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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間:中華民國1031120(星期四,下午130330

    點:龍興國中(會議室)桃園縣中壢市龍勇路100

    席:彭如玉理事長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彭如玉、劉慧玲邱儷萍、莊景旭高孟琳、李自強、侯振輝、賴韻如、江建新高敏

          俊、周文壕、陳俊裕、強美蘭、張玉玲、方雍仁、梁立鑑、劉曙霞、黃幸惠、羅唐泰

          葉美城、熊書顯陳俊志

請假人員:蘇俊叡、林奕均章兆雷、林怡君、黃茄峰

列席人員:高衡一、羅焜榮、田奇峯、王英倩、陳惠心、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五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7﹝通過﹞

    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8-9﹝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310月至11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0-11)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本會103年度會務人員獎勵案,請討論。

  明:1.依本會專職會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如附件四,P.12-13)。

        2.依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3.專職會務人員通過各項初核(工作表現獎金10000元,事、病假14日內獎金10000元,

       全勤獎金5000元,工作滿110000元,專案獎金5000)

  法:核發4名會務人員103年度獎勵獎金(含專案)每人40000元,請通過。

  議:1.通過,核發4名會務人員103年度獎勵獎金(含專案)每人40000

        2.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一個半月年終獎金。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計畫(草案),如附件五(P.14)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預算(草案)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預算表(草案),如附件六(P.15-17)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付委常務理事會做細部修正,提下次理事會審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會務人員薪資調整制度化草案,請討論。

  明:1.本會「人事管理辦法」無專職會務人員調整薪資之依據。

        2.依據2-5常務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法:擬修正本會人事管理辦法,增列第五條第二項「薪資調整應經理事長或專職會務人員請求,

       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審查年度收支及整體財務狀況後,再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商專職

       會務人員薪資調整幅度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新進專職會務人員之薪資,以工作職務及工作年資敘薪。任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或秘書職務者起薪26000元;經試用期後依其擔任職務之特殊性質或以工作經歷表現優良者酌增其薪資,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以八仟至一萬元為調整原則,秘書以貳仟至伍仟元為調整原則,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同意後敘薪。

第五條 新進專職會務人員之薪資,以工作職務及工作年資敘薪。任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或秘書職務者起薪26000元;經試用期後依其擔任職務之特殊性質或以工作經歷表現優良者酌增其薪資,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以八仟至一萬元為調整原則,秘書以貳仟至伍仟元為調整原則,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同意後敘薪。

薪資調整應經理事長或專職會務人員請求,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審查年度收支及整體財務狀況後,再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商專職會務人員薪資調整幅度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原「人事管理辦法」無專職會務人員調整薪資的依據。增第五條第二項,以期薪資調整制度化。

  議: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會務人員薪資調整案,請討論。

  明:1本會2-5理事會決議之延期討論案。

        2.行政院公告104.7.1.起,最低基本工資由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漲幅3.81

        3.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兩會支出情況說明如附件七(P.18)

        4.會務人員薪資表及預估增加預算數說明如附件八(P.19)

  法:請討論。

  議:依照「人事管理辦法」修正後的第五條第二項處理,確認調整幅度後送理事會

 

 

提案六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九,P.20)

  法:請審議。

  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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