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網路資訊供大大們參考:
高雄市教師工會常務理事詹文洲老師
昨天1/2教育實務座談會分組時,有會長反映本會會員退休老師要回到原學校舉證曾經擔任導師及組長証明
詳見如附件
有關即將退休本會會員教師申請[兼任行政導師及組長]核算點數
本會在95年會長工作會議或是宣導教師會轉工會校園宣導已經告訴會員
核算導師1年1分,組長1年1.5分有些學校成績考核書會寫上[教師兼導師或兼組長]可以證明,組長原考核證明已經有寫教師兼組長,比較沒有舉證問題。20幾年前許多學校成績考核証明沒有書寫教師兼導師,此問題比較大,經全教會反映後,教育部在96年就發現此問題,
但早期許多學校成績考核證明書,職稱只有寫教師,沒有寫導師。造學校人事主任核算即將退休老師兼任導師認證之困難
教育部在教育部95年6月16日 台人(三)字第0950055425號函,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已經明確規定
2、現職教育人員:經本部邀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商結果,原則上仍請原服務學校主動查證,如查無資料,再請當事人提供資料確認,如當事人確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得由當事人以簽具切結書之方式辦理。
教師如無法證明,可以寫確結書[附件教育部補充規定之附件表格],是學校要去做查證而不是老師要負責到原學校
當時全國教師會立場是[葬成老師困擾],老師退休50幾歲,要回到原學校[人事已非,教務或是人事主任已經換好幾代],誰要負責證明這位老師20幾年前在原學校之職務,回到原學校幾乎認識的老師都退休或是調它校服務,要現任人士或是主任蓋章證明有困難。
所以經全教會反映後,才有這張表格出來,減輕教師回到學校舉證及原學校已經裁撤、合併。
龍華國小4年前曾經提供此表格給退休教師簽名確結,避免老師回到苗栗縣、台南縣、高雄縣服務學校去證明他是導師,會搞死人的政策。
請轉此資料給各校會長,本會會員如要退休,人事主任要求要自己去舉證,跑回原學校,跨縣市,甚至要求原學校人事或主任去核章背書,請會員簽署此教育部之附件表格即可,學校人事主任不可以拒絕,要依法行政,不能任意隱瞞此表格確結,如有上述情形歡迎會員反映。
附件甲、教育人員退休合理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1、依據﹕教育部95年6月16日台人(三)字第0950055425號函
2、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教育部95年6月16日台人(三)字第0950055425號函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實施以來,迭有機關學校及教育人員反映相關問題,為期方案順利推動,擬具相關補充說明,以利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
(四)年資查證問題(切結書格式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秉權責訂定)
1、已退休教育人員:已退休中小學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加給計列之年資,如退休教育人員確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得由當事人以簽具切結書之方式辦理。
2、現職教育人員:經本部邀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商結果,原則上仍請原服務學校主動查證,如查無資料,再請當事人提供資料確認,如當事人確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得由當事人以簽具切結書之方式辦理。
退休教育人員曾任(兼任)主管職務(含導師)年資切結書
任職學校 | 曾任職務 | 起迄期間 | 備註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以上所填曾任(兼任)主管職務(含導師)之年資,由切結人負舉證責任,並由本人自負一切責任。
切結人(即退休(職)人員)姓名: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最後服務機關:
職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依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第6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擔任導師1年折算點數1點、組長1年折算點數1.5點、主任1年折算點數2點之標準,合計點數達20點以上者,主管職務加給以新臺幣2000元計列;滿1點以上未達20點者,以新臺幣1000元計列,但點數合計達20點以上,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3000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4000元計列;點數合計1點以上未達20點,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1500計列,高中職以新臺2000元計列。」另適用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第6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中小學教師,曾任校長職務者,其點數積點方式比照主任職務。中小學教師曾兼任各項主管職務之畸零月數數得予累計,但未滿1整年者不予計算點數。
※ 退休人員曾兼任導師及主管職務年資,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必要時得以切結方式辦理,並相關證明文件由最後服務學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