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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七次理事會議議程

 

    間:中華民國103522(下午1400

    點:社教館2F老人會館

    席:高孟琳

出席人員:本會理事

列席人員: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六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5-7)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34-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8)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請審核1030410第十屆第四次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1030515第十屆第五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 (P.9-10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同意將本會「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1.因本會會務人員已轉為由教育產業工會所聘,相關之離退準備金在工會已有專帳處理,現該帳戶內有132562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2.理事會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同意將本會「928後續行動基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1.因本會在教育產業工會100年成立時,已將此基金內金額全數捐贈,但該年六月份時帳戶出現利息8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2.理事會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長

  由:修正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136條、第12

  明: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1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條號引用錯誤。

3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選派二名會員代表﹔一百零一人至兩百人者,選派三名會員代表;兩百零一人以上者,選派四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並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配合教育產業工會章程與選舉辦法同步修正。

6條第1

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得連任。

會員代表任期為年,得連任。

配合本會章程修正

12

會員代表之編號及座位,以報到順序決定之。

(本條刪除)

刪除以保持彈性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由:修正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35

  明: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3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5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刪除此項)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12條第21724

  明: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12條第2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刪除此項)

參酌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並未設限,故本會亦不宜在章程中設限。

17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監事任期自當選年度七月一日起至任滿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第四屆任期自九十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監事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刪除第2)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為使教育產業工會與本會緊密結合,故任期宜同步一致,而106年洽逢兩會改選,故修正如條文。

24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考量實際出席開會狀況,不宜規定過於強硬,以免作繭自縛。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確認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說 明:目前已回報名單如附件四(P.11-1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推派103年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參閱515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30032911號函,如附件四(P.13-14)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推薦「本縣學生再申訴評議會議」人選2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參閱520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30031571號函,如附件五(P.15-16)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10-7理事會(附件一).doc 10-7理事會(附件二).doc 10-7理事會(附件三).doc

 10-7理事會(附件四).doc10-7理事會(附件五).doc 10-7理事會(附件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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