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十二次理事會會議議程
時 間: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本會理事
列席人員:後補理事、監事(含後補)、會務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六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6-8)
五、工作報告
n 重要會務報告:96年1~4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9-10)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960315第六屆第七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
說 明: 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p.11)。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附件四(p.12-13)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九十六年一、二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4-15)。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有關永豐高中校長任期屆滿,請推派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來函。(公文如附件六,p.16)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本縣96年度桃園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來函。(公文如附件七,p.17-18)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並推派本會參加全國教師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名單。
說 明:1.依本會章程及全教會來函(九六全教組字第九六0九二號)辦理。
2.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
總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選派五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千人
者,每二千人內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前年度會員所繳會
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3.本會95年會員人數8361人(統計表如附件八,p.19),得推派8人。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並推派本會參加全國教師會第五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全教會來函(九六全教組字第九六0九二號)辦理。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定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各校會員代表名單及計劃。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五條辦理。
2.會員代表名單如夾頁。
3.計劃如附件九(p.20-21)。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第七屆理事選舉之理會推薦名單。
說 明:依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成立本會第七屆理、監事選舉之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
說 明:1.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辦理。
2.依上開辦法必須由理事會選派理事三人、監事會選派監事二人,成立本會理監事候
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條件者,不得為
本會理監事候選人。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舉辦暑期幹部訓練相關事宜。
說 明:1.為凝聚本會共識及健全組織發展,特於暑期針對會員學校所屬教師會員舉辦相關之
研習活動。
2.相關計畫如附件十(p.22-24)。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龜山鄉大崗國中黃聖文及黎妘姿兩位學生因家庭變故,擬申請本會公益救助基金
說 明:1.黃生因父親於95年11月30日過世,頓時,母親獨挑大樑,肩起扶養四個小孩的重
責,生活困頓,可見一斑。
2.黎生從小與妹妹隨母親奔波流浪,因母為照顧兩女,只得就近工作,收入微薄,雖
列為鄉公所低收入戶,仍力有未逮之感。現所居之處為養雞工寮,困窘家境,令人
同情。
3.依本會設置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第四條條第四款規定略以:會員或學生因家境特
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得以申請本會救助。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會員卡遺失補發申請次數及金額的界定
說 明:1.近日偶有會員遺失會員卡,因原制定之申請表(如附件十一,p.25)未載明可補發次
數
2.唯盼會員能珍惜資源,並維護會員的權益。
3.建議以補發一次為限,第二次補發則視同重新加入,繳納金額為九百元。
4.遺失會員卡者,將予以公告其遺失之卡號。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銷毀逾保存年限公文
說 明:1.依95.02.15第六屆第五次理事會會議通過「桃園縣教師會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表」辦理。
2.待銷毀公文如附件。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全教會積極協助處理本會會員陳情案
說 明:1.本會95年9月11日函請全教會協助處理會員陳情(附件十二,p.26)。
2.96年3月9日再次函請告知進度(附件十三,p.27)。
3.兩件陳情案皆為公幼轉國小年資,處理權限為教育部。
辦 法:請在全教會理事會正式提案,要求積極處理會員陳情
決 議:
提案十六
提案人:大溪鎮聯合國民小學教師會
案 由:建請全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應依「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
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確實辦理教師縣外調動作業。
說 明:1.依「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11
條略以: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採單互調辦理。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
稚園)應就現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二分之一供教師單調
介聘(缺額在二至三名者,至少提撥一至二名)。……爰此,各縣市教育局於辦理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作業時,應確實依法提供足數之名額參加介聘作業。
2.因部分縣市教育局以「近年來由於少子女化的衝擊,本縣國小減班及超額教師情形
均日益嚴重」為理由,不依規定就現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
數二分之一供教師單調介聘造成許多現任教師調動不易,建請全國教師會應確實要
求各縣市教育局依「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
業要點」辦理,以利於外縣市服務之教師得以一圓返鄉服務之夢。
3.各縣市教育局若於縣外調動之後尚有缺額提供給公費生分發,表示教育局未依規定
開缺,導致現職教師之縣外調動權利未受確實保障,請全國教師會應為參加縣外調
動之教師會員爭取應有的權益,才不枉廣大之基層教師多年來的支持。
辦 法:要求全國教師會應顧及會員教師之權益,協助要求各縣師教育局應確實依法辦理介聘
相關作業。
決 議:
提案十七
提案人:大溪鎮聯合國民小學教師會
案 由:各縣市教育局若於縣外調動之後尚有缺額提供給公費生分發,表示教育局未依規定開
缺,現職教師縣外調動權利未受保障,請全國教師會為參加縣外調動教師爭取應有權
益。
說 明:1.各縣市不依規定開出二分之一的缺,供教師縣外介聘。
2.今年共有274位公費生分發,應先讓現職教師調動完後,再討論公費生在各縣市名額
分配問題。
3.現職教師的調動並不會影響全省教師總量,超額是全國性問題,不是單一縣市的問題
辦 法:要求全國教師會應顧及會員教師之權益,協助要求各縣師教育局應確實依法辦理介聘
相關作業。
※附記: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協調九十六年度公費合格教師缺額,各縣市所分配的公費生名
額可於縣外調動時開出單調缺,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最後該缺由所
在之縣市開出公費生的缺,並不影響總缺額及公費生的權益,卻可以大大提升縣外調
動的成功率。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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