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align=center>【2007/4/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快樂、莊敬國小將「審查不通過」和「不適任教師」劃上等號
快樂國小與莊敬國小在桃園縣教育局的網頁上,大剌剌的掛著縣內介聘教師要經面試和試教的審查,而且還規定「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審查不通過」。」(如附件)
桃園縣政府訂定的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一條就說明了:「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快樂國小的校長叫做「朱湘慈」,莊敬國小校長叫做「賴明輝」,
我們應該請桃園縣政府先讓兩位校長,做面試和試教,而且面試及試教都要達70分,才能作表率。
兩位天才校長把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就當成不適任老師處理,這不是跟國防部做智力測驗做是否留任的唯一標準一樣荒謬嗎?
縣府規定得清清楚楚,教師若有不適任情況應由原校處理,新校處理也要三個月後,且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教育部也有一定的流程,一場面試與試教,就要定生死?!
看來兩位天才校長是要將「審查不通過」和「不適任教師」劃上等號的──請問教育局張明文局長,你同意嗎?
註: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是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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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公開訊息的網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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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編號 | C01210000039 |
通知單位代碼 | C0121 |
通知單位 | 快樂國小 |
通知日期 | 2007/4/27 |
聯絡資料 | 重要公告 |
主 旨 | 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快樂國小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 |
通知內容 | 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快樂國小服務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
一、凡縣內介聘至本校之教師,需經本校教評會審查面試及試教,請注意以下事項: 1.請攜帶報到單、教學歷程檔案、相關學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各1份)、自傳履歷表(8份)。 2.報到地點:本校二樓聯合辦公室人事管理員。 3.面試:100分 (1﹞面試時間:15分鐘。 (2) 面試內容:含中、英語表逹能力、專業知能、教育理念、班級經營、個人專長等。 4.試教:100分 (1) 試教時間:15分鐘。 (2) 試教範圍:國民小學三年級國語及數學(版本不限) 或以專長項目(英語、藝術與人文、資訊)試教。 5. 通過標準: 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審查不通過」。 6. 請各校人事主任轉知參加縣內介聘之教師知照。 7. 另請參加縣內第一次介聘至本校之現職教師於96年5月2日下午1時前至本校報到。 |
附 件 | |
建檔時間 | 2007/4/27 上午 11:51:00 |
通知類別 | 重要公告 |
公眾訊息 | True |
序 號 | 3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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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2007/4/27 下午 0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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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瀏覽公開訊息的網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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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編號 | C01200000061 |
通知單位代碼 | C0120 |
通知單位 | 莊敬國小 |
通知日期 | 2007/4/27 |
聯絡資料 | 教務主任蔡明翰3020784*103 |
主 旨 | 公告96學年度縣內介聘(第一次)至本校服務之現職教師審查辦法 |
通知內容 | 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莊敬國小服務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
一、凡縣內介聘至本校之教師,需經本校教評會審查面試及試教,請注意以下事項: 1.請攜帶報到單、教學歷程檔案、相關學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各1份)、自傳履歷表(9份)、試教單元簡案(9份)。 2.報到地點:本校教務處人事主任。 3.面試:100分 (1﹞面試時間:15分鐘。 (2) 面試內容:含表逹能力、專業知能、教育理念、班級經營、個人專長等。 4.試教:100分 (1) 試教時間:15分鐘。 (2) 試教範圍:國民小學五年級國語或數學(版本不限,科目及單元自選) 或以專長項目(藝術與人文、體育)試教。 5. 通過標準: 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審查不通過」。 6. 請各校人事主任轉知參加縣內介聘之教師知照。 7. 另請參加縣內第一次介聘至本校之現職教師於96年5月2日下午1時前至本校報到。 |
附 件 | |
建檔時間 | 2007/4/27 下午 03:46:00 |
通知類別 | 教師甄選 |
公眾訊息 | True |
序 號 | 3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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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2007/4/27 下午 04: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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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一、 教師依實際需求擇一申請縣內或他縣(市)介聘,二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二、 國民小學教師在同一學校任教滿二學期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三、 實習教師、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服務滿規定期限並符合上述規定者,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四、 留職停薪教師,經核定於當年八月一日復職者,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符合本類狀況之教師若介聘成功,至新到任學校報到時,請儘速將敘薪資料提交新到任學校辦理,以免造成個人權益損失 )
五、 教師曾參加在職進修學位者(留職停薪方式進修),服務義務尚未期滿,需經該校教評會同意,始得申請縣內外介聘。
六、 限派偏遠地區教師,不得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偏遠地區之教師如目前正在辦理換發教師證書,欲申請縣內介聘至一般學校者,須檢附在偏遠學校服務已期滿之證明文件及切結書方可提出申請。
七、 具各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者,可優先申請介聘至各特殊班,請檢附學歷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時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及一般合格教師證書之現職特殊教育教師,倘於現職學校特殊教育班連續任教三年以上,或具現職學校任教普通班一年以上資歷者,始得申得介聘至本縣他校普通班任教。
八、 申請人條件或資格不符者,各校應當面說明並予退回,不得核轉。
九、 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參加未委託辦理介聘學校自辦之甄選時,須取得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始得前往自聘學校甄選。教師至自聘學校甄選時亦應受上述第二條至第七條規範。
十、申請縣內介聘之教師應附繳左列表件:
(一) 申請積分表乙份,積分依介聘申請給分標準核算。
(二) 相關證件(請按教師證書、畢【結】業證書、派令【聘書】、考核通知、獎懲、進修證件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校長及人事人員應依據申請人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十一、介聘積分審查: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一律以聘(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績、獎懲、進修及特殊事項始得採計給分
(一)年資:
1. 在一般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 在特殊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二)考績:
1. 採計至前一學年度為止,本學年度尚未辦理考核,一律不予給分。
2. 教師應徵入伍服兵役其間之考績因與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不同,於申請介聘時不予採計。
(三)獎懲:
1. 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並一律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獎狀,方予給分。
3. 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獎章證書等,不予給分。
(四)進修:
1. 在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方予給分,成績單及進修學位之學分證明書不予採計。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研習進修方予給分;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
(五)特殊事項:
女性教師,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經查明屬實者,依左列標準給分:
1. 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加二分。
2. 服務特殊偏遠地區學校者,加四分。
(六)教師申請縣內介聘,申請人各項積分除本人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其餘積分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教師入營服役,其在軍中服務年資,不得視為教學年資,但可視為教師服務年資,於申請介聘時,得予併計積分。
十二、申請人如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左列規定決定順序:
(一)先比較性別,女性優先。
(二)性別相同時,比較現職學校任教年資,資深者優先。
(三)性別、服務年資、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十三、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一經提出,不得更改,亦不得撤銷,故填寫申請表時必須慎重。
十四、教師參加縣內介聘,經聯服會作業並經該校教評會同意完成介聘之教師,經聯服會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其未報到者,撤銷介聘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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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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