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十六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1:30至4:30)
地 點:仁善社區【桃園市大溪區仁善三街8巷36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彭如玉、劉慧玲、邱儷萍、莊景旭、高孟琳、侯振輝、蘇俊叡、高敏俊、周文壕、陳俊
裕、林奕均、強美蘭、章兆雷、方雍仁、梁立鑑、劉曙霞、黃幸惠、羅唐泰、林怡君、
熊書顯
請假人員:李自強、賴韻如、江建新、黃茄峰、陳俊志、侯香君、朱春玉
列席人員:高衡一、朱維立、王英倩、陳惠心、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十五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通過﹞
第二屆第十六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4-5)﹝通過﹞
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6)﹝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4年9~10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四(P.7-9)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4年6-8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0-12)。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4年度會務人員獎勵案,請審議。
說 明:1.依本會專職會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如附件六,P.13)。
2.本案經104年11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初審決議,四名會務人員獎勵
金額,請參附表六(P.14-17)。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1.通過,核發三名會務人員(王英倩主任、陳惠心副主任、邱芳穎副主任)104年度獎勵獎
金(含專案)每人40000元;朱維立主任104年度獎勵金(含專案)10417元。
2.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一個半月年終獎金;朱維立主任依到職日數比利
發放。
提案三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修正本會會務人員手機管理補助辦法第四條,請討論。
說 明:1.會務人員手機話費隨會員人數及業務量增加,應適時調整。
2.本案經104年11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初審決議通過調整,條文修
正如附件七(P.18)。
辦 法:將會務手機費(不含網路費)調整為二級:正、副理事長及總幹事為1500元,其餘會務人
員為800元。另因特殊業務所需者,由常理會核可後支應。
決 議:修正為2000元和1000元後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因本會公務筆電使用逾五年,建請添購新筆電一台,請討論。
說 明:1.公務筆電近期故障率漸增,且已達報廢年限。
2.本案經104年11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通過,送理事會決議。
辦 法:福利部詢價比較表如附件八(P.19-20)。
決 議:通過,購買金額以20000元為限。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聘任羅焜榮老師為本會退休部主任。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羅焜榮老師退休前為本會之資深幹部,為借用其豐富經驗,以協助本會運作與補足人力
之不足,建議聘任為本會退休部主任。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通過聘任羅焜榮老師為退休部主任。
2.若有駐會需求,依照專職人員(主任)薪級按駐會時間之比例發給。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南勢國小團約案(104年訴字第00975號),請求同意申請本會司法
互助基金。
說 明: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南勢國小團約案(104年訴字第00975號),原告為南勢國小,被告為
勞動部,經104年10月26日高等行政法院通知,裁定本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2.本案符合第四條本基金運用範圍「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
用)」,亦請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3.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如附件九,P.21-25)。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同意動用司法互助基金,依據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予以全額補助本案
所需之費用。
提案七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十,P.26)。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莊景旭
案 由:本會105年度預繳、續繳會費優惠,購買禮券案,請討論。
說 明:1.依第二屆第十二次定期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2.依第二屆第十二次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辦 法:粗估104年底前預繳人數以及105年續繳人數,以全家禮物卡大宗採購合約進行購買。
決 議:通過,授權常務理事會處理。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