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三屆第十七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0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3:30至下午16:00)
地 點:中平國小【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雙福路12號】。
主 席:范姜仲宇 副理事長
記 錄:葉怡均秘書
出席人員:范姜仲宇、吳泰儒、蘭育珊、熊書顯、羅唐泰、郭淑媛、許開力、高衡一、周文壕、李易霈、劉曙霞、黃秀玲、李炎鴻
請假人員:余章維、林奕均、莊景旭、高敏俊、劉俊青、陳東霖、張湄鈴、蘇夢琴、
余美玲、蔡滿庭、陳奎彰、韓維民、曾華怡
列席人員:羅焜榮、葉怡均
一、報告出席人數:應到27人,實到14人,請假13人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三屆第十六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P.5)
五、工作報告:(附件二,P.6)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行政會務秘書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08年02月14日止,
【108年新會員5名、108年中斷會員0名;(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修正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 明:
| 修正前 | 修正後 | 說明 |
名稱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更名 |
第五條第三款 | 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 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每一審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
第五條第四款 | 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 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每一審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
第五條第五款 | 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 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市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 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更名 |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聘請立法委員陳學聖為本會顧問。
說 明:依常理會決議。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本會會員蔡老師申請司法互助金補助乙案。
說 明:詳如附件三(P.7-8)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教師權益部主任
案 由:修正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說 明:
| 修正前 | 修正後 | 說明 |
第八條 |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 |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需於該年度9月30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加上需於該年度9月30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第九條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需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加上需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專職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工作一年以上者,應給予該員當年度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離職慰問金。 | (刪除) | |
若第十四條予以刪除,其他條次依序修正。
註: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六
提案人:專業發展部主任
案 由:108年度「真愛寶貝」關懷特殊及弱勢兒童活動計劃。
說 明:活動計畫、經費概算。(附件四,P.9-13)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專業發展部主任
案 由:108年度工會辦公室飲水機保養合約。
說 明:附合約內容。(附件五,P.14)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再請專發部找尋是否有更佳的合約內容
七、臨時動議:無
八、散會: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