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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教師組工會之問與答t9.doc

 

教師工會答客問

高雄市教師會/93.3.22

 

一、教師組工會的正當性

Q01:教師是不是勞動者?

A01:教師當然符合「勞動者」的定義。

自教師法訂定之後,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皆採聘任制;相對於雇主(學校設立者)而言,教師「受僱從事一定工作(教學)而獲取報酬」的身分,充分符合「具有從屬關係的勞動者」的定義。即使依據《勞基法》(第2條),教師也可認定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

 

Q02:教師組工會後,會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A02:教師組工會後,並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教師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專業同業公會並不衝突。正如其他專業人員(醫師、律師、工程師等),教師本身可兼具專業人員身分及勞動者身分,因此,可同時參加此兩種不同性質之團體(職業公會和工會)而不衝突。真正的關鍵在於:在觀念上,教師本身及社會大眾是不是能接受教師具有「勞動者」的身分。

 

Q03: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符合世界潮流?

A03:教師組工會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教師,不論公私立,都可組織工會。

事實上,德、日、美三國,不論公私立教師,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皆可組織工會。(請參照附表一)

 

Q04: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合法?

A04:教師組工會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工作權或生存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教師組織工會,一方面是教師的結社自由,再者也是為了保護教師的工作權。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教師工會不符合要件中的任何一項。因此,目前《工會法》第4條限制教育事業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根本是違憲的(大法官釋字第373號)。

 

Q05:教師組織工會真的有利「工作權」的保障嗎?爭議權(罷工權)真的那麼重要嗎?

A05:教師工會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正是為了確保《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工會的宗旨在於:促進公平的勞資關係,並維護勞工的工作權益;而「勞動三權」正是達到上述宗旨的有效力量。目前,教師勞動三權真正的爭議在於爭議權(也就是罷工權)。但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排除教師的「罷工權」,不僅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也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人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事實上,《國際勞工公約》(訂於1948年)1978年、1981年的第98號條款中便明文規定:「教師擁有罷工權及公務假應予以保障…」,而台灣(內政部)也簽署了這分公約。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註1

 

Q06:教師的勞動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何者較重?

A06:教師擁有勞動三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並不衝突,甚至可以相輔相成。

學生權益和教師勞動權兩者並不衝突,更沒有誰先誰後、孰輕孰重之分。甚至可能的情況是:當更多的老師清楚意識到自己的基本人權,才容易喚起對學生權益的重視;也只有當教師享有充分人權、享有人的尊嚴,才能教出人格健全、全面發展的學生。因此,有家長主張「先將學生人權處理好,再談教師勞動三權」其實是不合邏輯的情緒語言。至於教師罷工是否造成教師與學生的對立,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學會執行長林佳和曾舉自己1992年參加德國有史以來第二次大罷工的經驗,指出:罷工後教師教課更努力,學生學習更認真、社會經濟也未見不良影響(註2)

 

Q07:教師罷工是否應有更嚴格的規範?

A07:罷工的發動是團體性的,且須依一定程序,其規範已經相當嚴格。

罷工權的行使單位是工會、不是個人,而且罷工也必須經過一定民主和法定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至於教師罷工規範該不該更嚴,我們雖不堅持反對,但認為不應矯枉過正,而應考慮實際情況。例如,美國大部分州法律雖不支持教師行使罷工權,但設有爭議的仲裁處理程序;英國及日本則不但明文保障公務員及教師等人員「勞動三權」,甚至鼓勵公務人員行使勞動三權,作為與政府溝通的形式,以減少彼此歧見(註3)而台灣有為數眾多的私校教師,他們的工作權一向較少保障,正常的罷工權對他們絕對是必要的。

 

Q08:教師罷工有可能兼顧學生的受教權嗎?

A08:行使罷工權有不同的方式,我們也會儘可能以保護學生受教權的方案為優先考量。

罷工權的行使,乃是出於勞動者最後的自我保護,也就是說,勞動者與雇用者衝突無可化解時,最直接的批判方式是一種「不合作」運動。但是,教師罷工有許多可能的設計形式,例如:請代課教師、事後補課、以「行動教室」方式移到戶外或學校以外進行機會教育、在星期例假日遊行…等等。

 

Q09:教師罷工真的都沒有負面後果嗎?如果難免要付出代價,為什麼非罷工不可?

A09:抗爭難免造成不安或不便;但為了爭取社會更大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選付出代價。

      教師罷工不僅是為了自身的工作權益,常常也是為了更重要的教育環境。例如,今(2004)年,為了反對布萊爾的「高等教育市場化」政策,英國最大的大學系統工會「大學教師工會(AUT)」投票通過罷工案,自2月23日開始展開為期四天的罷工。正因為教師罷工的訴求是教育體質的改善,英國的「全國學生會聯盟(NUS)」也宣布全國大學以上學生於25日罷課一天,以支持教師的罷工行動。事實上,世界各國反對「傷害學生權益的新自由主義教育政策」的運動中,教師工會正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國際教育組織(EI)資深顧問哈里斯(Bob Harris)便明白指出:教師勞動條件的不斷下降也意味著教育品質將不斷向下沈淪(4)。因此,維護教師權益也是為了維護教育品質,教師權益受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也才有保障!許多國家的緀驗也證明:教師罷工不僅是教師用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擔負起社會改革(尤其是教育改革)的重大責任;比起「教育品質的向下沈淪」,「教師罷工造成的暫時不方便」又算得了什麼?

 

二、教師組工會的急迫性

Q10:目前,教師已有教師會,真的還有必要成立工會嗎?

A10:目前教師會擁有的勞動三權並不充分,無法有效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請參照附表二)有人甚至用「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以及被閹割的爭議權」來形容教師會的勞動三權。

 

Q11:可是教師會的成立,不就代表教師擁有團結權嗎?

A11: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如此。但實際上不然。

舉例而言:一般工會幹部都擁有必要的會務假,以服務會員,促進團結。但幾次修法的過程中,這個促進教師團結的基本制度,卻一直受至部分立法委員和家長團體的抵制,至今無法實現。可見,目前教師會擁有的團結權,它的效果仍然有限。

 

Q12:教師會不是已經可以和行政單位協商了嗎?

A12:目前的協商是一種施捨性的協商。

由於目前的《教師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協商的範圍和程序。因此,教師會能參與協商的程度,經常是依據行政機關的態度與認知。如果,行政機關善意較高,或評估教師會的實力強,才會給教師會多一點協商空間。如果行政單位不願和教師會協商,在許多法定組織和會議上,便會自己選定所謂的教師代表,然後再施捨一、二個名額給教師會。比起擁有爭議權作後盾的工會組織,目前教師會能達成的協商效果實在有限。

 

Q13:教師組工會,對教師組織而言,會有更大的經營空間嗎?

A13:這是毫無疑問的。

教師工會為教師的自治組織,基於自主原則,凡其他法令未禁止之事項,工會均得為之。若依現行《工會法》規定,其職能除了上述的協商權和罷工權之外,還可以從事就業輔導、會員儲蓄、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進行勞工統計、生計調查、開辦醫院、托兒所、圖書館、出版社…等等,可以說是一個小型的工人政府,其活動空間和法定職能非現行教師會所可比擬。(註5香港教育人員專業協會為例,它們擁有自己的書局、超商、健檢中心…為會員謀取了許多的福利;他們同時也以知識分子的良心,領導香港社會運動的發展,香港每年的「萬人六四守夜」、以及去年「七一反基本法廿三條修正案」五十萬人上街頭,都可以看到香港教協的領袖身影,因此被視為教師工會中成功的典範。

 

Q14:這麼說,成立教師工會,教師組織的經營困境就會因此改善了?

A14:恐怕並非必然。

成立教師工會後,不代表就能像童話故事的結局一樣,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相反的,那將是一個不同的挑戰!我們認為:教師會或者教師工會組織經營的成敗關鍵,不在可施展之空間,而在經營者的見識與能力、以及會員的集體意識,這是所有組織都該努力的方向。「有沒有先進的武器」和「會不會打仗」畢竟是兩回事。

 

Q15:教師組工會後,是否有「教師組織弱化」的危險?如何克服?

A15:的確有此疑慮,但不是不能克服。

依工會「自主、多元」之精神,未來教師工會亦可能朝多元競爭的方向發展,「代表性」勢必成為各自主工會之競爭標的。而多元林立之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整合機制?能否避免「政府分化」或「黨派對立」?在在需要有識者的未雨綢繆,並在未來修法過程中集思廣益。(參考第四部分「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當然,如果有一個教師工會努力深耕基層、熱心服務會員、立場堅定、制度明確、並具備理想性格,加上有完整的勞動三權作武器,自然能凝聚教師們的向心,成為壯大的組織。

 

三、教師組工會對教師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的影響

Q16: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待遇有何影響?

A16: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令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三○八號解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因此,教師之待遇仍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教師待遇條例》,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7: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退休有何影響?

A17: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退休仍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8: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撫恤有何影響?

A18: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撫恤仍依據《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9: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資遣有何影響?

A19: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資遣仍可依照目前法令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有關教師資遺的特別法規,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20: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保險有何影響?

A20: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保險仍可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有關教師保險的特別法規,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四、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Q21:若要修法解決教師組工會的限制,有哪些可能的方案?

A21:目前有三種方案:

方案一:教師直接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

方案二:直接宣告教師會為教師工會。

方案三:另訂特別法以組織教師工會。

 

Q22:這三種方案有無共通的地方?

A22:在修法上,三種方案都必須修改《工會法》第4(或2002年勞委會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但三種轉型工會的方案,仍另各有不同的修法重點。(請參照附表三)

 

Q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重點在哪裡?

A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的結果是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但教師工會要取代原有教師會的工會任務。

此一方案,教師會須轉型成為類似公會的專業團體,所以,必須刪除《教師法》第27條中屬於工會的任務(聘約協商);至於教師工會的協商權及爭議權,則直接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也有人建議,可暫時不處理《教師法》,以免節外生枝。俟教師工會成立,再讓兩個組織自然消長。

Q24: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問題在哪裡?

A24:主要有兩項不利的問題,但問題並不嚴重。

1.教師另組織工會後,依現行《工會法》,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應歸勞政單位(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勞工局)處理,但勞政單位一時之間恐無法清楚認識教育專業之特殊性,也不易掌握公私立學校間問題之不同。當然,我們也不敢低估勞政單位的學習能力。

2.目前單一教師組織(即教師會)所凝聚之集體力量將遭到教師工會瓜分,未來,「多元工會」的發展將有可能進一步衝擊教師組織的整體力量。當然,如果教師的團結意識強,這個問題不難解決。

 

Q25: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重點在哪裡?

A25:這個方案是直接在《教師法》第26條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直接適用工會之各項法規,包括《工會法》。

 

Q26: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問題在哪裡?

A26由於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會員乃因認同教師會而加入;若直接在《教師法》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等於強制改變現有組織的性質及目的,恐不符合現有會員原先加入教師會之意願,而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Q27:另訂特別法(方案三)的重點在哪裡?

A27:另訂特別法(例如《教師會法》)則必須刪除現行《教師法》第26條至第28條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並在《教師法》中增訂一條:「教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而教師組織的型態(工會與公會合併或分離)、功能、以及職權(專業團體職權和工會職權)行使,就一併在此特別法中規定。

 

Q28:那麼最可行的方式是第三種方案「另訂特別法」了?

A28:這個方法爭議少,但能否在短期實現,我們並不樂觀。

此方案沒有抵觸《憲法》的問題,也可以克服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各自歸屬所造成的效能不彰和力量分散。唯一的問題是制訂新法必須耗費較長的研擬時間。再者,我們也懷疑:以目前國內各主要政黨偏袒資本家的意識型態,會不會真的有心保障勞工的權益、積極促成充分維護勞動三權的立法工作?

 

Q29:既然修法曠日費時,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否直接成立教師工會?

A29:理論上可以。

由於現行《工會法》對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有違憲之嫌,因此,理論上可以不理會《工會法》,而逕自成立教師工會。若遭取締,可打《憲法》官司。

 

Q30: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成立教師工會必須面臨的問題是什麼?

A30:主要的問題在教師族群內部的共識。

因為打《憲法》官司需要共識,爭取勞動三權需要共識,成立什麼性質的教師工會同樣需要共識。事實上,教師成立工會本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而在於全國的教師們願不願意團結一致,共同突破惡法。

 

Q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用什麼方式成立教師工會?需經過何種程序?又有何意義?

A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我們有兩種方式成立教師工會。而成立的目的在衝撞體制,突顯法令的不合理,並為未來修法累積能量。

第一種是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內只要有三十人就可另組學校教師工會。縣市及全國則須考慮是單一工會、還是聯合會。若為單一工會,只要有同一行政區域內三十人就可組該行政區域的教師工會;若是聯合會,則必須依《工會法》,有一定數額下級工會的發起。

第二種成立的方式是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教師會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教師工會成立之後,應向所屬勞政單位報備。教師會原有法定職權(派代表參加各法定組織、聘約協商)若要移轉給教師工會,則向原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局)報備。

 

Q32:上述兩種教師成立教師工會的方式,各要克服什麼問題?

A32第一種「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教師工會不見得因此順利取得法定的協商權和協商代表(因為還有教師會在)。若要整合兩者,避免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將因代表權爭議而造成教師族群的分裂。可考慮由大部分現任教師會幹部負責籌組教師工會,並鼓勵教師會會員踴躍參加教師工會。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重複開會、重複繳費、和資源分享等等技術問題。

第二種「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現有教師會會員是否都同意轉型?若有人不同意,則由教師會轉型之教師工會將流失部分會員。要克服這個問題,需要積積遊說廣大的教師會會員。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法定職權轉移和財產轉移的技術問題。

      當然,這兩種方式還要面對一個共同問題,那就是雇主(政府或私校經營者)不承認教師工會是協商主體。在此重申,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實力問題。如果教師們都已支持並加入教師工會,對方審度情勢,也得接受。如果不然,罷工便是我們有力的武器。

 

Q33: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否意味學校教師會也自動轉型為工會?如果不是,學校教師會的上級單位為何?

A33:目前,學校教師會是依《人團法》成立之獨立法人,是否轉型為工會,須由學校教師會內部自行決定。

若學校教師會不願轉型為教師工會,也有可能依《教師法》另組地方教師會。當然,如果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不支持教師工會,表示教師工會仍得不到廣大教師的認同,這個教師工會的意義也就不大。

 

Q34: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要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還是要以個別教師為會員?

A34:要看地方教師工會在章程中認定自己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還是「產業工會聯合會」。

若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可稱為「××縣市教師工會」),則以個別教師為會員,學校則設分會或辦事處。

若是「產業工會聯合會」(可稱為「××縣市教師總工會」或「××縣市教師工會聯合會」),則以學校教師工會或現有學校教師會為會員。

 

Q35: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教師會直接轉型為教師工會,財產如何清算、轉移?

A35:經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捐贈或轉移,其程序類似理監事會改選移交,會計師必要的財產清算、認證過程也須完成。

 

Q36:教師會轉型為「工會」之後,是否必須強制教師入會?

A36:依現行《工會法》,的確是強制入會。但我們成立教師工會將不強調強制入會。

觀諸現實,一則目前《工會法》對未入會者沒有罰則,再者,工會內部對強制入會的精神也無共識;因此,強制入會的規定實際上形同具文。事實上,正在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對強制入會的規定已訂有三年的落日條款。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合「自由入會」的世界潮流。我們也認為:教師工會的壯大,不在強制入會,而在工會對教師會員的服務、以及各種工作的績效上。

 

Q37:若不強制入會,不參加「教師工會」的教師是否仍可享受協商成果?

A37:目前可以。但將來可訂定「防止搭便車條款」。

為吸引非會員加入工會,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可在《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或教師工會的特別法中規定:非會員必須付費,才能享有工會的協商成果。以國外案例而言,非會員如果要同時享有工會談判結果,便需要付費給工會,通常支付的費用比會費高23成;由於會費通常不多,因此非會員通常都會考慮加入工會。

 

Q38:教師工會是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若是產業工會,則學校技工可否參加?

A38:由章程中訂定即可。

若章程定為「教師職業的工會」,會員限定為教師,則學校技工不可參加;若章程定為「教育事業的工會」,會員包含學校技工,則學校技工可參加。

 

Q39:一所學校是否只一所「學校教師工會」?

A39:是的。

不論現行《工會法》或《工會法修正案》,同一廠場的工會都以一個為限。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這個原則。

 

Q40:教師組工會後,各種假期(寒暑假、五一勞動節)有何變化?將造成何種影響?如何解決?

A40:假期屬於勞動條件,在聘約中協商即可。

依台灣的國情,寒暑假的變化應該不大;五一勞動節是否放假,則要看老師們的放假意願多強,和社會的接受度多大。

 

註釋:

1罷工手冊,中華電信工會,2003

2:彭如玉,92418日立法院法制局「建構教師勞動三權」之立法方向座談會發言紀要 92428

3徐國淦,〈他山之石  美、日都有大型教師工會〉,聯合報,2002年9月29日,第31版

4:哈里斯(Bob Harris)全球化社會下教育與教師組織的挑戰(Challenges to Education and Teacher’s Organization in a Globallized Society),國際教育組織第四屆亞太地區年會,2003

5:許育嘉、陳福裕、盧復華、石文傑,教師工會QA 200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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