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三屆第十四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0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3:00至下午16:00)
地 點: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31號2樓】。
主 席:余章維 理事長
記 錄:葉怡均秘書
出席人員:余章維、范姜仲宇、熊書顯、吳泰儒、蘭育珊、林奕均
請假人員:莊景旭
列席人員:羅焜榮、林禎祥、葉怡均
一、報告出席人數:應到7人,實到6人,請假1人
二、主席宣布開會:(略)
三、確認議程: 確認通過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三屆第十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P.4)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行政會務秘書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08年02月14日止,
【108年新會員5名、108年中斷會員0名;(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蘭育珊
案 由:修正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說 明:
| 修正前 | 修正後 | 說明 |
第八條 |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 |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需於該年度9月30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加上需於該年度9月30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第九條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需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加上需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專職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工作一年以上者,應給予該員當年度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離職慰問金。 | (刪除) | |
若第十四條予以刪除,其他條次依序修正。
註: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修正後通過,送理事會審議,並於會員大會確認。
| 修正前 | 修正後 | 說明 |
第八條 |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 |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需於該年度10月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加上需於該年度10月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第九條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需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加上需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提案三
提案人:專業發展部主任
案 由:108年度「真愛寶貝」關懷特殊及弱勢兒童活動計劃。
說 明:活動計畫、經費概算。(附件二,P.5-9)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採訪通知及新聞稿由熊總幹事負責,邀請卡寄至社會局、教育局,交通方式由吳常理聯絡停車接送位置,修正後通過,送理事會審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聘請立法委員陳學聖為本會顧問。
說 明:依幹部會議決議。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本會會員蔡老師申請司法互助金補助乙案。
說 明:詳如附件三(P.10-11)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送理事會審議,收據部份請總幹事,詢問蔡老師收據日期。
七、臨時動議:無。
八、散會:下午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