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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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本縣各國中小教師會(含縣立高中教師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89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會員學校詢問「桃園縣政府調查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要求各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之疑義及本會建議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
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
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
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二項返校服務、
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
理請假手續。」
二、「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
日數實施原則」,第四條後項規定:「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
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
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三、依照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教育」事項分屬中央、
省、縣,又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縣(市)主管教育
機關為公立國民中、小學的上級主管機關。
四、綜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地方是直轄
市、縣、市政府之教育局;因此,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應與
桃園縣教師會協商訂定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
究進修日數,合先敘明。
五、桃園縣政府96年5月23日府教學字第0960169234號函,要求各
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後再行填報,其協商位階已明顯違背
相關法令,將導致其協商結果有適法性之疑義!
六、 貴會若不願成為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徵詢行政體系意見的背書
單位,本會建議可以不參與協商,讓該調查表之填報意見
為單純行政體系之意見徵詢。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教師會(含縣立高中教師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