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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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
附件:一、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
二、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
三、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
四、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
主旨:有關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合先敘明。
二、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函,及103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函略以:「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三、關於 貴局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說明五、「…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者,除課務需自理外,若兼任導師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其代理導師鐘點費亦由請假人自行支付。」,此自付代理導師鐘點之規定,顯已與教育部之函釋牴觸,請 貴局盡速修正相關函文規定,以維護請假教師之相關權益。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桃園縣各級學校、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以上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258-附件1.pdf
桃縣教產工258-附件2.pdf
桃縣教產工258-附件3.pdf
桃縣教產工258-附件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