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議題】感謝劉勝全議員召開幼教協調會,解決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工作時間
及人事業務問題。
寒假期間,本會代表仍針對幼兒園議題拜會劉勝全議員,請劉議員持續協助解決教育局
ㄧ月份以一紙公文造成基層工作人員不滿而衍生的問題!
處理事情積極明快的劉議員立刻聯絡教育局,促成教育局與教師工會面對面理性溝通的
協調會,在劉議員的主持之下,本會與教育局有了良好的互動並達成共識,賴科長態度
誠懇,允諾朝本會建議方向辦理,也願意在教育政策上與教育工會多溝通。
劉勝全議員專業而積極的處理幼兒園的問題,又逢農曆過年前,正是給所有幼兒園的工
作夥伴的新年禮物,本會在此感謝劉勝全議員,也期待鄭市長領導的市府團隊未來有更
多的新氣象!

●●劉勝全議員召開幼教協調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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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時間: 104年2月13日 上午十時
地點: 桃園市議會會議室
主席: 劉勝全議員
出席: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科長 賴銀奎
【議員秘書】 陳太陽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彭如玉,幼兒教育委員會主委 郭淑媛,勞資關係部主任 田奇峰,主任 王英倩
本會於上周四(2/5)拜會蘆竹區劉勝全議員,除致贈顧問聘書,並就兩項幼教議題請議員協助,一是有關市立幼兒園作息時間的公告,二是國小人事辦理教保員業務問題(提案內容如下所附)。處理事情積極明快的劉議員立刻聯絡教育局,約定一周後召開協調會,由本會代表直接與教育局人員溝通,解決基層幼教老師的困擾。
協調會在劉議員的主持下順利進行,賴科長承認有關作息時間的公文,確實發得有點倉促,雖然是希望能透過公告工作時間,使教保人員申請加班及補休有其依據,但未考量國小附幼往往須配合小學上下課時間,將幼兒入、離園時間明訂在7:30和16:30,反而使附幼安排導護人力產生困擾。本會幼委會主委調查全市20餘所附幼實施情形,結果顯示多數導護時間皆超過每週五小時,依教育局公文卻僅能核給每週四小時,郭主委表示其實老師平常都是默默付出,不會斤斤計較工時,但教育局逕行發文,工時拉長卻又未核實計算補休,反而引發基層老師不滿。彭理事長提醒教育局,政策實施之前應和教育工會進行協商,先了解老師的想法,才能全面規劃,而不會挖了東牆補西牆。
另外有關部分國小人事拒絕辦理教保員進用業務,本會認為中央法規(「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既然已明訂幼兒園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小學辦理,就不該再增加幼教老師的行政負擔,影響教學品質。賴科長回應會繼續爭取,劉議員立刻表示:「法律有明訂,怎麼會是爭取? 要去執行才對,教育難道可以做違法的事嗎?」若教育局與人事處協調有障礙,他願意擔任橋樑,幫助兩個單位解決問題。
最後,本會與教育局在良好的互動氣氛下達成共識,賴科長態度誠懇,允諾朝本會建議方向辦理,也願意在教育政策上與教育工會多溝通。雖然行政事務官員並未隨主政者更替,但期待鄭市長領導的市府團隊能改革舊心態,展現新氣象!
提案一
主旨: 教育局於今年一月發文公告公立幼兒園作息時間(見附件公文),片面延長教師及教保員工作時間到每日九小時,且未核實給予補休,已損及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
說明: 現況雖是八點上課,但老師上班時間與小學相同,約7:40到校,16:15幼兒可離園完畢。部分家長會將小孩提早帶入園,若明訂7:30,家長可能會更早帶小孩來。離園時間則相反,若明訂到4:30,會有家長更晚。實際上老師的工作時間已是九小時,各校可彈性調整(如自行安排導護時間及補休方式),公告之後,片面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每周共多五小時),但補休卻依照小學函釋(每周為四小時)。工作八小時應為常態,補休為例外,因老師擔心增加同事負擔及家長觀感,請補休有難度。
具體建議:
1. 作息時間僅需公告教保活動為上午8時至16時,入/離園時間由各校依實際情況及家長需求彈性調整。
2.導護補休假之計算,應覈實給予。
◎《協調會議共識》:教育局另行發文,國小附設幼兒園之入/離園時間由各校依實際情形及家長需求安排,並經幼兒園園務會議通過。導護時間補休應覈實給予。
提案二
主 旨:各國小人事主任拒絕辦理幼兒園進用教保員之相關業務,增加教師行政工作負擔。
說 明:依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國小之人事、主計及總務編制計算,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然而幼教老師反映,各國小人事主任拒絕辦理幼兒園進用教保員之相關業務,致使教師須處理不熟悉之人事業務,增加行政工作負擔,且有違中央法規。
具體建議: 應將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明確納入小學人事主管業務。
◎《協調會議共識》:教育局會同人事處進行協調,依法令將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納入小學人事主管業務。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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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二項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但國民中、小學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百零一人以上者,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前二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