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示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03年8月14日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推派高委員鳳仙、趙前委員榮耀調查:據訴,教育部疑曲解工會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逕自行文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建議給予擔任教師會、教師工會理監事、會務幹部之教師「會務假」,並酌減每週授課節數為2至4節,致眾多教師荒廢教學,學校需另聘代理教師,不僅浪費公帑,亦損及學生受教權等情乙案,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今(14)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
就教育部函示,各地方政府得與各級教師會協商會務幹部減授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失,聯席會審查通過提案糾正教育部,理由略以:
教育部於88年8月27日會議作成教師會幹部得由教師會與行政機關協商以公假處理會務及代課費用由教育部協助解決之決議,並以89年1月7日函示各地方政府及各級教師會得協商給予各級教師會幹部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之會務假。嗣全國教師會所提關於每週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之教師法修正案未能通過立法,該部所發布關於每週固定減授節數會務假之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亦經立法院於92年間以係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函請該部廢止在案。該部無視立法院所為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竟以93年4月23日函文認上開88年決議及89年函示尚有效力而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下同)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
聯席會並審查通過下列3點調查意見,請教育部及勞動部檢討改進見復:
一、關於教師工會理監事以外幹部之會務假,依勞動部及教育部函釋,雇主雖得自願與工會協商約定,但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僅規定就理監事部分雇主依法負有與工會約定之義務,就其他幹部部分並未規定雇主負有約定義務,勞動部於本院約詢時竟稱:工會得依法申請勞動部裁決命雇主協商工會幹部之會務公假,勞動部對於拒不協商之雇主得依法處罰鍰等語,此見解使雇主就非理監事工會幹部會務假與理監事會務假均負有相同之協商義務,與上開工會法規定不合,且使該規定成為具文,勞動部允宜審慎研議,以避免違法爭議。
二、工會法未明定會務假之協商雇主為何人。教育部認為公立學校之協商雇主係教育主管機關、私立學校係學校,此見解與法律所定義之雇主不合,且無法解決私立學校之協商對象無法統一問題。勞動部認為協商雇主係學校,但學校可授權主管機關人員代理其進行協商,此見解與法律規定較為相合,實務運作亦多由各學校委託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與地方教師工會協商會務假,但倘若學校不願授權,仍無法解決不同學校所核予的會務假分歧不一問題。勞動部允宜研議於工會法中明訂協商雇主為何人以杜爭議,在修法前允宜與教育部等機關審慎研議建立妥適之會務假協商機制,俾相關機關機構可資遵循。
三、教育部與地方政府於101年4月3日作成協商會務假原則之會議決議,卻於101年5 月21 日函示與該決議內容迥異之 「協商會務假處理原則」,明載教師工會理監事、會務幹部每週僅須授課2節、4節,該部雖稱該函示係為「建議」性質,惟該函示已成為協商約定會務假之重要參據,教師工會亦要求依該函示核予會務假,導致21個縣市政府於102年10月14日教育部召開之會議中建議停止適用該函示。教育部未先與地方政府及教師、校長、家長等團體充分溝通討論並達成共識,貿然函示上開會務假協商原則,造成許多困擾與爭議,洵有未當。
首先,調查報告中指出,101學年度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下同)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
並沒說所有縣市都如此,桃園,有給固定會務假,但代課費實由教師會或工會給付,此部分確為如此無須爭議。
其次,對於幹部的會務假,過去教師會時教育部的一紙命令,讓各縣市都依此辦理(如今看來違法被糾正)。工會成立後,工會法本就規定只針對理監事給予會務公假,可就是有許多人一方面是工會成員,另方面還是教師會的會員,目的,就是為了鑽法律漏洞,反正工會那邊協商不行就以教師會幹部來請會務假,清楚的人都知道,都是同一批人在開會,有差嗎? 所以,現在這個糾正文才是工會最頭痛的殺手鐧。
至於協商主體,學校是逃不掉了,不過,可以委託教育局協商,倒也不必太過擔心。
只能說,教育部本就是軟柿子,凡事只想便宜行事,不但違法還想用一紙行政命令"建議"來逃避責任,被糾正理所當然。
只是開學在即,工會幹部們(除理監事外)的會務假要如何處理? 還想威脅學校校長違法? 倒想看看,這個文要如何發!?
過去這裡只要監察院糾正教育局或教育部時,一篇篇文章如勝利的號角吹遍各地,就怕有人不知曉,而今卻沉默不語。
看來,每次都舉起一切依法大旗的工會(教師會),眼下的處境---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