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建立國中教師專業分工公平合理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以提高教學成效。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學習領域 節數 類別 | 國文 | 英語 | 數學 | 自 然 與 生活科技 | 社會 | 健康與 體 育 | 藝術與人 文 | 綜 合 活 動 |
專任教師 | 17-18 | 18-20 | 18-20 | 18-20 | 19-20 | 19-21 | 20-22 | 20-22 |
兼導師 | 14 | (依專任教師減授4節) |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表。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班級數 節數 職別 | 17(含) 班以下 | 18~ 26 | 27~35 | 36~44 | 45~53 | 54~62 | 63(含)班以上 | |
主 任 | 8~10 | 6~8 | 4~6 | 2~4 | 1~2 | 1~2 | 1 |
組 長 | 12~14 | 8~10 | 8~10 | 6~8 | 4~6 | 2~4 | 1~2 |
副 組 長 | | | | | | 4~6 | 2~4 |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 | 0~4人 | 0~6人 | 0~8人 | 0~10人 | 酌減授課節數2節 |
輔導教師 | 酌減授課節數4~6節,但必須是員額編制內之輔導教師,在輔導室實際參與行政工作輔導行為偏差學生者。 |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狀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七、本要點自95學年度起實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