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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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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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00號
附件: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摘錄第6頁)
主旨:有關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引述 貴部101學年之統計資料
,指稱桃園縣政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桃園縣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
代課費用等情,茲函詢 貴部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ㄧ、本縣教師組織自教師會時代始,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
款每學年度以每週固定時數之方式向各校請公假處理會務;至101
學年起,桃園縣教師會未再請固定時數公假,本會則每學年度依工
會法第36條與各校約定請公假處理會務之內容,其中代課費用自始
至終均由教師組織自行負擔,先予敘明。
二、惟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第六頁略以:「依據教育部之101學年
之統計資料(詳如附表)顯示: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
定節數之會務假:…(5)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
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6 個縣市既給教師會幹部會
務假又給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該報告同頁又稱:「多數給固定
時數會務假之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12個會務假之地
方政府中,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等3個政府未負擔代課費用,台
北市、台南市及澎湖縣等3個政府均負擔部分代課費用,苗栗縣、彰
化縣、桃園縣、高雄市、台中市、連江縣等6個政府均負擔全部代課
費用」【見附件】。
三、顯見 貴部提供之「101學年之統計資料」為監察院調查之重要依據
,但內容卻與事實不符,已造成外界及基層會員對本會之誤解,本
會甚為重視,故函詢 貴部「101學年之統計資料」之來源及製表依
據為何?並懇請 貴部抽取前開資料中有關桃園縣部份,副本一份予
本會,以利釐清相關資訊之落差。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監察院、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本會理監事(以mail寄送)、本會勞資
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200-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