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七次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下午14:00)
地 點:社教館2F老人會館
主 席:高孟琳 記錄:邱芳穎
出席人員:高孟琳、邱儷萍、羅焜榮、彭如玉、蘇俊叡、劉慧玲、李自強、陳俊裕、周文壕、賴韻如
缺席人員:莊景旭、陳炫勳、林奕均
【公假】蔡南強、吳俊宜
列席人員:田奇峰、王英倩、陳惠心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六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5-7)。(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3年4-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8)。(通過)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1030410第十屆第四次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1030515第十屆第五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 (P.9-10)。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同意將本會「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1.因本會會務人員已轉為由教育產業工會所聘,相關之離退準備金在工會已有專帳處理,現該帳戶內有132562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2.理事會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同意將本會「928後續行動基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1.因本會在教育產業工會100年成立時,已將此基金內金額全數捐贈,但該年六月份時帳戶出現利息8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2.理事會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修正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2條
說 明: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1條 |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原條號引用錯誤。 |
第3條 |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選派二名會員代表﹔一百零一人至兩百人者,選派三名會員代表;兩百零一人以上者,選派四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並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 配合教育產業工會章程與選舉辦法同步修正。 |
第6條第1項 | 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得連任。 |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 配合本會章程修正 |
第12條 | 會員代表之編號及座位,以報到順序決定之。 | (本條刪除) | 刪除以保持彈性 |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修正後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第1條 |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3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並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
第6條第1項 |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
第12條 | (本條刪除) |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修正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第5條
說 明: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3條 |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
第5條 |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 (刪除此項) |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修正後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第3條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
第5條 | (刪除此項) |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12條第2項、第17條、第24條
說 明: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12條第2項 |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 (刪除此項) | 參酌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並未設限,故本會亦不宜在章程中設限。 |
第17條 |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監事任期自當選年度七月一日起至任滿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第四屆任期自九十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刪除第2項)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 為使教育產業工會與本會緊密結合,故任期宜同步一致,而106年洽逢兩會改選,故修正如條文。 |
第24條 |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考量實際出席開會狀況,不宜規定過於強硬,以免作繭自縛。 |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修正後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第12條第2項 | (刪除此項) |
第17條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刪除第2項)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確認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說 明:目前已回報名單如附件四(P.11-1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推薦「本縣學生再申訴評議會議」人選2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參閱5月20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30031571號函,如附件五(P.15-16)。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附帶決議:函請縣府提供「本縣學校再申訴評議會議」組織及評議辦法。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