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團體協約法、本會章程第七條、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理事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舉人,本會有效會員得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
被選舉人。
第三條 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應選名額為九人,候補代表名額五人,由本會理事於
理事會會議中以限制連記法選舉之。
前開限制連記名額得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名額數。
第四條 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候選人由理事會決議提名,並立即將提名名單印入選舉
票,再交由選舉人圈選。
前開選舉票應預留限制連記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五條 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六條 團體協約代表選舉事畢,選票即由監選員會同選務人員當場開票,並依得票
數公告當選名單,及排列派出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順位。選舉票由監選員簽
封交由理事會保管。
選舉結果應記載於當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第七條 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選舉當年十月一日
起算,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任期。
第八條 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召開前,本會應按勞資雙方約定之代表人數額,依選舉時
得票數多寡所排列之順位,派出應出席代表。本會應以書面通知(含電子郵
件)前開代表。
被通知派出之代表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以書面向本會請假(含電子郵件),
本會再依序遞補後順位之代表出席。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由理事會會議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