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十二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張清鎮、李莉萍、楊震秋、廖佳仁、羅浚瑀、張燮平、崔智芬、王子玉、黃炳章
列席人員:范姜仲宇、蘇俊叡
請假人員:羅標團
缺席人員:莫嘉廉、陳俊宏、王昱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六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6-8)
(通過)
五、工作報告
n 重要會務報告:96年1~4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9-10)
(通過)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960315第六屆第七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
說 明: 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p.11)。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附件四(p.12-13)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九十六年一、二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4-15)。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有關永豐高中校長任期屆滿,請推派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來函。(公文如附件六,p.16)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本縣96年度桃園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來函。(公文如附件七,p.17-18)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廖佳仁老師(新街國小)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並推派本會參加全國教師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名單。
說 明:1.依本會章程及全教會來函(九六全教組字第九六0九二號)辦理。
2.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選派五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千人
者,每二千人內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前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3.本會95年會員人數8361人(統計表如附件八,p.19),得推派8人。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廖娟如老師(新明國中)、楊震秋老師(仁和國中)、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
提案七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並推派本會參加全國教師會第五屆理事候選人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全教會來函(九六全教組字第九六0九二號)辦理。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提案八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定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各校會員代表名單及計劃。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五條辦理。
2.會員代表名單如夾頁。
3.計劃如附件九(p.20-21)。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計劃通過,6月9日辦理大會及super教師表揚
(2)確認下列學校教師會員「尚未繳交會費,本次大會停權」名單:會稽國小教師會、永豐高中教師會、觀音國小教師會、普仁國小教師會、自強國中教師會、中壢高中教師會、中央大學教師會、東安國小教師會、復旦中學教師會、瑞原國中教師會、警察大學教師會。
(3)本次(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名單,除「非會員資格之會員代表,通知該校改派」者,其餘照名單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第七屆理事選舉之理事會推薦名單。
說 明:依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張清鎮老師(平興國中)、張燮平老師(復旦國小)、崔智芬老師(僑愛國小)、揚震秋老師(仁和國中)、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廖娟如老師(新明國中)、侯振輝老師(新明國小)、廖佳仁老師(新街國小)。
提案十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討論成立本會第七屆理、監事選舉之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
說 明:1.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辦理。
2.依上開辦法必須由理事會選派理事三人、監事會選派監事二人,成立本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條件者,不得為本會理監事候選人。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李莉萍老師(慈文國中)、黃炳章老師(大崗國中)、王子玉老師(仁和國中)
提案十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舉辦暑期幹部訓練相關事宜。
說 明:1.為凝聚本會共識及健全組織發展,特於暑期針對會員學校所屬教師會員舉辦相關之
研習活動。
2.相關計畫如附件十(p.22-24)。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費用於928行動基金項下支付)
提案十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龜山鄉大崗國中黃聖文及黎妘姿兩位學生因家庭變故,及中壢市新明國中陳英娣教師,擬申請本會公益救助基金
說 明:1.黃生因父親於95年11月30日過世,頓時,母親獨挑大樑,肩起扶養四個小孩的重責,生活困頓,可見一斑。
2.黎生從小與妹妹隨母親奔波流浪,因母為照顧兩女,只得就近工作,收入微薄,雖列為鄉公所低收入戶,仍力有未逮之感。現所居之處為養雞工寮,困窘家境,令人同情。
3.依本會設置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第四條條第四款規定略以:會員或學生因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得以申請本會救助。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1.大崗國中-黃聖文同學及黎妘姿同學補助金額各為5000元,由專人致送。
2.新明國中-陳英娣教師,本會派員慰問,補助金額為2000元(800元-水果禮盒、1200元-慰問金)
提案十三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會員卡遺失補發申請次數及金額的界定
說 明:1.近日偶有會員遺失會員卡,因原制定之申請表(如附件十一,p.25)未載明可補發次
數
2.唯盼會員能珍惜資源,並維護會員的權益。
3.補發一次為限,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補發則視同重新加入,繳納金額為九百元。
4.遺失會員卡者,將予以公告其遺失之卡號。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經修正後通過,同意若有遺失准予補發。(備註欄修正處:第一次申請補發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元,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補發,則視同重新加入,繳納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元。遺失會員卡者,將予以公告其遺失之卡號。)
提案十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銷毀逾保存年限公文
說 明:1.依95.02.15第六屆第五次理事會會議通過「桃園縣教師會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表」辦理。
2.待銷毀公文如附件。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銷毀公文明細列表。
提案十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全教會積極協助處理本會會員陳情案
說 明:1.本會95年9月11日函請全教會協助處理會員陳情(附件十二,p.26)。
2.96年3月9日再次函請告知進度(附件十三,p.27)。
3.兩件陳情案皆為公幼轉國小年資,處理權限為教育部。
辦 法:請在全教會理事會正式提案,要求積極處理會員陳情
決 議:通過
提案十六
提案人:大溪鎮聯合國民小學教師會
案 由:建請全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應依「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
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確實辦理教師縣外調動作業。
說 明:1.依「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11條略以: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採單互調辦理。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應就現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二分之一供教師單調介聘(缺額在二至三名者,至少提撥一至二名)。……爰此,各縣市教育局於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作業時,應確實依法提供足數之名額參加介聘作業。
2.因部分縣市教育局以「近年來由於少子女化的衝擊,本縣國小減班及超額教師情形均日益嚴重」為理由,不依規定就現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二分之一供教師單調介聘造成許多現任教師調動不易,建請全國教師會應確實要求各縣市教育局依「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辦理,以利於外縣市服務之教師得以一圓返鄉服務之夢。
3.各縣市教育局若於縣外調動之後尚有缺額提供給公費生分發,表示教育局未依規定開缺,導致現職教師之縣外調動權利未受確實保障,請全國教師會應為參加縣外調動之教師會員爭取應有的權益,才不枉廣大之基層教師多年來的支持。
辦 法:要求全國教師會應顧及會員教師之權益,應就現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二分之一供教師單調介聘(缺額在二至三名者,至少提撥一至二名)協助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應確實依法辦理介聘相關作業。
決 議:建請全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應就現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二分之一供教師單調介聘(缺額在二至三名者,至少提撥一至二名)」以利於外縣市服務之教師得以一圓返鄉服務之夢。
提案十七
提案人:大溪鎮聯合國民小學教師會
案 由:各縣市教育局若於縣外調動之後尚有缺額提供給公費生分發,表示教育局未依規定開缺,現職教師縣外調動權利未受保障,請全國教師會為參加縣外調動教師爭取應有權益。
說 明:1.各縣市不依規定開出二分之一的缺,供教師縣外介聘。
2.今年共有274位公費生分發,應先讓現職教師調動完後,再討論公費生在各縣市名額分配問題。
3.現職教師的調動並不會影響全省教師總量,超額是全國性問題,不是單一縣市的問題
辦 法:要求全國教師會應顧及會員教師之權益,協助要求各縣師教育局應確實依法辦理介聘相關作業。
※附記: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協調九十六年度公費合格教師缺額,各縣市所分配的公費生名額可於縣外調動時開出單調缺,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最後該缺由所在之縣市開出公費生的缺,並不影響總缺額及公費生的權益,卻可以大大提升縣外調動的成功率。
決 議:請全國教師會為參加縣外調動教師爭取應有權益,建請派員參與「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之作業委員會並要求各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缺。
七、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組
案 由:本會是否實施桃園縣學校校長遴選及辦學情形問卷,請討論。
說 明:
一、問卷填答:請學校教師會斟酌學校情形作答,下列三種方式可以擇一採用:
1.學校教師會會長自行填答。
2.召集理監事開會共同決定。
3.教師填寫問卷統計後決定。
二、問卷使用:本會將尊重學校教師會的意見,透過各種管道傳達教師心聲,必要時公佈學校教師會肯定的校長,讓好校長得到各界更多的肯定。
辦 法:提案到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議是否辦理。
決 議:通過辦理
臨時動議二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案 由:本會第七屆理事長選舉是否採取會員代表直選假投票,請討論。
說 明:為落實會內民主,避免選舉換票形成派系對立,研擬採取理事長由會員代表直選假投票,試辦良好再修改章程。
辦 法:提案到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議本會第七屆理事長選舉是否採取會員代表直選假投票。
決 議:通過
臨時動議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開南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學校代表一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開南大學來電。(公文後捕)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
臨時動議四
提案人:理事廖佳仁
案由:建請縣府修訂「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處理辦法」第13條條文。
說明:口頭說明(略)
辦法:1.新舊條文對照表如下: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第13條 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主辦。 | 第13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之。 |
2.修訂後之條文與「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17條一致。
3.行文縣府。
決議:通過。
八、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