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
暨支會長聯席會議議程
一、時間:106年06月15日(四)下午2時(1時30分報到)
二、地點:新陶芳庭園餐廳-會議中心【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170巷19-5號】
三、推選大會主席。
四、主席報告出席人數,確認會員代表名單及權數,請參閱手冊(附件一P6~8)、
五、確認議程、宣布開會
六、主席致詞暨來賓介紹與致詞
七、第三屆副理事長同意權投票
(說明:新任理事長提名新屋國小范姜仲宇老師、中平國小羅唐泰老師為本會副理事長,依章程規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通過。)
八、報告事項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請參閱手冊(附件二P9~21)
建議上屆會議未決事項,交由新任理事會重新審理是否再提下次大會
◎工作報告,請參閱手冊(附件三P22~P30)
九、選舉:第三屆理、監事選舉投票
十、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5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明細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6年4月27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31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四P.31)。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5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明細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6年3月16日召開之第二屆第30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五P.3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5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明細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6年3月16日召開之第二屆第30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六P.33)。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5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明細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6年3月16日召開之第二屆第30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七P.34)。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5年度「1-12月份損益表暨105年度資產負債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6年2月23日召開之第二屆第29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八P.35、36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6年度工作計畫。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年11月2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26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九P.37)。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6年度收支預算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年11月2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26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 請參閱手冊(附件十P.38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105年專職會務人員(朱維立、胡秀菊)獎勵金。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6年2月23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二十九次定期理事會決議通過先行審理,再經送大會通過後再予執行發放,依此提請審查。
2.依據本會專職會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附錄十,P.58)。
3. 基本資料說明:
a.提出時間:105年10月27日
b.因105年度預算「獎勵金」經費遭會員大會凍結,故暫未審核辦理,但為了激勵士氣,獎勵會務專職人員表現,以提高在職人員工作效力,懇請本會審核資料後予以獎勵。
c.審核年度之在職時間:朱維立(滿一年),胡秀菊(未滿一年,2個月又8天)
4. 理事會決議通過發放朱維立獎勵金共36,000元,通過發放胡秀菊獎勵金共4,344元。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余章維(山豐國小)、羅唐泰(中平國小)、范姜仲宇(新屋國小)、蘭育珊(新屋國中)、林奕均(平興國小)
提案連署人:
彭如玉(山豐國小)、熊書顯(建德國小)、許開力(龍山國小)、蘇夢琴(大有國小)、李莉萍(慈文國中)、郭淑媛(新興國小)、李炎鴻(八德國中)、徐保嘉(雙龍國小)、曾華怡(瑞塘國小)、葉馨華(大崙國中)、田華君(北勢國小)、劉勝國(羅浮國小)、周德賢(僑愛國小)、蘇俊叡(仁和國小)、吳振銘(上大國小)、戴筱玲(草漯國中)、苗迺莉(凌雲國中) 、林怡君(新榮國小)、林志明(龍星國小)、洪欣沛(新明國中)、胡聖(平鎮國中)、羅英崧(平南國中)、孫瑞廷(菓林國小)、姚翕雅(桃園啟智學校)、廖經欣(平南國中)、彭煜宸(青埔國小)、林煥欽(平興國中)、高昇慶(福源國小)、陳淑霞(北門國小)、黃承章(新明國小)、林利揚(石門國中)、呂昭城(大同國小)、吳宗平(南美國小)、陳俊賢(大崗國中)、葉志良(中原國小)、吳建霖(大勇國小)、徐鳳珠(大潭國小)、呂美慧(同安國小)、陳東霖(龍安國小)、陳奎彰(仁和國中)、莊景旭(龍岡國中)、周婉如(楊梅國小)、謝啟東(三民國小)、吳美鳳(林森國小)、蕭南盛(內壢國中)、陳欣怡(內壢國小)、黃秀玲(楊光國中小)。
案由:本會章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案。
說明: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八條 |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之受僱人員及學校退休人員仍從事教育工作獲致薪資報酬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於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公私立學校或市立幼兒園退休人員、校長及、護理師(護士)及職員等經銓審有案者或於本會組織區域外之教師,均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二、特別會員:凡依法於本會組織區域內退休之公私立學校教育人員、或無一定雇主之教育人員、或依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加入工會之學校所屬編制內人員,均得申請加入。 三、贊助會員:不能成為一般會員、特別會員之人,認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 | 原條文之特別會員因同時含得算入團約受雇者之代理代課教師身分及不得計入團約受雇計算之公務員及校長身分,其權利不相當,為免紛雜,故簡化整併會員種類為「受雇」及「非受雇(含校長及經銓審有案者)」兩類,以利執行。 |
第十二條 | 本會之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本會贊助會員除無前項之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會員同。 |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本會特別會員不具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與一般會員同。 本會贊助會員除無前項之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 按第八條修正並刪除特別會員之規定。 |
辦法:請通過。
決議:
提案十
提案人:余章維(山豐國小)、羅唐泰(中平國小)、范姜仲宇(新屋國小)、蘭育珊(新屋國中)、林奕均(平興國小)
提案連署人:
彭如玉(山豐國小)、熊書顯(建德國小)、許開力(龍山國小)、蘇夢琴(大有國小)、李莉萍(慈文國中)、郭淑媛(新興國小)、李炎鴻(八德國中)、徐保嘉(雙龍國小)、曾華怡(瑞塘國小)、葉馨華(大崙國中)、田華君(北勢國小)、劉勝國(羅浮國小)、周德賢(僑愛國小)、蘇俊叡(仁和國小)、吳振銘(上大國小)、戴筱玲(草漯國中)、苗迺莉(凌雲國中) 、林怡君(新榮國小)、林志明(龍星國小)、洪欣沛(新明國中)、胡聖(平鎮國中)、羅英崧(平南國中)、孫瑞廷(菓林國小)、姚翕雅(桃園啟智學校)、廖經欣(平南國中)、彭煜宸(青埔國小)、林煥欽(平興國中)、高昇慶(福源國小)、陳淑霞(北門國小)、黃承章(新明國小)、林利揚(石門國中)、呂昭城(大同國小)、吳宗平(南美國小)、陳俊賢(大崗國中)、葉志良(中原國小)、吳建霖(大勇國小)、徐鳳珠(大潭國小)、呂美慧(同安國小)、陳東霖(龍安國小)、陳奎彰(仁和國中)、莊景旭(龍岡國中)、周婉如(楊梅國小)、謝啟東(三民國小)、吳美鳳(林森國小)、蕭南盛(內壢國中)、陳欣怡(內壢國小)、黃秀玲(楊光國中小)。
案由:年金改革應考量工作性質與職場需求,並基於契約原則和信賴保護,現職教師應維持75制50歲退休,改革修法通過後之新進教師才適用55歲退休。如果政府要讓現職教師延退,建議從改革修法通過起,往後每年調高一個基數,分10年從75制逐年漸進調整為85制,116年後退休年齡為55歲,即可起支月退休金。
說明:
1.依過往改革實例,勞保或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皆有10年的過渡期,且年齡改革只提升5歲,緩和在職者的身心調適,避免恐慌與民怨。
2.之前官版建議方案,師大院校畢業之中學教師請領年齡之過渡期僅有6年(107~112年),113年起即為斷崖式改革,絕非草案所稱有10年的過渡期。113年起,教師年齡+年資未達請領資格者,即產生斷崖式的延退10年,屆時老老師退不掉、新老師進不來、教育實習生皆轉業,教育代謝活水變死水。而且121年後又產生大量退休教師,屆時政府如何因應?
3.中小學教師依職務分類,應屬需有堅強體力之特殊性質之工作;台灣學生上課時數超長,教師在校照顧學生,甚至放學後還須與家長聯絡商談孩子的教育,工作超量。且依據102年民調,家長與學生皆期待教師年齡以不超過50~55歲為宜。
辦法:請通過並列入立法遊說立委之主軸。
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宣布並確認選舉結果、散會、會務交流。
00目錄.pdf
01附件一:會員代表名單.pdf
02附件二:2-1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pdf
03附件三:會務工作報告ok版.pdf
09附件九:106年度工作計畫.pdf
11【附錄一】章程.pdf
12【附錄二】選舉辦法.pdf
13【附錄三】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pdf
14【附錄四】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pdf
15【附錄五】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pdf
16【附錄六】會員卡遺失補發申請辦法.pdf
17【附錄七】辦理必要性會務經費補助要點.pdf
18【附錄八】「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pdf
19【附錄九】會務專職人員員工旅遊活動補助辦法.pdf
20【附錄十】專職會務人員獎勵辦法.pdf
21【附錄十一】必要性會務研習申請計畫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