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第十屆第十二次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13:30)
地 點:新屋國小第二會議室【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96號】
主 席:邱儷萍 副理事長 記錄:邱芳穎
出席人員:邱儷萍、羅焜榮、彭如玉、蘇俊叡、劉慧玲、李自強、莊景旭、陳俊裕、周文壕、賴韻如
缺席人員:【公假】高孟琳
蔡南強、陳炫勳、林奕均、吳俊宜
列席人員:章兆雷、高敏俊、強美蘭、范姜仲宇、侯振輝、梁立鑑、黃幸惠、葉美城、黃茄峰、田奇峰、王英倩、陳惠心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4-5)。(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4年3-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5)。(通過)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1040416第十屆第八次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1040424第十屆第九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 (P.6-7)。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決算(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 (P.8-11)。
辦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928後續行動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2)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六(P.12)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七(P.13)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六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八(P.13)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九(P.14)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八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審定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各校會員代表名單。
說 明: 1.依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五條「各會員應於每屆會員代表任滿前二個月,將下一屆會員代表名單,報送本會﹔理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查通過後公佈。」辦理。
2.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3.本會會員代表名單計29人36權,如附件十(p.15)。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另,後續新增名單,授權常務理事會議審核。
提案九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討論本會第十一屆理監事選舉之理監事會推薦名單。
說 明:依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授權常務理事會議推薦。
提案十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因應更名為「桃園市教師會」修正案。
說 明:1.本會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月8日桃社發字第1030001195號函辦理,於103年1月21日召開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變更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教師會」。
2.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凡出現「桃園縣教師會」文字皆修正為「桃園市教師會」。
3.本會所屬相關辦法整理如附件十一(p.16)。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1.廢止「桃園縣教師會幼稚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2.請組織發展部主任確認相關法律或規章,「桃園縣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及「桃園縣教師會各級學校委員會組織規程」是否有實質意義,若無則廢止。
3.通過修改「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及「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並送下次會員代表大會。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