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1:30至4:30)
地 點:光明國中光明樓3樓會議室【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123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二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10)
六、工作報告
◆校務會議辦法研商會議報告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修正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說 明:1.依據105年5月19日2-21定期理事會議,原提案一及原提案六併案討論。
2.如下列條文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六條 專職會務人員上班時間、獎懲及工作要求,由本會訂定之; 專職會務人員請假應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請假之最小申請單位,婚假以日計,喪假、特別休假以半日計,普通傷病假、事假均以一小時計,其餘未規定事項規則依照勞委會發布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 第六條 專職會務人員上班時間、獎懲及工作要求,由本會組織發展部訂定之; 專職會務人員請假規則依照勞委會發布「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 明訂請假程序及請假計算方式。 |
第十條 本會專職會務人員因發生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而預告終止契約時者,
【A案】:工作一年以上者,本會應給予該員當年度薪資一個月作為資遣費離職金,未滿一年時依照工作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時以一個月計算之。
【B案】: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C案】: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第十條 專職會務人員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本會應給予該員當年度薪資一個月作為離職金。 | 【A案】本會原辦法 【B案】(按勞基法第17條) 【C案】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99 年 6 月 30 日 後勞退新制。) |
第十條之ㄧ本辦法之「平均工資」係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辦理,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 依照勞動基準法定義,以避免爭議。 |
3.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請假規則如別冊。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訂定106年度本會會費優惠方案,請討論。
說 明:1.依據105年5月5日2-22定期常務理事會議決議。
2.為鼓勵會員提早繳費,特擬定106年度會費優惠方案,請參見附二(P.11)。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勞資關係部主任朱維立確認聘任案。
說 明:朱維立先生原於104年6月1日起代理原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留職停薪至105年1月
31日止,後因田奇峯先生離職,故經本會於105年2月1日以正式職缺聘用朱維立先生,
截至5月1日已滿三個月,試用期間表現良好,建議按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
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辦理其正式聘用年資追溯至104年6月1日起。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105學年度「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之駐會時間與聘任事宜。
說 明:1.首先感謝104學年度「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為組織奉獻的辛勞!
2.為使會務運作順暢以完成章程及法訂之任務,並考量會務發展,105學年度「以公假協
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已由理事長陸續徵詢中,若有疏漏徵詢者,亦歡迎主動表態。
3.105學年度教師身份兼職會務幹部駐會時間,參考(0.5天/2節公假)之比例駐會,以利
會務工作之協調與運作。
4.建議相關組織職務與擔任人選授權理事長調整與聘任,待完成會務公假協商後,依據本
會章程第26條提案審議。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章程修訂案。
說 明:1.為維繫退休人員的參與,有效運用退休人力,讓有意願參與本會會務工作之退休人員貢
獻心力,爰參酌「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及「高雄市教育產
業工會」章程,擬將退休人員列為會員,提請審議。
2.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三(P.12-13)。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訂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 明:如草案(附件四,P.14),並提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為利會員瞭解退休年金改革相關議題,學校支會得申請經費辦理相關法令研習活動,
所需經費由司法互助基金或會務發展基金支應,提請討論。
說 明:1.本會「退休年金改革風暴與因應」研習活動辦理計畫(如附件五,P.15)。
2.提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為因應退休年金改革議題,本會擬籌組「退休年金因應與行動小組」及小組代表人員案,
請討論。
說 明:1.退休年金改革議題,攸關教師退休權益,本會將組小組因應,代表納入不同世代教師代
表,必要時得動用會務及司法基金支應相關費用,建議小組代表以11人為原則,並提
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小組代表11人建議名單:羅焜榮、侯香君、彭如玉、林奕均、范姜仲宇、周文壕、劉
慧玲、莊景旭、羅唐泰、葉瑞鳳、蔡南強。執行祕書:朱維立。
3.建議授權動支歷年結餘款、司法基金、會務基金,以不透支負債為原則。
4.提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加入「監督退休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案。
說 明:1.為了年金改革議題,凝聚軍公教勞共識,主要是訴求,所有受雇者都應該團結不被執政
者做職業別的鬥爭,比如說用勞工鬥軍公教,還有年金改革會議的副召集人林萬億會議
都還沒開卻拼命對外放話,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我們認為改革連起碼的程序正義都做
不到,還能期待這是公平合理的改革嗎?
2.建議本會加入並比照高雄教育產業工會響應捐款該聯盟,以利推動「監督退休年金改革」
等相關行動之所需。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專發部
案 由:添購手提擴音機一台,請討論。
說 明:1.因辦公室員採購之手提擴音機故障(充電系統有問題,無法充電),造成無法在戶外使用
2.詢價表如附件六(P.16)。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pdf
PO網-附件2.pdf
PO網-附件3.pdf
PO網-附件4.pdf
PO網-附件5.pdf
別冊-本會人事管理辦法.pdf
別冊-勞動基準法.pdf
別冊-勞工退休金條例.pdf
別冊-勞工請假規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