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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第十屆第十二次理事會議紀錄

 

    間:中華民國104514日(下午1330

    點:新屋國小第二會議室【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96號】

    席:邱儷萍 副理事長                                           記錄:邱芳穎

出席人員:邱儷萍、羅焜榮、彭如玉、蘇俊叡、劉慧玲、李自強、莊景旭、陳俊裕、周文壕、賴韻如

缺席人員:【公假】高孟琳

          蔡南強、陳炫勳、林奕均、吳俊宜

列席人員:章兆雷、高敏俊、強美蘭、范姜仲宇、侯振輝、梁立鑑、黃幸惠、葉美城、黃茄峰、田奇峰、王英倩、陳惠心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4-5)(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43-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5)(通過)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請審核1040416第十屆第八次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1040424第十屆第九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 (P.6-7

  法:請討論。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決算(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 (P.8-11)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由:審議本會103度「928後續行動基金」收支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2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六P.12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七(P.13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六

提案人:總幹事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八(P.13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九P.14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議: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八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由:請審定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各校會員代表名單。

  明: 1.依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五條「各會員應於每屆會員代表任滿前二個月,將下一屆會員代表名單,報送本會﹔理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查通過後公佈。」辦理。

        2.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3.本會會員代表名單計2936權,如附件(p.15)

  法:請討論

  議:通過。另,後續新增名單,授權常務理事會議審核。

 

 

提案九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由:請討論本會第十一屆理監事選舉之理監事會推薦名單。

  明:依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

  法:請討論。

  議:授權常務理事會議推薦。

 

 

提案十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由: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因應更名為「桃園市教師會」修正案。

  明:1.本會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318日桃社發字第1030001195號函辦理,於103121召開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變更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教師會」。

        2.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凡出現「桃園縣教師會」文字皆修正為「桃園市教師會」。

        3.本會所屬相關辦法整理如附件十一(p.16)

  法:請通過。

決 議:1.廢止「桃園縣教師會幼稚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2.請組織發展部主任確認相關法律或規章,「桃園縣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及「桃園縣教師會各級學校委員會組織規程」是否有實質意義,若無則廢止。

3.通過修改「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及「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並送下次會員代表大會。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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