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十四次定期理事會議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
16:00)
地 點:平興國小-朝陽樓3F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
168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胡秀菊秘書
出席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二十三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7)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5年9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8)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秘書胡秀菊於9/23屆滿試用期一個月,表現良好,提
請理事會通過任用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及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
2.秘書胡秀菊於105年8月24日起試用,將於9月23日屆滿試用期一個月,期間工作經歷表現優良,建議應予以通過任用。
3.該員相關敘薪建議按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五條辦理。(第五條新進專職會務人員之薪資,以工作職務及工作年資敘薪。任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或秘書職務者起薪26000元;經試用期後依其擔任職務之特殊性質或以工作經歷表現優良者酌增其薪資,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以八仟至一萬元為調整原則,秘書以貳仟至伍仟元為調整原則,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同意後敘薪。)
辦 法:提請理事會討論議決。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通過本會專職會務工作人員朱維立職務案。
說 明:1.本會調整專職會務工作人員朱維立之職務為組織發
展部主任。
2.另請其兼任勞資關係部之業務。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教師權益部主任(代理福利推廣部)
案 由:慶祝教師節之電影欣賞活動預算追加
說 明:1.為慶祝教師節所舉辦之電影欣賞研習,原開放200位老師參加(含會務人員),但因報名熱烈,至9/19日中午前,報名人數已達295人。
2.為達慶祝教師節之目的,希望每位老師皆能參與,故提案將開放報
名之人數增為310人。
3.費用按實際參加人員計算,每人235元,原預估總支出為47000元。增加為310人後,預算需增加25850元,共計72850元。
4.本項經費由「928活動費」項下支付。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教師權益部主任蘭育珊(代理福利推廣部)
案 由:會員預繳優惠方案
說 明:1.歷年所剩7-11、全家及家樂福之禮卷或商品卡等,共計面額為108300元
2.今年建議禮卷優惠如下表
7-11 | 適用商店 | 優惠 |
禮卷 | 可用7-11關係企業,例:星巴克、康是美、COLD STONE、mister Donut……等。 | 100萬贈2%禮卷 |
商品卡 | 限用7-11 | 50萬贈4%商品卡 |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組織部主任朱維立(兼任勞資關係部)
案 由:推派新任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附件三,P.9)辦理。
2.本會104年9月24日第二屆第十四次定期理事會決議,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名單,依序為:1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2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3莊景旭老師(龍岡國中)、4劉慧玲老師(光明國小)、5邱儷萍老師(南興國小)、6羅唐泰老師(中平國小)、7蘇俊叡老師(仁和國小)、8李自強老師(義興國小)、9蔡南強老師(南崁國中)。候補代表依序為:1侯振輝老師(新明國小)、2陳俊裕老師(光明國中)、3方雍仁老師(忠貞國小)、4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5梁立鑑老師(光明國小)。
3.前開團約代表任期至105年9月30日止,任期即將屆滿,應另行改派。
辦 法:提請理事會討論人選及改派代表。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組織部主任朱維立(兼任勞資關係部)
案 由:委任惟理法律事務所丁穩勝律師團隊處理新榮國小團
協裁決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附件四,P.10)辦理。
2.本會於105年3月25日桃市教工字第1050000066號函檢送之「新榮國民小學導師職務輪動暨擔任行政職務獎勵」團體協約草案請新榮國小依據團體協約法規定與申請人進行協商。期間分別於4月19日、5月17日、5月31日召開三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然新榮國小校方卻始終以誇大的受雇用人數之計算母數,片面認定本會未達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協商資格,拒絕進入實質協商。
3.本會主張依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4年勞裁字第52號案(申證十九)裁決決定文及行政院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5543號函(附件五P.11-12),皆已明示「爰對於教師工會是否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協商資格』之認定,應參考下列說明辦理之:…(二)如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例如,某教師工會啟動團體協商時,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僅適用專任教師,則該工會會員屬受僱於協商他方專任教師之人數,逾協商他方(學校)所僱用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時,該工會即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因此就本會所提「新榮國民小學導師職務輪動暨擔任行政職務獎勵」團體協約,應計算母數者應為可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
4.為保障本會新榮國小支會會員權益及打造桃園市教師團體協約之進步範例,本會擬依法提起裁決救濟,同時擬委任專業律師團隊惟理法律事務所丁穩勝律師團隊協助,捍衛教師團體協商權利。並依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申請司法互助基金補助。
辦 法:提請理事會討論議決。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2-23定期理事會議紀錄.doc
夾頁--本會擬聘105學年度會務工作人員.doc
附件二--105年7~8月份會務工作報告.doc
附件三--106年度本會會費優惠禮品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