學校自主權,聘用其需要的合適人才,加以
早期行政法的觀念認為專業人員應採聘任制,建立多元的校園環境!
「教學年資做為教師聘任之基準就有失其立法之精神。」
說話要有所依據,年資固然不是唯一的條件,教師法寫的清清楚楚,教學年
資是續聘、長聘最基本的條件。
『這不就說明了,教師並不是以在校年資為考核一位老師優不優秀為條件』
考核是當年度的事情,和年資本就沒有關係,有誰說過年資和考核有關係嗎
?東扯西扯,不知道這個人為什麼扯來這裡!年資是和聘任有關係,牽涉到
續聘和長聘與否?
『如果只是如很多資深老師所言,他們是在教室「默默耕耘」不求其
他表現,籲將功獎刪除,這實在是阻止別人前進的說法!!』
要你默默耕耘.為學生默默付出.你就做不到.只是不列入超額積分,就
是阻止你表現?原來你的這些表現骨子裡只是利用學生來避免被超
額!你可以拿他去烤校長、考主任、列入超額積分有何法律依據呢?
至於只以年資計算,我們卻可以從比較法上「公務人員任用法」找到答案!
『◎大家心知肚明考核不確實的現況,更應該落實其辦法吧!!』
既然知道沒有落實,又多有偏頗,就等回到正道再說,更希望主
張計入的教師在校內推動吧!
『◎ 最後,公立學校是屬於全縣縣民的「納稅結果」』
真是奇怪的論調,公務人員就不是人民納稅的結果嗎?為
什麼『公務人員任用法』就可以這樣規定呢?它可是法律喔!!!
考核【含功獎】都只是當年度的事情,該獎勵已經給你獎勵,該
升遷也隨便教育局考主任校長怎麼加分,去年好,不保證明年也
一樣好,做教評會委員聘老師,我對於力求表現的人,雖然不致
於刻意封殺,但默默奉獻的我必另眼相待,因為這是教育。
以年資為斷,是有憲法依據的,對於人民工作權和財產權的保障
,損害輕重的衡量,資深資淺影響的大小,都可以找到論述的依
據,原本以為需要用到那麼高層次的論述,沒想到可以找到比較
法的依據,依老師的法律程度,這樣也應該夠了!
依據類推解釋原則
重要性質相同
即應予以類推
以免無法律依據
請縣教師會位校園合諧計
一律依年資為憑修改各校超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