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
文 /行政組
有關國小授課節數的會議已經告一段落,教育局也將會議記錄整理出來,也依承諾發函至各校說明有關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減課事宜,照理說應該給掌聲的。
但仔細看,教育局的公文只將國小部分的公文寄出來,而本會的公文要求【如附件】是國中小一體適用;本會要求不過分,都是在各校有編餘節數的前提下始得減教師會理事長的課,教育局如果一定要等國中的授課節數會議有結果,就得趕快再召開一次會議,處理上次會議未有結果的部分,我們希望教育局做事,不要總是做一半!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明小芳
電話:03-3322101#7420
電子信箱:sac019 @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0071299A00_ATTCH1.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建議「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教師兼家長會秘書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95年6月6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24號函辦理。
二、本府95年5月23日「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會議決議:有關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由縣教師會函請本府轉知各校倘有編餘節數時納入研議參考辦理。
三、另本府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七、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四、本案依說明三所示,倘各校有編餘節數時請依權責自行納入研議參考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副局長室、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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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附件二】◎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2005/11/25 )◎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6109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發文自字號: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促進校務推展,請貴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94年11月18日局務會議第20項辦理。
正本: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桃園縣家長會協會、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本府教育局學管課、本府教育局體健課(康)
縣長朱立倫請假
副縣長廖正井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