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之罪】教師因執行職務或管教權之疏忽或過失,造成學生受身心傷害、死亡,即是觸犯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罪!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在其網站上,以一篇「危機四伏的教學現場—當老師的您,安心嗎?」說明其所要送會員「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專業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在該篇文章中,「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說,「教師因執行職務或管教權之疏忽或過失,造成學生受身心傷害、死亡,或有智財權的侵害,在有可能負賠償責任的情形下,於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替教師負賠償責任。」「若老師在教學上依法實施輔導及管教的義務,卻因為疏忽使學生受到傷害而遭賠償請求,則教責險便是您最好的保障。」
但是,「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專業責任保險」在其「重要除外不保」的最後一項,已經言明【違法不賠】。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96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教師因執行職務或管教權之疏忽或過失,造成學生受身心傷害、死亡,已經觸犯了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與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教師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則是觸犯了專利法第96條。
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專業責任保險」已經表明了【違法不賠】。
所以,想要以花1200元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送「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專業責任保險」以備不時之需者,可要三思啊!
還是不要浪費無謂的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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