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加入「監督退休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案。
說 明:1.依據105年5月26日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加入「監督退休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並已於105年5月31日繳交10000元經費。
2.建議本會響應捐款該聯盟,以利推動「監督退休年金改革」等相關行動之所需,捐款
金額待收集其他團體之捐款金額數後提大會審議。
3.
截至目前6/13已繳交加入聯盟一萬元專款團體如下(待續…): | 各團體個人捐款如下 |
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高雄縣教師會 3.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 4.全國退休教師聯盟 5.臺灣鐵路工會 6.中華郵政工會 7.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8.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 9.雲林縣公務人員協會 10.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 11.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 12.台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13.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 14.法務部公務人員協會 15.勞保局公務人員協會 16.台灣港務工會 17.台灣公路工會 18.交通部公務人員協會 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協會 20.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21.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22.新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23.新竹縣公務人員協會 24.宜蘭縣公務人員協會 25.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26.全國教育退休人員協會 27.臺灣退伍軍人權益保障協會 28.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 29.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30.陸軍軍官學校校友總會 31.全國駐衛警聯誼會會員 32.台北捷運公司產業工會 33、財政部公務人員協會 34、新竹市公務人員協會 | 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66,000元。 二、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10,000元。 三、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10,000元。 四、個人捐款:鍾選勳、李瑞民等各1000元。 |
4.行動聯盟參考名錄,詳見附件十一(P.52-54)。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訂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 明:1.依據105年5月26日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
2.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十二(P.55)。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新勢國小支會 會員代表 温淑君
連署人:高孟琳(內壢高中)、陳俊裕(光明國中)、林秀玲(武漢國小)
案 由:不同意104年11月19日理事會提案五之決議「聘任羅焜榮老師為本會退休部主任」一
案。
說 明:1.104年11月19日通過聘任案之後,至今105年6月5日羅焜榮老師從未駐進辦公室
處理相關業務,形同虛設。
2.針對本案決議2:若有駐會,依照專職人員(主任)薪級按駐會時間之比例發給之規定
,不甚合理。如此形同退休人員領雙薪。
辦 法:1.裁撤退休部及其主任一職。
2.不得動用本會經費以任何名義支給退休人員,做為薪資或報酬。
決 議:
提案十五
提案人:南興國小支會 會員代表 江建新
連署人:徐筱萍(僑愛國小支會長)、黃美雲(中山國小支會長)、李堅和(大成國小支會)、黃世賢(中興國小支會)、趙榮華(新埔國小支會長)、賴韻如(南勢國小支會長)
案 由:建立本會電子報審核及發部辦法,提請討論。
說 明:1.本會電子報關乎本會立場與形象,立論應兼具代表性與謹慎性。
2.電子報收報者除會員外,尚包括行政官員、媒體記者、社運團體、公民組織……等,
故應建立審核制度,確保內容之完整性。
3.資訊爆炸時代,憂心每日發報恐淪為資訊垃圾,造成閱讀者負擔,應減少次數。
辦 法:1.除會議報告外,發報內容應經由常務理事會過半決議通過後,始得發出。
2.因常理會召開次數有限,故應由常理會另成立電子報Line群組,經過半常理同意後始
得發報。
3.除緊急或有時效性訊息、即時會議報告外,發報次數應以每週兩次為原則。
決 議: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