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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兒教育】「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進度報告
文/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許多幼教夥伴及家長關心的「幼照法」第15、18條修正案,經103年5月29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完竣後,進入朝野協商階段(委員會紀錄見

立法院公報)。由於立委陳學聖、楊麗環皆為提案人,本會在中央積極向委員表達若依此版本修法,將不利台灣的幼兒教育專業發展; 在地方則發起桃園人連署活動(熱烈連署中),就是要向立委們嚴正宣告強大的反對聲音。

    楊麗環委員辦公室向本會表示,當初連署提案是因為接受中高齡的現職教保員陳情,希望讓他們的工作權更有保障,了解修法爭議之後,委員已不再支持。陳學聖委員也在媒體受訪同意退回第15條修正案:「原先提案是希望能促成教育環境多元,不讓制式掛帥,讓幼兒有機會探索各方潛能。但因為外界疑慮,上個會期已於朝野協商時否決。後續只會討論《幼照法》第18條,教保員與幼教師大班任教資格問題。」

    在所有幼教夥伴團結的努力下,再透過組織力量的遊說,已有愈來愈多的立委表達反對修法的立場(:段宜康委員於臉書發言),目前第15條已懸崖勒馬,但第18條關於大班至少一名幼教師的規定,勢必還有一番角力。本會籲請所有關心幼兒教育的桃園人,一起捍衛幼教加入連署!!

 

※近期行動:

幼教914.jpg

 文中相關連結網址如下

立法院公報: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304801;0109;0205

熱烈連署中http://www.tyt.org.tw/ATeu/ATeuMainShow.asp?FBTitle=最?s消息&forumid=41&id=12807

段宜康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84824288389537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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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面手法?】【邱志偉立委】,消滅大班幼教師,非合格師資教學,你是支持?還是反對?

幼照法15、18條修法,多位立委連署提案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主張廢除五歲大班要配置一名幼教師的規定,以及不具教保人員資格的才藝老師可以進班教學。

這樣的修法主張,消滅幼教師,踐踏教學專業,將讓台灣的學前教育領域從教育專業淪落成為教保勞力市場,同時嚴重損害合格教師之工作權益,引起學界、親師的大反彈!

103年09月13日,【教保合作成長協會】發起【913立院快閃活動-反修法,叉立委】活動,點名提案和連署的立委撤除幼照法15.18條提案,其中就有【邱志偉立委】!

103年08月08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的「文宣」寫著:「目前,我們已獲得【邱志偉立委】的承諾,並與多個家長、民間團體串連,將共同擋下此法案...」

【邱志偉立委】,消滅大班幼教師,非合格師資教學,你是支持?還是反對?【教保合作成長協會】點名你連署修法,你又承諾「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要擋下法案,到底哪一個是真的?

【邱志偉立委】的選區在大岡山,這區絕大部分的教師和幼教師都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呼籲大家利用資源與時間,打電話給自己選區的民意代表等等,表達您的關心與不滿,「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應該是請大家打電話給【邱志偉立委】吧!不過,我看省了,我直接幫大家發電子報提醒了。

【牛奶瓶PS】幼照法亂修,全教總的論述和行動是甚麼?很多人看不到實質的作為。如果真如吹噓的真有用,怎麼那麼多立委提案連署,一讀通過還差點二讀,如果不是學者和幼教基層反彈,大家可能還被蒙在鼓裡,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如果,「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跟【邱志偉立委】這麼麻吉,趕快請他撤簽比較實在吧!與其講一大堆口號,不如實際行動!

轉貼相關的文件:

●●●1030913教保合作成長協會:[快閃活動]103.09.13 反修法,叉立委 (65 張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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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立院快閃活動-反修法,叉立委】
今天一早有許多教保服務人員、學生、家長,一同集合在立法院大門前,為了臺灣的幼教而站出來!懇請所有海報上被標記的立委們,聽聽教保人員的真實聲音,請提案修法、連署的立委們,仔細思考幼照法15、18條修法後,對幼教會有的衝擊,法案通過後,幼教現場將不需要老師,甚至能讓沒有教保背景的任何人進到現場。因此,我們懇請立委撤除幼照法15.18條提案。

【提案人】陳學聖、楊麗環、黃志雄、何欣純、呂玉玲、丁守中、楊瓊瓔、江惠真、許添財、楊應雄、管碧玲、江啟臣、李昆澤、陳亭妃、劉建國
【連署人】鄭麗君、邱志偉、吳育仁、柯建銘、蕭美琴、林德福、陳碧涵、顏寬恒、陳根德、簡東明、王育敏、詹凱臣、林岱樺、邱文彥、田秋堇、廖正井、徐少萍、孔文言、陳鎮湘、黃文玲(離職)


●●●1030808職業工會:幼教莫驚慌,信任理性且專業的工會團體,讓您工作有保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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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08職業工會:幼教莫驚慌,信任理性且專業的工會團體,讓您工作有保障!!

親愛的幼教夥伴們,日安

隨著教育部長請辭,近來又有謠言指出《幼照法》第15、18條,二讀通過的機會相當高,且連署的立委有30幾人,只等二讀通過,幼教師就消失了…

目前,我們已獲得邱志偉立委的承諾,並與多個家長、民間團體串連,將共同擋下此法案,...

請利用您的資源與時間,打電話給自己選區的民意代表、教育部等等,表達您的關心與不滿...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挺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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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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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1030920臺灣時報:反對幼照法惡修 許智傑捍衛幼兒受教權
●整理: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3年9月20日,臺灣時報報導:〈反對幼照法惡修 許智傑捍衛幼兒受教權〉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492248511792468.jpg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高雄縣教師會】基於維護幼童權益和幼教專業,堅決反對幼照法十五、十八條惡修,並在十八日下午的理監事會議中,正式通過反對幼照法的惡修。

會中邀請「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許智傑立委】一同參與,會中各校老師與許智傑召委進行諸多教學現場的討論與對話,並具體做出三點結論,立委許智傑承諾將會在立法院協助推動。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高雄縣教師會】建請【許智傑立委】,在修法過程嚴予把關,一師一保不可廢,幼教專業證照不可少,以積極捍衛幼兒的受教權益。

【牛奶瓶PS】幼教法惡修,914台中遊行、921台北遊行,1004高雄修法座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力促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許智傑立委】召開修法座談會,傾聽幼教師和教保員的心聲,請幼教夥伴踴躍出席展現團結!高雄幼教夥伴們,如果你沒有參加台中、台北的遊行,更應該出席10月4日在高雄市議會的座談會,我們針對高雄市的幼教師和教保員辦理座談,目前有很多私幼和外縣市報名,連【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非幼教夥伴都報名了,高雄市公立的幼教師更應該站出來!我們盡力了,我們站出來了,公立幼教師和教保員,你們可以閃躲、沉默嗎?自己的權益,自己救,趕快報名吧!

轉貼1030920臺灣時報的報導:

●●●1030920臺灣時報:反對幼照法惡修 許智傑捍衛幼兒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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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幼兒受教權

〔記者黃文政鳳山報導〕教保人員將能取代幼教老師擔任大班老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高雄縣教師會基於維護幼童權益和幼教專業堅決反對,獲立委許智傑支持,承諾將會在立法院協助推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上會期,針對陳學聖委員所提出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十五、十八條草案進行修法討論,引起幼教老師與教保員間的相互遊說,此法修正主要是希望將現行大班須置一名幼教老師拿掉,改為僅需要教保人員就能夠班任大班老師。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高雄縣教師會基於維護幼童權益和幼教專業,堅決反對幼照法十五、十八條惡修,並在十八日下午的理監事會議中,正式通過反對幼照法的惡修。

會中邀請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許智傑立委一同參與,會中各校老師與許智傑召委進行諸多教學現場的討論與對話,並具體做出三點結論,立委許智傑承諾將會在立法院協助推動。

第一點為反對消滅大班幼教師,反對幼照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刪除。

第二點反對非合格師資教學,反對幼照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增列「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之惡修。

第三點,當初幼托整合時,考慮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無法立即符合新標準,訂有五年緩衝期,讓幼兒園可延至民國一零六年,才須符合新規定,更何況現在幼保科幾乎都改為教保系,教保員補修相關學分並不困難,要求教育部必須延長教保員轉任幼教老師之年限,以協助現行於教學現場工作多年且富經驗的教保員,能夠繼續貢獻所學,並能取得合法幼教老師執照。

該會建請許智傑立委,在修法過程嚴予把關,一師一保不可廢,幼教專業證照不可少,以積極捍衛幼兒的受教權益。

發佈日期: 2014-09-20 00100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3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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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新聞追擊】從「2歲童遭師掌摑」新聞,看我們為什麼「反對惡修《幼照法》第15、18條」?
首先說明,這則「幼稚園老師掌摑2歲男童」新聞中所謂的《老師》,經查「該老師未具教保員資格」,桃園縣教育局對園方進用不具教保資格老師及違反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共開罰九千元!(PS:老師們私下抗議,這些《假老師們》可以不要用《老師》稱呼嗎?否則連累我們ㄧ般正式老師也遭抹黑!)所以,這家幼兒園可惡的是,這位施暴的老師不僅不具教師資格,甚至連教保員資格都沒有!

 

近來幼教修法吵得沸沸揚揚,就是私幼業者為了節省人事成本所以提了幼照法第15、18條的修法,竟然準備開放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甚至還要刪除「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的底限,像這則新聞,以目前的法令,這些業者甘冒被罰的風險,也不願進用合格的幼教師資或具教保員資格的師資,以聘用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所需的人事成本來計算,就不難了解私幼業者為什麼「軟土深掘」再進一步提修法的用意了!

 

幼照法第15、18條的惡修,我們期期以為不可,這個活生生的新聞案例就可以發現,如果修法通過,受害最大的是我們最寶貝的幼兒們!

 

近來幼教老師們對幼照法惡修到處奔走憂心,也希望您一起來共同支持:【幼教修法】自己的幼教自己救--反對幼教修法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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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北部〉2歲童疑被打臉 家長控訴幼稚園

| 2014-09-20
〔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又傳幼稚園老師不當管教!

桃園縣平鎮市一名兩歲四個月大小男童,今年七月廿八日在幼稚園疑被老師打到小臉紅腫、耳朵瘀血,被嚇到半夜會醒來哭泣,經過學校會抗拒,甚至一靠近學校就哭,家長心疼又生氣,向園方索取監視器畫面拖一個多月仍要不到,十四日報警控告老師傷害,十八日晚間還PO網控訴幼稚園袒護不適任老師。

縣府教育局接獲家長指控,十五日前往該幼稚園稽查,對園方進用不具教保資格老師及違反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分別開罰三千元及六千元,並責令園方與家長妥善溝通;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交社會局裁罰六千元至三萬元罰金。

據小男童的戴姓母親表示,她與先生都有工作,兒子不到兩歲就上幼稚園寶貝班,當天兒子疑被老師虐打,回家後就接到兒子老師數通電話,老師急於解釋兒子因為咬人,被別的小朋友推倒撞到玩具,當下讓她對老師的舉動覺得可疑。

戴姓媽媽強調,小孩真的嚇壞了,她原本只求園方交出兒子上課時一星期內的監視畫面,既然要不到,只好透過司法途徑來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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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即時

幼稚園老師掌摑2歲男童 家長驗傷提告

2014年09月19日 23:46
楊明峰
平鎮市2歲男童今年7月底,從就讀的幼稚園返家後,臉頰、眼睛旁出現紅腫傷勢,懷疑老師掌摑男童。園方事後表示已開除老師,經過2個月,家長發現老師仍在該園服務,認為園方有所隱瞞,因此於本月15日提告傷害。教育局獲報稽查,發現該老師未具教保員資格,開罰幼兒園9千元。
家長指控,男童自幼兒園返家後,臉上出現不明傷勢,詢問後,園方辯稱男童咬傷同學後,跟同學打架撞到,家長希望調監視器還原真相,園方起初推託拒絕,最後不了了之,事發後已解雇老師。
家長認為,當下看監視畫面,雖不見老師打男童畫面,卻看到男童被粗魯的從大廳拖到小教室的死角,恰好避開監視器鏡頭,因此懷疑男童被拖到看不見的地方打巴掌,希望園方提供事發前1周監視器鏡頭,卻遭園方採拖延戰術回覆。
家長還發現,男童第2天的淤青更為明顯,還會指著受傷的臉說:「老師打打!。家長指控,這名老師當下頻頻道歉,事後卻還封鎖其臉書,通訊軟體Line還不予回覆,完全冷處理,令家長更為不滿。
家長還指控,經他查訪,見到該名老師仍在該幼兒園服務,認為幼兒園說謊,未具誠意解決事端,更懷疑男童非第1次被打,檢具驗傷單後,向當地派出所提告傷害,並向教育局投訴。由於涉及兒少法,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也介入調查。
教育局除實施校安通報案,當天即派員稽查,發現該名老師未具備教保員資格,以及違反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等,分別開罰3千及6千元。當地派出所表示,已正式通知該名幼稚園老師,但他尚未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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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老師打打」2歲童遭師掌摑 家長怒告
-2014年09月20日 下午14:10

小小臉上,又紅又腫,眼角傷痕,清晰可見,連耳朵也紅一大片,家長氣憤,找上幼稚園問個清楚,追問老師到底發生什麼事。

幼稚園說,因為小孩先咬同學,老師才會吃出手管教,打巴掌,但家長在臉書PO文,說第一時間老師還把傷痕,說成是孩童打架撞傷,家長要求調監視器畫面,還發現老師甚至把小朋友,拖到小房間,男童母親懷疑老師利用監視死角,對男童施暴。

而15日教育局查訪,也發現這名老師並沒有教保資格,對幼稚園開罰9000元,我們電話詢問幼稚園園長,他低調表示,因為小男孩經常性咬人,才會比較嚴厲,目前男童媽媽已經提告,園方也說針對不實,保留法律追訴,雙方互不相讓,傷害罪最大的,恐怕還是小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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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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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上街】914、921:反修幼教法惡修 幼教人上街連署

反對立法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修法,幼教有兩場連署或遊行:
●1030914【914愛孩子一生一世─反對荒謬修法】:台中草悟道市民廣場(台中教育大學主辦)
●1030921【921大俠出手】: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私立諾瓦幼兒園主辦)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將連署聲援相關活動,近日內將召開會議討論配合事宜,歡迎關心幼教的夥伴一起參加!

PS.歡迎本會幼教夥伴會員,針對連署或聲援活動,提供相關意見和看法!

轉貼相關的新聞報導:

●●●1030901聯合報:反修幼教法 幼教人上街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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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1聯合報:反修幼教法 幼教人上街連署
2014/09/01 
【聯合報╱記者鄭語謙、游振昇/連線報導】

幼教老師昨天在台中市民廣場發動連署,反對正要修法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記者游振昇/攝影

為捍衛幼兒受教權,私立諾瓦幼兒園在臉書上發起「921大俠出手」上凱道遊行活動,反對立院「幼教法第15條、18條」修法。台中教育大學幼教系也發起反修法連署,全省已有近2萬人參加。

多位幼教老師和大學幼保系學生昨天在台中市民廣場號召連署,現場高喊「反對荒謬修法,提升幼教品質」,許多家長看到連署內容,當場簽名支持。

詹姓婦人昨天帶2名子女連署挺幼教老師,她女兒在幼兒園階段有弱視和語言問題,是專業幼教師提早發現,才能及時帶女兒就醫。她認為專業的幼教師才能保障孩子受教品質,家長才會放心。

中教大表示,法案若是三讀通過,未來幼兒園僅剩教保員,不僅幼兒受教權受損,幼教老師也難以生存,希望這些聲音讓立委聽到。

立法院日前提議修改幼照法第18條,「廢除幼兒園大班至少需要有一名幼教師帶班的要求」,以及第15條,「未具教保資格的才藝老師可以進班教學」。修法進度雖在立法院一讀通過,但目前退回,在等待朝野協商階段。

諾瓦幼兒園董事長蘇偉馨表示,看到私立業者為了賺錢,枉顧幼兒受教權,甚至造成老師和教保員對立,感到痛心。

幼教老師王欣雅說,修法後,不具任何幼教專業背景的人都可當幼教老師,學校基於成本考量,可能找工讀生來教,教學品質堪慮。

台中教育大學下周日將先在台中舉辦「914愛孩子一生一世─反對荒謬修法」遊行活動,讓更多家長了解修法內容。中教大幼教系主任邱淑惠表示,一旦修法通過,沒有教保證照的人也能進入幼兒園,不僅幼教品質下降,且幼教薪資恐被拉低,未來優秀的人才也不願進入幼教體系。


●●●1030901人間福報:反對修幼照法 上萬親師921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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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1人間福報:反對修幼照法 上萬親師921上街 
2014/9/1
【本報台北訊】「反對荒謬修法!」為捍衛幼兒受教權,私立諾瓦幼兒園在臉書發起「921大俠出手」上凱道遊行活動,反對立法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法。響應的台中教育大學表示,法案若是三讀通過,未來幼兒園僅剩教保員,不僅幼兒受教權受損,幼教老師也難生存,希望立委能聽到訴求。活動預估有上萬名幼教老師與家長一起上街。

立院日前提議修改《幼照法》第十八條,「廢除幼兒園大班至少需要有一名幼教師帶班的要求」,以及第十五條,「未具教保資格的才藝老師可以進班教學」。修法進度雖在立院一讀通過,但目前退回,等待朝野協商。

發起遊行的諾瓦幼兒園董事長蘇偉馨表示,看到私立業者為賺取利潤,枉顧幼兒受教權,令人痛心。

中教大響應921遊行,下周日先在台中草悟道「暖身」,辦「914愛孩子一生一世─反對荒謬修法」遊行,讓更多家長了解修法內容。發起人中教大幼教系主任邱淑惠說,921遊行預計下午二時登場。諾瓦幼兒園呼籲民眾著白衣、牛仔褲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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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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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教修法】103.10.4參與高教產舉辦「103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心得
文/郭淑媛(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幼教主委)

 

10/4謝謝理事長如玉老師.政策部主任小英和幼委會委員青綺陪我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聲援[反對惡修幼照法]。太感恩了!
  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請教育召委到場聆聽大家的訴求,我代表公幼教師提出的意見如下:
一、 我堅持至少仍維持第十八條「一師一保」的原法,對於教保員應鼓勵進修經過檢定機制取得幼教師證照資格,不可由經驗取代檢定,原因有三:
(一)因為未具醫師執照者有三年經驗即可就地合法成為醫師?未具建築師執照有三年經驗就可以明正言順成為建築師?這是不合法的邏輯,因此,即使有多年經驗仍要通過檢定取得合法資格才能保障幼兒的受教權與對法治的尊重。
(三)此外,進修可以使我們的教學精進,讓理論與實際教學做整合與思考,並且讓幼教師能一直與時代的脈動相接軌。以我個人而言亦是一路從幼保科到幼專到師院及研究所進修。
(三)幼保系、幼教系都有很優秀及不努力的學生,所以必須透過「檢定」機制為幼兒篩選老師,才能保障幼兒的受教權。
二、 教保員與教師都是孩子的老師,只是在職級的薪資差別,並非階級的歧視,,就如同一所大學裡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在醫院裡有主治醫師、總醫師、住院醫師的職級,在公務體系亦有職等的不同。所以教保本一家,更應彼此合作為幼兒教育努力、提昇幼教環境。
三、 如果無法公私立幼兒園同軌制法,我個人提出「五歲義務教育,公幼一班維持兩師,教五足歲的幼兒,若容納不下這麼多幼兒,可以全額補助優質合法立案幼兒園一起做「五歲幼兒義務教育」。

而現場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大家一起討論、反思、反駁,例如有老師說「她想生孩子、不想再進修了」、「法律要不溯及既往,不要讓以前可以教大班的教保員現在卻不能教了,要保障她們的工作權」、「質疑師院體系的教授們並非有實務經驗而從事教學工作」…這些聲音雖然能表達出來,但也一一被更專業的老師回應「進修是為了幼兒及自己,所以更應要去進修,一個老師對幼兒說『沒關係,你可以的,再試一次』,但自己為何做不到,這樣的老師真的可以成為幼兒良好的身教老師嗎」?「刑法才有不溯及既往的規定,時代一直在進步,怎能要求新法去配合舊法?」、「教保員無法獨立教大班?對!沒有人能獨立教大班,因為一班是兩人協同教學!」


值得一提的是,私立幼兒園普遍的勞動條件很差,及數位「部落」的教育團體苦惱「 找不到老師、教保員」,希望政府立法時能考量原住民部落的幼兒教育,聽了也令人為之鼻酸!


最後,由於本次座談會的主辦人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所以與會人士提出具爭議的意見時,都一一被中教大、嘉教大、諾瓦校長與教保合作成長協會及許多有理念有智慧的伙伴強而有力的理性回應!


許智傑立委參酌與會大多數人的聲音的結論(並非最後決議)為
1. 第十八條維持一師一保制度。但給教保員有進修的制度,並透過檢定制度取得證照,對於檢定制度的實施細節可再加以規畫及放寬、檢視。
2.提昇幼兒園勞動條件。
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能邀請許智傑召委蒞臨座談會,聆聽大家的意見,並且許立委允諾在他當教育召委期間要維持住「一師一保」制度。有他的允諾,是我們一次去最大的收獲。(增加公理正義的表決數、獲得立委的支持)請大家繼續加油!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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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心聲】103100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發言彙整
●彙整:鄭穎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103年10月04日,【許智傑委員】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參加及發言非常踴躍。

我們再三強調:※為完整呈現您的意見,請會後將您的發言email至qtrwtr@gmail.com信箱,本會彙整後將轉交立委,如無email至本會信箱者,意見將不予列入。

但是,很多人發言很踴躍,很可惜沒有留下文字記錄,我們彙整幼照法修法座談會反映意見,至103年10月7日15時止,共9人。

轉貼相關意見如下,將如實轉給【許智傑委員】國會辦公室參考:

================================================================================
單位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幼教主委
姓名:塗瓊惠
發言內容:

1、保留五足歲班級一師一保之規定:幼兒因年齡小,學前教育是銜接家庭與進入正式學制之間的橋樑,因此教育與照顧本就無法切分清楚,因此才須師與保共同合作,五足歲幼兒即將進入小學,小學的生活與學習方式與幼兒園有極大的不同,孩子必須透過幼小銜接之課程,讓幼兒做好面對小一生活與學習的教育工作,因此不可刪除幼教師的存在。

2、教師証的必要存要:必須經過師培、檢定後方可取得教師証,目前從事保母工作、國中小教育工作均須有其相關証照,為何會認定從事幼兒教育工作不須要証照?難道幼兒教育不是教育工作?不是專業工作?雖然擁有教師証者不一定是一位好老師,但教師証是國家為幼兒教育最基本的把關,若教師証此証照制度均取消,以後該以什麼樣的標準篩選專業的人員?

3、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証有實行困難:目前師培機關已為在職的教保員修法,不用再離職進行實習,各大學校也會常態性開設進修班,進修成為教師取得教師証的規定已有所放寬,再者,並非園所內的所有教保員均須取得教師証,因為只有五足歲班級中只要有一位是合格教師即可,不想成為教師之教保員仍有其他的年段教學,並未剝奪其工作權,且是否要繼續進修成為教師是個人的選擇,而年法定的強制性。

4、業者表示找不到教師:目前各大專院校所培育出來的幼教師應是足以提供市場所需,但為何業者仍找不到教師,問題在於業者提供給教師的工作條件太差,教師、教保員工作時數長、工作內容包羅萬象,卻只能領22K,造成許多領有教師証的教師寧可從事其他工作,也不願意待在幼兒園,業者並未依教師、教保員的專業而給予適應的薪資待遇才是找不到老師、老師無法在同一園所久待的原因。再者,教保員要成為教師前須花時間進修,須花金錢修學年,換來的也只不過比原薪資多三千元,導致教保員對於進修一事興致缺缺,因此,政府應協助保障在私立園所工作之教保員及教師的工作待遇與工作條件。

================================================================================
單位名:高雄市左營區永清國小附設幼兒園
姓名:吳季靜
發言內容:

◎我反對幼照法第15條修法--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擬將第15條第3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增列「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基於捍衛幼教專業及保障幼兒受教品質,我反對開放未具教育背景人員進班教學。

◎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擬將第18條第4項:「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刪除。→基於維護幼兒園教師權益並保障幼兒受教品質,我反對消滅大班幼教師之修法。請維持原幼照法第18條規定5歲幼兒的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另公立幼兒園因須優先照顧弱勢家庭幼兒,建議增列公幼每班皆配置二名合格教師。

◎教育部打算修幼照法,讓101年前就任職的教保員只要修完16學分,得以「準用教師」身分帶大班,年資可抵實習。→建議取消「101年前就任職的教保員只要修完16學分,得以「準用教師」身分帶大班」之但書;因為經驗不等於專業,更不能取代證照。為提升幼兒受教品質,教保員修完16學分必須經過教師檢定考試制度取得教師證照,方能獨立帶大班,不該因業者的壓力而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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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新北市埔墘國小
姓名:楊逸飛
發言內容:

個人針對幼照法18條因應的措施有以下想法:

為了能有效解決現場教保員保障工作權的訴求,同時又維護專業培訓的品質,個人覺得可開設兩種目的不同的學分班。

第一個為16學分的「原單位準用教師員額」資格班,對象為幼托整合前的在職教保員,僅須修畢16學分,可以經驗底抵實習,但無法參加教師檢定(無法喔!不是不用參加喔)。修畢學分後,可讓原單位以列入教師員額的計算,教授大班。但脫離原單位之後,該園之「準用教師員額資格」即消失,園所必須聘用具有教師證之幼教師。

修畢「原單位準用教師員額」資格班的教保員,未來如果希望取得教師證,則須補修剩下的26的學分,才有資格參加教師檢定,通過後才有教師證。

第二個為42學分的幼教師師資班,可以經驗底抵實習,可參加教師檢定,通過之後即可取得教師證。

上述兩種學分班,皆由教育部補助16學分的費用。前者可讓老一輩的教保員,以較寬容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工作權(短時間+免費),後者則是讓真正有心進修的教保員,提升自己的專業地位。

至於為何要規定原單位的做法,除了保障那些辛苦走正規管道取得教師證的老師之外,我的想法是,照支持修法方的說法:「經驗很重要!」,那麼,換了一個園所之後,你的經驗等同於零,當然無法讓你繼續準用教師員額!

至於說到這樣的做法違憲,限制了教保員的工作自由,其實根本也沒有,因為教保員還是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換園所,而你所修的16個學分,也是跟著你,而不是說脫離了園所之後那些學分就沒有了。重要的是,因為準用教師員額的資格只限定原單位,這樣的做法讓原單位不會輕易開除教保員,對工作權是雙重保障!

當然,我覺得16學分的必須限訂落日條款,畢竟這不算是正規專業培育幼教師的正當管道,僅是幼托整合過度時期的應對政策。

另外,我覺得更重要的是,在後續的園所專業評鑑,在人員資格上並須訂定相當嚴格,教師員額就必須聘請具有教師證的幼教師,僅有「原單位準教師員額」資格的教保員,就無法通過此項評鑑。

未來專業評鑑通過的私立園所,政府也應補助給就讀這些園所的家長更多經費,以此提升整個市場的趨勢是對專業園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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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
姓名:陳虹秀
發言內容:

幼保本是一家,基層人員流失嚴重,學前人員,被分化變成階級制,大家在資格上爭得你死我活。

請好好地看一下我們的權益部分,保障我們的工作環境,有7成在私立的的老師們,高工時、低薪資,在條文第49條之1,強烈建議要刪除,對於老師的在職進修以提升教學品質,應用鼓勵或獎勵的方式,而不是開罰3000~15000元,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直接危及到生命,也沒開罰到15000這樣高,老師也是有家庭的,這樣子~~老師的壓力更大,嚴重地影響了自己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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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姓名:王淑英
發言內容:

基層的教保人員要的是公平與正義,有工作保障的教保環境。如今教保環境中因為公、私立園所比例差距過大,私立園所成為主導教保政策發展的主要力量,自由市場的經營邏輯需仰賴政府提出公共化的政策矯正偏差,在此教保產業工會提出以下建言:

1.針對教保環境改善的問題,政府應透過逐步增加公立與非營利托育機構的數量,帶動整體教保環境產生變化。本會相信當公、私立幼兒園的比例產生變化,才能帶動服務品質、工作品質往上進步。

2.檢討國小附幼政策,使其能融入幼托整合與家長需求的精神。過去國小附幼成立的基礎在於教育功能,然而整合幼托後,國小附幼的發展不能再拘限於此。請教育部對國小附幼的發展導入融合托育的精神,真正成為幼托照顧工作的一個環節,而不是一個只為提供專業教師去處,給予教師証保障的機制。

3.政府應當規劃及設計人力政策的機制。中央機關應建立對教保服務人員人力發展的評估及計畫,應對職場人員高流失問題對症下藥,觸及教保人員職前與在職的需求,避免規劃失當與失衡的培育機制。

4.政府應研擬偏遠地區及弱勢社群的托育方案,解決因城鄉及貧富差距產生的托育難題。偏遠地區的教保人員不足常被用於擴大解釋成台灣整體人力不足,因此成為利益團體與政府協商的盾牌。本會認為偏遠地區等的托教問題教育部應瞭解當地問題現況後提出特別措施,才能真正對應家長托教的需求。

5.針對進行研商中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本會認為教育部不能單以”培育”涵蓋條例內容,應該回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服務條例制定時的精神與事項,明確訂定出權益、義務、申訴及訴訟的執行辦法,以實際行動協助建立健康與良性發展的教保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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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竹滬國小附設幼兒園
姓名:曾筱芸
發言內容:

針對私幼業者~訂定出教保服務人員的基本薪資及基本工時。
*教保人員身負教育與照顧幼兒的責任,其工時與薪資實不該與一般勞工相提並論。

【以前在私幼服務時,舉凡一般日的逾時保育、假日辦理親子活動、或協助準備評鑑資料等,均被業者解釋成義務服務,其工作時間均嚴重超時,所以制定相關法則出來,可保障教保服務人員,留住幼教現場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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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中芸國小附幼
姓名:陳雅圻
發言內容:

1.反對放寬園長資格:所以先前已取得園長資格者,仍要重新進修,因為時代變遷太快,因此需要不斷進修才能跟上時代得腳步。

2.反對廢一師一保。

3.反對才藝班老師在教保員在場可以進行教學的條款。

4.除了放寬園長資格、一師一保、才藝班老師在教保員在場可以進行教學的條款以外,其他的條款可以先行通過嗎?因為其他法條是有關幼教人員的權利,需要先行通過,盡快讓幼教人員得到相關保障。

5.另外,是否可以修改「幼照法」內教保人員改為園長、教師,其他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刪除。好處是教師與教保員不再對立,而且在幼教現場不論是教師或教保員皆稱為老師,所以不需有教保員的名稱,只要開放進修與教檢,讓大家都能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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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姓名:楊秀彥
發言內容:

當天發言

1.取得專業證照無非是想讓自己的職場待遇提升,但在私立的體制內「勞動條件低」是現狀,本人在就業服務站工作5年多的過程,遇過很多民眾擁有各式各樣的證照,如建築相關證照、消防相關證照、驗光相關證照…..,問他們為什麼不留在原單位而選擇轉行,全部的答案都是「勞動條件太低」,幼教也是相同的情形,現場有人大聲的說有給員工3萬元以上的薪資,請問勞保投保級距一樣有投保等額的金額嗎?我將盡50歲了,開始會關心勞保老年給付的金額,很多人將勞保歷史資料一併列出來會發現,原來這輩子一直奉獻在這個低薪的幼教行業中,連到老的退休相關給付都得領得少之又少,這是一個什麼樣的職場,請大家一定要留意自己的投保薪資是否符合所領的薪資。

若是政府現階段無力介入私營的自由市場,那就請速速將非營利幼兒園認真的落實執行,才不至於耗盡社會成本。

補充發言

1.從事0-2歲托嬰中心的「托育人員」依「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也規範要持有保母證照,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要進修18小時,但是並未對違反此項的從業人員訂定罰則。

2.從事7-12歲課後照顧的人員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
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並未對違反此項的從業人員訂定罰則。

3.難道從事2-6歲的教保服務人員有很特別到要訂定罰則來規範嗎?「幼照法」連這一點友善都做不到嗎?這種罰責到底是啥用意?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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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
姓名:買寶玉
發言內容:

教育部在八月至今已召開多場研商會議,包含要修改或新增條文,也請許立委可以向教育部索取最新修改的內容,因為參與研商會議,發覺有太多新增的條文對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是受損,所以在此次會議中提出,並建議本會的態度。

1.反對增設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建議刪除。

天然災害的發生是不可預期,但不應該放寬師生比率,應該要由政府適時調度人力,以確保幼生安全及照顧。

2.修改增設條文第十八條第五項,建議修改將持續同一園任職等字刪除。

增設條文指出實施幼照法前與後需持續於同一園任職,研究指出托育工作是高流動率的工作,若需要持續同一園任職對於現職的托育工作者是非常困難的,建議將持續在同一園任職刪除。

3.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禁用派遣之條文,建議保留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教育部回應已經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訂定私立幼兒園禁用派遣方式聘用教保服務人員之條文,但於母法刪除無法彰顯教育部幼兒園禁用派遣之宣誓。

4.反對增列條文第二十七條,建議修正。

幼兒園進用人員違反情事,就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工作。其中有第十三款教學不力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在教師法或許能有聘約制度,然而在幼兒園是使用聘約是違法的,況且教師法有審議的機制功能,在此法卻尚未有審議機制,私立幼兒園的教保工作者又該如何有完善的申訴機制呢?

5.反對增列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二,建議刪除。

若是因幼托整合前為過夜服務是佔少部份,若於本法特別明訂,有導引的作用,讓更多幼兒園轉型成夜間服務或延長時數,照顧者及幼兒在長時間的壓迫下,形成劣質的照顧。

6.反對增列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建議刪除。

參照教師法第21條及第22條,針對教師在職進修採用鼓勵及獎勵的方式,以提昇教師教學品質及專業能力,建請教育部對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學品質應進行鼓勵,而非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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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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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團結】1031004「103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圓滿成功!

●報告人:塗瓊惠(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幼教主委)

今天,103年10月4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捍衛幼兒教育,於高雄市議會召開「103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感謝許智傑立委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邀請下召開這座談會,也感謝蘇炎城議員協助議會場地借用事宜。

在經歷過914、921、928各方人馬上街遊行後,目前修法已成多方角力戰,繼續下去只會對幼教生態形成內耗狀態,而教育部的政策也隨之搖擺不定,因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舉辦修法座談會,目的是讓立委能直接聽到大家的意見,此次座談會與會的人員包含專家學者,例如:台中教育大學幼兒教育系邱淑惠、業者、來自台北、基隆、台中、屏東及全國各地的幼教師、教保員、以及各工會、協會的代表等等,會中大家針對此次修法進行發言,為的是讓許智傑立委聆聽各方意見,並在會中藉以達成共識,最後,讓立委將共識帶回立院進行修法與協商的參考。

今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幼教師在幼照法修法座談會表達的立場如下:
1.保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4項:「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
2.第15條第3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不增列「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條文。
3.教師仍須依「師培法」之規定經檢定通過後方可取得教師証,至於檢定內容則請教育部及各專家學者再討論訂定。
4.保障或提升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條件、福利、權益、義務等,以維護幼兒園學童的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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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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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兒教育】桃園升格,教育沒有理由倒退嚕!


桃園縣將於103年年底正式升格為直轄市,無論誰主政,未來的桃園市都應宣示確保幼兒教育品質的決心,不配合倒退修法--因為桃園升格,教育沒有理由倒退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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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地 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陳惠心
電 話:(03)2813100
傳 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49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維持國小附設幼兒園每班兩名幼教師之員額編制。

說明: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原托兒所及幼稚園合併為幼兒園,幼稚園教師員額編制配合修法,從每班兩名教師調降為『五歲以上班級至少一名教師』。此為妥協性的倒退修法,對幼兒教保品質實有不利影響,合先敘明。
二、公立與私立幼兒園皆一體適用上述之員額編制規定,然公立幼兒園須承擔招收不利幼兒及身心障礙幼兒的法定義務,穩定且具教學專業的師資有助公幼善盡公共責任。
三、桃園縣將於103年年底正式升格為直轄市,吸引許多外來人口到此成家立業,培育下一代, 貴府應宣示確保幼兒教育品質的決心,不配合倒退修法。
四、建請維持國小附設幼兒園每班兩名幼教師之員額,使國小附設幼兒園維持優質的師資,增進幼兒受教品質,以實現縣府優質教育的藍圖規劃。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幼教委員會主任委員(郭淑媛老師)、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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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教修法】本會參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為幼教發聲
報告人: 王英倩(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時間:103年10月4日 上午9:30
地點:高雄市議會簡報室
主辦單位: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本會幼教委員會郭淑媛、張青綺老師,與理事長彭如玉、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於10月4日特別南下高雄,參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座談會。主辦單位是本會長期的戰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許智傑國會辦公室,據友會夥伴指出,原本是針對會員舉辦的內部座談會,訊息一出之後,反應太過熱烈,才擴大成開放各界參加的大型座談會,北從基隆南到屏東皆有人員到場,兩百多人的會議室幾乎座無虛席。


全場由高教產理事長劉亞平主持,在許智傑委員未到場前,他先請業者、學者、幼教師及教保員等代表闡述各自意見,再請委員助理梁鎧麟報告修法進度。本會幼委會郭淑媛老師代表公幼教師上台發言,幼保科畢業的她,認為教保員與教師都是孩子的老師,只是在職級的薪資差別,並非階級的歧視。她為了想成為幼教老師,不斷進修取得教師資格,現在在公立幼兒園服務,反對修法不是為了自己的飯碗,而是認為有證照把關,幼教品質才會有保障。目前教育部研擬用經驗年資取代檢定制度,她質疑「難道沒有醫師執照,只要行醫三年就能就地合法嗎?」最後她提供一個修法的思考方向-採公私幼雙軌制,讓公幼大班維持一班兩師,由政府補助願意聘任兩師的優質私幼,將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五歲。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簡瑞蓮代表基層的教保員發言,她認為法的名稱已顯示在幼兒階段需要教育及照顧並重,幼教師和教保員應該無階級化,雙方產生對立的主要原因是職場環境不夠優質。可以鼓勵教保員進修,但應尊重教保員意願,並且不能溯及既往。現場也有其他教保員表達教學現場負擔已經很大,不該用懲處方式強迫教保員大量進修,若職場整體的環境沒有提升,再怎麼進修也只有22、25K,教保員覺得自己的工作沒有受到尊重,一味強調個人進修的意義在哪裡?


私幼業者用「保障教保員工作權」、「找不到幼教師」的說法來說服社會大眾支持修法,將現行五歲以上班級「一師一保」改為「兩保」,高教產理事長劉亞平說目前仍維持「兩師」的公幼,多已遇缺不補,幼教現場將漸漸由約聘雇的教保員取代正職的教師,可能被消滅的其實是幼教師,在遊說過程中,許多立委對保留「一師一保」已有共識。他認為教保員可透過補修學分、實習、檢定等過程取得教師資格,對前兩者法令上已有相當程度的放寬,檢定方式是否修改,教保員可繼續努力說服教育部。


許委員國會助理梁鎧麟表示,幼照法已完成一讀,尚未進行朝野協商。上會期是由民進黨召委排入議程,按照慣例,仍會由同黨籍召委決定是否安排。本會期教育委員會召集委員許智傑稍晚抵達會場後,全程聽取與會人士意見,承諾若修法草案有很大分歧,他絕不會在立法院支持,期待今天能有專業的對話,並凝聚共識。最後,根據現場多數人的意見,他整理出四點共識,本會也表達支持:
1. 保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4項:「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
2. 第15條第3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不增列「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條文。
3. 教師仍須依「師培法」之規定經檢定通過後方可取得教師証,至於檢定內容則請教育部及各專家學者再討論訂定。
4. 保障或提升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條件、福利、權益、義務等,以維護幼兒園學童的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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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兒教育】教育局承諾--104學年度公幼維持每班兩師編制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市長可以政黨輪替,幼兒教育品質的底線絕不可說改就改。本會於10月底發函桃園縣政府,要求維持現行公幼附設幼兒園每班兩名幼教師的編制 (見【幼兒教育】桃園升格,教育沒有理由倒退嚕!)。11月獲教育局回函,明確表示「各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員額編制於104學年度仍延續現行做法」,在招生不足額的情形下始能調整,我們在此予以肯定,並要求新任桃園市市長接棒後,務必展現把正確的事做得更好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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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 王昭人
電話: 03-3322101#7584
傳真: 03-3395263
電子信箱: cjwang@ms.tyc.edu.tw

受文者: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桃教幼字第1030080082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有關 貴會建議維持國小附設幼兒園每班兩名幼教師之員額編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103年10月30日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49號函。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3項略以:「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至教保服務人員二人」,同條第9項: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至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三、 目前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每班配置兩名教師員額,每園並已依上開規定增置至少1名教保員; 且為確保學前教育品質,各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員額編制於104學年度仍延續現行做法。惟為使公幼資源發揮最大使用效益,如有連續年度招生不足額情形,本局將檢討調整核定班級或人數至其他公幼供應量不足區域之學校附設幼兒園,並據以管控教保服務人員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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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監督】有關公立幼兒園特教助理員不足問題,建請 議員提出質詢
目前正值議會總質詢時間 (20140513~20140603總質詢表),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仍然繼續秉持教育監督的立場,提出重大教育議題,日前已傳真至個議員服務處,建請議員提出質詢為教育建言!
 

文/王英倩(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連絡部主任)

●●有關公立幼兒園特教助理員不足問題,建請 議員提出質詢●●

============================================================
◎案由

有關公立幼兒園特教助理員不足問題,建請 議員提出質詢。


◎摘要

公立幼兒園每班強制安置不分障礙輕(極)重度身心障礙3-6歲幼兒,卻無安置『教師助理員』入班協助,致使老師分身乏術,幼兒教育品質亦難顧及。


◎質詢內容說明

一、幼兒園內身心障礙幼兒屬「全時、全日、融合普通班居多」(與小學相較,小學有資源班支援,特殊生常抽離至資源班上課,但幼稚園8小時全部都在普通班上課),幼兒園沒有專屬「特教助理員」配置來協助身心障礙生的學校生活適應,不但罔顧身心障礙幼兒的受教權,也嚴重影響普通孩子的受教品質。
二、桃園縣訂有「申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其中規定「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未達15人,但有重度情障、自閉、過動症、肢障等之學生,有助理員協助之迫切需求者」,得申請助理員。但中山國小幼兒園向本會反映,屢次為園內極重度身障幼兒爭取助理員入班,皆遭駁回,請問審核依據為何? 該名幼兒完全沒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一對一從旁協助,班上另有一名遲緩兒容易四處遊走,不受控制,且自行如廁有困難,還有其他的25名普通幼兒必須隨時注意,班上僅有兩名教師如何兼顧? 且幼兒園教師必須兼做行政工作,應付公文和舉辦大小活動,對特教助理員的需求不算迫切嗎?
三、建議縣府應固定編列「1園所1特殊教育助理員」(簡稱「特教助理員」)之人事費,減輕教師負擔,讓每個幼兒獲得更完善的照顧。


附件

一、 桃園縣申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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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申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摘錄)
貳、目的:
一、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
二、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案方式,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
三、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

叁、服務對象:
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國民中小學、國小附幼及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國中部(以下簡稱各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肆、申請方式:
各校於初審核章後,檢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方案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向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並於核定後開始實施。

二、助理員服務:
(一)申請原則:1.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數達15人以上之學校,未配置助理員者,優先考慮核給。
2.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未達15人,但有重度情障、自閉、過動症、肢障等之學生,有助理員協助之迫切需求者。
陸、特殊教育服務方案申請及作業流程: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會議,評估該校是否需要提出申請。
二、欲申請學校備妥資料,提出申請。
三、針對申請學校之文件進行初審。
四、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五、公告審核結果,請學校依公告結果自覓適合人選。
六、學校依審核結果,修正經費概算並掣據請領經費。。
七、核定學校於實施期程結束後,繳交結餘款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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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兒園教師心聲】正視公幼人力不足問題,為特殊幼兒爭取人力支援與周全照顧     

 

/李春鸞 (本會幼教委員會委員/桃教產監事)

 

    選前的一篇電子報:選舉聊天室】桃園縣的「教育」不該只能「抱怨度日」!提到: 老師,您如果是幼兒園的老師,您是否覺得桃園縣政府苛待幼兒園老師,未能針對安置中重度身心障礙幼兒之幼兒園,配置一名特教助理員,而讓幼兒園老師精疲力竭?」。

 

    我想問:上學期結束了,教育局是否有針對---

發展遲緩、輕、中、重、極重度特殊幼兒,現安置公立幼園普通班各園所人數數據調查。

2.      針對全桃園縣有哪些園所需申請特教助理的做出調查?

 

依上調查訂定下學年各公立幼兒園特教助理申請辦法,這才是解決基層老師教學困境的辦法,請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追蹤特教科。

 

  1038月特教委員會開會時有校長批評說:「只為中山國小開這諮詢委員會,實在太對不起我們這群委員們」,還有擔任教保員徵聘辦法委員之一提到:各園所已經有教保員,教保員不應處理行政,應協助特教幼兒,何須再給特教助理員? 聽到這些話,聽得我心酸--為什麼? 上位者永遠不傾聽下面基層老師的聲音,基層老師沒有吶喊,但他們天天在默默承受著,教學的困境與痛苦呢?

 

    這段話跟我們開記者會及跟特教科科長說的話一樣,他們永遠認為,給了教保員,就是一切一切的解決之道,完全不知道,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的複雜度需要協助,幼兒園老師自75年至今每位老師都承擔義工行政長達將30年了,園長需導師兼任園主任行政量太大,園長根本無法一人負荷幼兒園全部行政? 特殊幼兒安置真的需要協助幼兒園教育現場每位老師都好苦惱,為何?! 只知安置身心障礙幼兒入班,卻無配置教師助理員的人力支援?

 

  發展遲緩、輕、中、重、極重度特殊幼兒安置普通班,需有周全人力支援照顧,為特殊幼兒爭取應有的周全照顧,大家加油! 大家為教育代言,教師助理人力編制須付諸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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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教議題】教育局重新公告國小附幼作息時間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教育局於一月公告公立幼兒園作息時間,卻未考量整合前市立托兒所與國小附幼的差異,造成國小附幼原本作息時間安排的困擾。本會於寒假期間拜會關心幼教的劉勝全議員(【工作報告】拜會劉勝全議員,並致贈顧問證書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3534 ),並在劉議員協助下召開協調會(詳見電子報【幼教議題】感謝劉勝全議員召開幼教協調會,解決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工作時間及人事業務問題 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3538)。教育局依照協調會決議,已在3月3日正式發函給國小附幼,讓各校可依實際需求安排作息時間。
本會肯定教育局從善如流,迅速解決基層教師的問題。可惜美中不足的是,未在同一時間發函給本會,遲至日前(3/31)才在本會提醒下補發該公文。看來教育局和本會的溝通似乎還有一小段最遠的距離等待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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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 幼教幼字第1040021095號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作息時間,本局前已行文至各校,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局104年3月3日桃教幼字第1040012154號函重申幼兒園教保活動時間依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係上午8時至下午4時,學校附設幼兒園幼生之入,離園時間請依各校實際情況及家長需求彈性調整之。至於幼兒園導護工作時間亦請依上開原則安排,取得共識並經會議通過後定之,又導護補休應覈實認定並給予。
二、 檢送前開函影本供参。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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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教議題】教育部104 年度學前教育第1 次座談會議報告
報告人:郭淑媛(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幼委會主委,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幼委會主委)

本會與會代表: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郭淑媛(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幼委會主委,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幼委會主委)

會議時間:104.02.12下午13:30-16:00
感謝吳部長能親臨會場主持,表示教育部對幼兒教育的重視程度。此次參與會議,是個人生涯中第一次與幼教先進及長官們的會議,會議中大家都是有備而來,準備的資料都非常周全,與會的代表們個個口若懸河,令我十分緊張與佩服,參與此會後讓我見識了「唇槍舌戰」的經驗,但也更覺「真理愈辯愈真」,此外也更懂得去「用不同角度」看待一件事,學會「爭取」的同時也要用「關懷」的胸襟去理解事情。這樣才會有共識,也才能「以幼兒為中心」討論出真的不會後悔的決議。
此次會議有8個提案、3個臨時動議,雖然有些提案仍待研議,尚未能即時獲得認同,但有提出就有進步與了解的空間,以下的討論與決議是我與會時的記憶與記錄。提供幼教伙伴參考並激發更多的想法,讓幼照法的修法更落實「以幼兒為本」的中心思想,大家一起為提昇幼教品質而努力!

◎提案編號1
提案單位 社團法人花蓮縣教保人員協會

案由 有關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理賠問題,敬請協助解決

說明 「公共意外責任險」原為幼兒園本身付費投保,現改由政府出資投保,必須感謝政府照顧幼生之良善美意,不論政府或幼兒園投保本項保險之用意,在於保障幼生在園內活動受傷時,能得到完善醫療照顧,不必擔心經費問題,也保障幼兒園及現場教保人員之相關責任。
但是現行政府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與幼兒園原有投保之責任險名稱相同,保障理賠方式卻大不相同,原有之責任險,只要幼生在幼兒園內或辦理之活動中受傷均全額理賠。
但現行之責任險,必須幼兒園或教保人員對於幼生受傷之事故,有明確責任才可理賠,造成幼兒園在處理幼生意外事故上之困擾,因為如果為了讓幼生醫療可以得到理賠,幼兒園或教保人員必須承認自己的疏失,可能面對不可預期之民事或刑事責任,讓事故處理增加複雜度。

建議 保險契約內容,依幼兒園原先保險契約內容,可達到保險實質效益。

《討論與決議》經過教育部承辦人員解釋,此案由內容必須區隔「公共意外責任險」與「平安保險」保險內容及理賠項目之不同,上述請形應是「平安保險」即可理賠之項目之一,若申請理賠之保險公司未依契約進行理賠,可向部裡反應,教育部專責單位會進行了解並協助理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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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2
提案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案由 幼照法中關於衛生工作之界定不明,已造成幼兒園、校護分工出現困難,建議貴部應進一步於條文中敘明。

說明 一、幼照法第十二條「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一、…。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略)」
二、幼照法第十八條「(略)…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
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略)。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按其意旨乃幼兒之衛生保健及安全服務應由國民中、小學之護理人員負責。
三、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幼兒園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通知父母或監護人繳交前項預防接種紀錄影本予幼兒園。幼兒園於通知父母或監護人繳交前項資料後逾一個月仍未繳交者,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第二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此條雖立意良好,卻將增加教學現場之紛擾,且公立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工作過多之詬病將持續擴大,無助於教學活動之進行。望請貴部以明確之文字界定校護之工作。
四、以高雄為例,國中、小附幼之校護以條文未明訂而集體拒絕幼兒園衛生工作,是以條文中明確之工作劃分十分重要。
建議 一、幼照法第十八條文字修正「(略)…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略)。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應負責園內幼兒之衛生保健及安全服務之工作,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二、幼照法第三十一條文字修正「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幼兒園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通知父母或監護人繳交前項預防接種紀錄影本予幼兒園。幼兒園於通知父母或監護人繳交前項資料後逾一個月仍未繳交者,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第二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上述之衛生保健相關工作在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由校內之護理人員負責」

《討論與決議》 經過教育部人員說明,此立法沒有問題,但教育現場之校護執行可能未能完善,會用函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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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3

提案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案由 幼照法修訂應以提昇弱勢幼兒教育品質為主要考量並應具體落實於條文中,方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之精神。

說明 一、第七條之規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目前全國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之不利條件幼兒已達總幼生數之21%。意即每五位幼兒就有一位是不利條件幼兒,在原住民區更是大宗。此次修法條文中,本會肯定貴部於第十八條中納入「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班級人數」之文字修正實乃一大進步,然其他類別之不利條件幼兒由於經濟弱勢,在語言、社會互動、生活自理及學習能力上亦有落後之情形,需幼教師多所協助,並非僅有學費補助而已。
二、第十八條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自民國70 年制訂幼稚教育法至今,師生比1:15,已33 年未曾修訂,實無法彰顯貴部修訂幼照法以提昇幼兒教育品質之精神,貴部屢以縣市財政為由拒絕檢討師生比,然本會以為師生比必須下降之急迫性有三:(一)強調教學品質的私立幼兒園班級人數普遍低於28 人。且經濟良好之家長可選擇私幼就讀,經濟不佳者只能選擇公幼,已形成一國兩制且貧富對立之幼教現況,必須立即改善。
(二)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由於經濟弱勢,在語言、社會互動、生活自理及學習能力上亦有落後之情形,需幼教師多所協助,並非僅有學費補助而已,甚至該幼兒之家庭問題亦時常需園方協助。故減少班級人數乃必要之措施。
(三)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區幼兒自二歲招收至入國小前混齡編班,以十五人一班。卻因師生比之限制而造成僅有一名幼教師帶班,因年齡跨距過大照顧困難且無人可輪替休假,造成偏高之師資流動率,該地區應以增置一名教保人員為修法目標,以穩定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區幼兒之教育品質。

建議 一、第七條應做文字修訂:「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以降低師生比且不影響收托人數。
二、第十八條應做文字修訂:「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二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至四歲,每班以二十人為限;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六人為限;三歲以上幼兒混齡班級,每班以二十三人為限。」「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者應增置一名教保服務人員」。

《討論與決議》 提案3與臨時動議提案1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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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1
提案單位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案由 建請調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有關師生比之規定,以因應少子化趨勢,並落實教學精緻化。
說明 一、國小師生比透過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已逐年調降:民國100年前,國小每班教師平均1.5人,101年起逐年增加,103已調整至1.65人,增加約1500個國小正式教師員額,教育部表示104年目標為1.7人。
二、然而,反觀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年齡層較低,其所需之照護更多,學習需求更多元,教師必須因應的現場狀況也因此十分繁雜,勞動強度甚高,長期以來師生比卻未見調整。
三、近年來,少子化之情形已為趨勢,政府應降低師生比,落實學前教育的精緻化。
四、另第十八條有關「身心障礙幼兒酌減班級人數」及「五歲以上班級至少一名幼教師」之規定,本會同意教育部修正草案版本,具體修正建議如下所列。

建議 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至四歲,每班以二十人為限;三歲以上幼兒混齡班級,每班以二十三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至四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十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一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三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四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討論與決議》 提案3與臨時動議提案1併案討論
教育部仍以公私立幼兒園數比例為3:7,調整降低師生比在財政經費困難及家長負擔提高之虞慮下仍待研議,目前努力方向在「提高公私立幼兒園數比例為4:6」。不希望教育部貿然修法後,讓地方財政陷入窘境。
與會者亦有少數代表不贊成調降師生比例,認為與日本師生比相較,台灣師生比例已算合理;但其他學者提出歐美及大陸之師生比之現況,台灣並無優勢;本會代表於現場教學近三十年之經驗說明及與會多數單位代表說明「教育品質不應只是建立在『平價』」後,仍堅持有其調降師生比例,使幼兒獲得更好照顧之必要性,亦時勢之所趨。
因此建請部長組成「 專案小組─探討降低師生比及增加保育員員額之經費所需之比較與可行性」,獲得部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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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4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案由 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部份條文,增列第53 條之1 一案本會建議刪除。

說明 一、此條文參照教師法第21 條及第22 條,針對教師在職進修採用鼓勵及獎勵方式,以提昇教師教學品質及專業能力,對於教保服務人員進修也應予教師法一致,應採鼓勵而非開罰。
二、依據服務7-12 歲年齡層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同樣規定要在職進修18 小時,不但無罰則還規定應給予公假。
◎原條文--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
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依據服務0-2 歲年齡層之「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樣規定要在職進修18 小時,但無罰則。
◎原條文--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之當日,投保責任保險。
四、依據服務機構式0-2 歲年齡層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2 條同樣規定要在職進修18 小時,但無罰則。
◎原條文--在職訓練每年至少十八小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
及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五、本會接到許多會員申訴,每年不僅有教育部要求的十八小時專業知能研習,也有園內的研習必須參加,加總起來的研習時數等同是沒有假日可言,在高壓力的工作環境又沒有充沛的休息時間,難保幼兒的受教品質可以被受保障。
綜上,為何只有從事2-6 歲的教保人員會因為進修未達規定而受罰,這種差別待遇不應存在,建議刪除新增條文53 條之1。

建議 建議刪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新增條文 53 條之1。

《討論與決議》 與會代表皆肯定「研習十八小時」為基本進修時數,但對於偏鄉交通不便及特殊狀況未能達到時數進修研習者,應有其他代替方案使其更便利進修,例如遠距線上教學、將輔導計劃替代研習時數。多數代表亦贊同「鼓勵方式取代罰則。
教育部回覆:雖有罰責但在處罰前會先提醒並告知限期改善;此法已有修正罰責方式並已送交立法院,若有立法委員提案刪除此法時,教育部亦會配合。另,國教署現階段會積極規劃落實到各園或區域自辦研習,減少交通不便所耗費的時間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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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5

提案單位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案由 建請修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將「非營利幼兒園」改為「公私協力幼兒園」,並開放「自然人」亦能辦理,不限於非營利機構,以鼓勵幼兒教育的多元diversity可能性,給予彈性,鼓勵創意,幼兒教育才有源頭活水,才能百花齊放。

說明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目的為國家落實托育公共化政策,減輕家長學費負擔,提升幼教老師薪資。然而「托育公共化」為單一價值,「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法案具強力排他性,扼殺國家學前教育政策之多元化可能性,將使台灣幼教體系僵化、無彈性。
二、台灣之學前教育政策,亟需「翻轉教育」、更多的「教育實驗」、以及「多元化」思維,方能培養台灣下一代的創造力,提供家長多元選擇。例如:「部落托育」,在原住民部落中,幼兒人數少,部落有其特殊育兒文化,「非營利幼兒園」法規約束了部落托育的可能性。再例如:「華德福教育」,需要較多的師資訓練,亦不是「非營利幼兒園」所能及。又如:「讀經教育」,為王財貴教授推廣多年,亦屬教育實驗之一,「非營利幼兒園」應無法落實。若有單位以「小班小校」、「低師生比」為宗旨,勢必會提高學費,此亦為「非營利幼兒園」所不容。
三、台灣現今少子化嚴重,家長生的少,對於教育品質追求不遺餘力,並非以「價錢」、「便宜」為選擇幼兒園的唯一考慮。例如有不少成家長為了讓孩子就讀「華德福幼兒園」,不惜在宜蘭租屋或置產,只為了讓孩子能接受「慈心華德福」的教育。政府既然有心鼓勵民間辦理優質幼兒園,當然也該鼓勵各種形式的學前教育,不宜以「非營利幼兒園」為唯一的形式。這將造成教育單一化、僵化之危機,實非國家之福。
四、現行「非營利幼兒園」強制規定「非營利機構」方能承辦非營利幼兒園,因此容易造成少數非營利機構壟斷非營利幼兒園,有辦學理念、教育熱情的「自然人」卻不得其門而入。自然人為了應付目前「非營利幼兒園」法規,必須以籌組「非營利機關」社團法人的方式,耗費大量時間、心力於公文往返、開會、組織營運上,此乃本末倒置、倒因為果。
五、現行「非營利幼兒園」不利於「人數少的迷你型幼兒園」。例如北一女中,為保障家有幼兒的婦女員工,俾使兼顧工作與托育,根據CEDAW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婦女政策白皮書」、「行政院少子化白皮書」、「性別工作平等法23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之規定,擬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員工子女幼兒園」,設立一個班(僅收托15名幼兒),照顧有托育需求之婦女員工。然北一女邀請「彭婉如基金會」前往該校評估之結果,按照「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核算,每名幼兒每個月要負擔的月費高達新台幣20,000以上!由於「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乃以四個班60名幼兒計算,方能維持幼師高薪資、幼兒低學費。北一女員工需要幼兒園,卻又無法順利推動平價幼兒園,進退維谷、員工苦惱,可見得「非營利幼兒園」不利於機關員工「小班小校」之需求,使婦女無法在機關合法托育子女。
六、國家提供土地、房舍提供興辦私人幼兒園,建議以八成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兩成設立其他形式私立幼兒園(比例如何可以討論,但不可由非營利幼兒園壟斷),並開放辦學單位包括「自然人」。一來避免少數非營利機構壟斷非營利幼兒園,二來鼓勵學前教育體制「多元化」,包括「教育實驗」、「部落托育」、「員工托育」、「創意教育」等,方能提供更多選擇給家長。
七、以往政府提供土地、房舍供民間辦理私立幼兒園的方式為「公辦民營」,由政府提供硬體經費、開辦費,民間單位接手經營並自付盈虧,接受政府督導,這類公辦民營幼兒園歷年來受到許多家長肯定,不失為「公私協力幼兒園」的好方法。
八、綜上所述,國家應該鼓勵幼兒教育的多種可能性,給予彈性,鼓勵創意,幼教才有源頭活水,才有百花齊放的可能性。

建議 如案由
附件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 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23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
壹、目的
為改善少子化現象,落實公教員工福利,推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使其專心公務,提昇效 能。
貳、依據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
二、行政院民國97年 3月10日院臺治字第0970082951號函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
參、權責界定及分工
一、本方案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為督導機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執行機關。
二、人事總處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邀集相關機關,檢討本方案實施情形,並協助各機關推動本方案。
三、各機關得視經費及辦公空間可利用情形,由人事機構規劃,其他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
四、各機關應輔導並協助其直屬機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事宜。
肆、服務事項
各機關辦理員工子女之托育服務,包含托嬰服務、托兒服務及課後照顧服務:托嬰服務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托兒服務收托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收托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各機關得擇一或合併辦理。
伍、辦理方式
一、各機關辦理托育服務,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運用現有社會托育服務設施:洽請合法登記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提供員工子女優惠之托育服務。
(二)自行依需求規模設置托育服務機構。
(三)與相鄰近之數個機關,組成委員會,以受托人數較多或托育服務相關資源較豐富之機關為主辦,聯合辦理托育服務。
二、各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辦理托育服務,得洽托育服務機構提供下列之優惠:
(一)每學期提供各機關若干名優先托育名額。
(二)員工同時有二位以上子女托育時之優惠。
(三)延長受托時間費用之優惠。
(四)受托接送服務。
(五)各機關受托人數達若干名以上時之特別優惠。
(六)註冊費、月費、報名費及其他費用等之優惠。
(七)其他優惠事項。
三、各機關設置托育服務機構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外,地方自治團體另訂有自治規章者,依其規定;並應向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等作業。
四、各機關設置托育服務機構應以公開方式,遴選有資格業者經營,並由業者自負盈虧,提供各機關員工子女優先托育等優惠服務。
五、各機關對於設置托育服務機構之經營管理、相關權利義務及財務管理等各項細則,應於作業規劃時加以明定。
六、各機關應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查員工子女年齡及受托需求情形,完成需求評估後,依本方案規劃辦理。
七、各機關已辦理之托育服務,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宣導週知,供員工參考、利用。
八、各機關賡續辦理托育服務時,應依據托育機構之服務品質及現有員工子女年齡、受托需求情形等,作為賡續辦理之規劃參考。
陸、經費
一、推動本方案所需之相關經費,由各機關年度預算項下依規定支應。
二、各機關設置托育服務機構者,由員工自行負擔子女托育費用。
柒、考核
各機關辦理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依規定給予獎勵。
捌、其他
其他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方案辦理。

《討論與決議》 提案5與提案6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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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6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案由 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部份條文,原第 9 條為非營利幼兒園,經送行政院後立即修定為公私協力幼兒園,本會建議維持原條文。

說明 一、行政院修正的幼照法針對「非營利幼兒園」改為「公私協力幼兒園」,看起來美意是要放寬更多團體興辦多元型態的園所,實為黑箱作業讓私立業者名正言順參與招標,而不是真正具備非營利概念,那又該如何保障教保人員得到合宜的勞動條件。
二、以美濃社區自治幼兒園為例,開始為鎮托,2007 年轉為由業者經營的「公私協力幼兒園」,直到在2013 年轉型成社區自治幼兒園時,才發現在公私協力業者承辦期間,幼兒園裡頭呈現環境如此髒亂不堪、幼兒的飲食無人把關、教保人員勞動條件降低…等問題,可見在非公益團體經營下絕對無法保證幼兒能受到好的照顧及教育。

建議 建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維持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核准興辦。

《討論與決議》 提案5與提案6併案討論
提案6之代表認為好不容易從實驗到建立「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法則,現在改為「公私協力幼兒園」之名詞,會使原先努力建立的「非營利幼兒園」設立又變成營利的幼兒園經營模式;而提案5之全教產代表說明「公私協力幼兒園」其實質意義與「非營利幼兒園」相似,均希望在平價、優質與弱勢優先的原則上鼓勵「非營利幼兒園」或「公私協力幼兒園」之設立。全教產代表說明因現行「非營利幼兒園」幼兒園之設立有許多限制,使得其普及性不夠,若將社會企業精神帶入,使之能小規模營運,且符合平價、優質與弱勢優先的原則,這樣可使企業及企業之幼兒園營運更能永續經營。看似完全不同的提案5與6,經過兩造代表的說明後,其實質是相似的。
而教育部亦說明兩個名詞不同,但不改變「非營利」之精神,改為「公私協力幼兒園」可以雙軌執行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對於普及「非營利幼兒園」及提高公私立幼兒園比例有實質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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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7
提案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家長會

案由 建請訂定小、中、大班應同一位老師教到幼兒畢業法規。

說明 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培育辦法,小班中班師資資格為教保員,大班後即改合格教師,使家長因幼兒適應造成即大困擾,無法同一教保員將幼兒帶至畢業,嚴重影響幼兒學習成效與不安全感。

建議 師資辦法應有所緩衝,使幼兒同一教保員小中大班帶至畢業,除非教保員有特殊狀況。

《討論與決議》 提案7與提案8及臨時動議提案2、3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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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8
提案單位 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中華幼兒教育協會

案由 行政院版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條文仍限縮本法施行前已於幼稚園任職代理教師、托兒所任職保育員者,具大學幼教、幼保相關學系所以上學歷之教保員工作權,以強迫教保員進修來恢復教保員之獨立帶大班之完整工作權;此項修法條文強制修習16學分,此項修正並無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已明確侵害教保員獨立帶大班之完整工作權。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5 號解釋,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合先敘明。
二、行政院版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條文仍限縮本法施行前已於幼稚園任職代理教師、托兒所任職保育員者,具大學幼教、幼保相關學系所以上學歷之教保員工作權,此項修法條文強迫教保員須修習16 學分後才得以恢復獨立代大班之完整執教權,已嚴重忽視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三、本會主張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法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的二大原則之下,原任職與托兒所之保育員及幼稚園的代理教師(具備教保員資格者)其工作權受到限縮,所造成了社會對於教保員與幼教師不同等的專業認同問題,教保員權益被法律限縮,已然抵觸憲法!這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計的缺憾,也必須透過修正法規來解決。

建議 建請鈞部支持 104 年1 月5 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朝野立委共同修正之共識版,修法還給法施行前已於幼稚園任職代理教師、托兒所任職保育員者,具大學幼教、幼保相關學系所以上學歷之恢復教保員原有的完整獨立帶大班之工作權。

《討論與決議》 提案7與提案8及臨時動議提案2、3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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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臨時動議2
提案單位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案由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規定,不應任意放寬。

說明 一、為維持《幼照法》第十八條五歲以上班級至少「一師(幼教師)一保(教保員)」的立法精神,對於教保員之資格認定不應任意放寬,但可鼓勵其透過進修,參與檢定機制取得幼教師證照資格。
二、幼教師資培育所關注的面向近年有很大的變革,特別是在101年「幼兒園課程暫行大綱」頒布後,其教育思維轉為以幼兒需求為中心,重視他們的個性、能力與興趣,以促進能力的自由發展,這與過去以教導幼兒知識概念為主的教育思維有極大的差異。由此可見,所有教保服務人員必須不斷進修、充實自我,方能成為一名「與時並進」的專業教保人員。
三、從幼教師資培育與幼兒新課綱推行的角度來看,一位學前教育工作者要能以幼兒為本位來設計課程,並落實新課綱裡所要培養幼兒能力,而這些專業能力皆非經驗值所能取代。
四、綜上,本會堅持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規定,不應任意放寬,惟考量幼托整合之過渡時期需求,現任教保員若要在五歲以上班級替代原「幼教師」之資格,至少應完成幼教師資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法定緩衝期過後,教育部應嚴格執行「一師一保」之規定。
五、貴部修正草案版本為最低標準(如下建議所示),不得放寬。
建議 第五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已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滿十年之日起符合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法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本法施行滿十年之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
ㄧ、本法施行前已於托兒所任職,於本法施行後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持續任職。
二、前項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於本法施行後持續任職。

《討論與決議》 提案7與提案8及臨時動議提案2、3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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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臨時動議3
提案單位 中國幼稚教育學會

案由 為提昇教保員的專業知能,以培育幼兒全人發展,必須堅守提供教保員的進修管道,進行教育部已有所規劃之16學分課程。

說明 一、幼兒園內的幼教師、教保員為達到培育幼兒全人發展,都需具有幼教專業知能,真的幼兒教育及保育皆不可以或缺,
二、教師及教保員皆具有專業知能,必能增進彼此互相切磋琢磨,提昇幼教品質。

建議 教保員必須修習教育部所規劃16教育學分,以提昇其幼教專業知能及提昇幼教品質。

《討論與決議》 提案7與提案8及臨時動議提案2、3併案討論
與會代表針對教保員工作權及幼兒受教品質各有論述與堅持的立場,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中華幼兒教育協會代表認為教保員毋需再重複修習以前學過的學分,且學分名稱若有些許不同但實質課程內容相似;中國幼稚教育學會代表提出「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表示再修習之16學分並非重複課程,全教產及其他單位代表則認為「鼓勵教保員進修」可使自己的工作權更穩固,且對幼兒的受教品質更提昇,是一舉數得、利己利人的做法,實在沒有放棄之理。
最後,教育部解釋,大家都可以認同未來幼教師及教保員的認證及管道不同,只是針對在幼照法實施以前的教保員在未來的資格認定問題,所以在幼照法訂定前就已有過渡條款,讓之前的教保員在未來幾年內能進修檢定取照,合理合法的任教,因此並無違憲之虞,只是「限縮」而已。而且教育部也很有願意將進修年限增加至10年,並降低修習學分數為16學分,因此期待教保員能再進修,讓自己的工作權更有保障,同時提昇幼兒受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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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幼兒教育】本會幼教代表聲援《反對幼照法荒謬修法的記者會

1月19日本會幼教伙伴到立法院聲援「教保成長合作協會」的反對幼照法荒謬修法的記者會,本會幼教主委郭淑媛老師的發言:

============================================================================================
文/郭淑媛(本會幼教主委)

 

 感謝費鴻泰委員的堅持,我代表桃園教師產業工會幼委會反對104.1.5提出幼照法十八條的修法內容,意見如下:
一、 我堅持至少仍維持第十八條「一師一保」的原法,對於教保員應鼓勵進修經過檢定機制取得幼教師證照資格,不可由經驗取代檢定,原因有三:
(一)因為未具醫師執照者有三年經驗即可就地合法成為醫師?未具建築師執照有三年經驗就可以明正言順成為建築師?這是不合法的邏輯,因此,即使有多年經驗仍要通過檢定取得合法資格才能保障幼兒的受教權與對法治的尊重。
(三)此外,進修可以使我們的教學精進,讓理論與實際教學做整合與思考,並且讓幼教師能一直與時代的脈動相接軌。以我個人而言亦是一路從幼保科到幼專到師院及研究所進修。
(三)幼保系、幼教系都有很優秀及不努力的學生,所以必須透過「檢定」機制為幼兒篩選老師,才能保障幼兒的受教權。
二、 教保員與教師都是孩子的老師,只是在職級的薪資差別,並非階級的歧視,,就如同一所大學裡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在醫院裡有主治醫師、總醫師、住院醫師的職級,在公務體系亦有職等的不同。所以教保本一家,更應彼此合作為幼兒教育努力、提昇幼教環境。
三、 如果無法公私立幼兒園同軌制法,我個人提出「五歲義務教育,公幼一班維持兩師,教五足歲的幼兒,若容納不下這麼多幼兒,可以全額補助優質合法立案幼兒園一起做「五歲幼兒義務教育」。
四、 現在是少子化社會,應該有更優質的的幼教師來擔任幼兒的老師才是世界的趨勢,請堅持幼教品質。讓幼照法回歸到「以孩子的權益為優先的考量」,讓真正想從事幼教工作的所有教師、教保員該怎樣取得證照就怎樣做,進修會使人更成長,而且透過進修使人的思考更活絡,「 一個不願進修的人,如何告訴孩子『努力努力再努力,你可以做到的!』?如何身教?如何讓家長及社會大眾認同她有專業教育愛?請您堅持「做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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