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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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188號
附件:
主旨:有關 貴局103年7月28日及103年8月22日與本會約定會務公
假會議紀錄之補充修正,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ㄧ、復 貴局103年8月29日桃教秘字第1030059242號函。
二、 貴局103年8月22日與本會約定會務公假後,因 貴局「解除委託」
未完成約定之學校,故無下次會議可供 貴我雙方確認最終之會議紀
錄文字,故本會以本函補充修正上開函文所附之會議紀錄如下:
(一)8月22日會議紀錄中李自強老師部份有所遺漏,編號1義興國小「
學校職務」欄位應註明:「科任教師及輔導教師(另縣申評委員聘
期至103年12月)」,「學校原應授課」欄位應註明:「16節課」。
(二)另8月22日、29日會議紀錄記載本會各幹部公假之文字方式為:「
…同意約定每週公假天數如下:1.星期四下午半天(建議校方不排
課)公假。2.給予XX節(X個半天)公假處理會務…」。惟第2點宜
增加「另」字,修正為「2.另給予XX節(X個半天)公假處理會務…」,
始為正確完整,以避免各校誤將第2點視為公假天數之總合。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桃園縣蘆竹市光明國民小學、桃園縣平鎮市義興國民小學、桃園縣平鎮市南勢國民小學、桃園縣大溪鎮南興國民小學、本會理監事(以mail寄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