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國民中小學校長培育遴選任用方法 余興漢
衡諸先進國家對於中小學校校長培育選用均有其民主自治精神、社區主義精神和教育專業精神,負責地方教育者能有效的培育校長人選供給學校、社區以選用適當人選擔任校長一職。而校長一職僅為教育行政職務之一,不是一個教育人員的唯一工作,其責任感是無限大的,其職務是缺乏穩定的。廿一世紀的台灣,資訊與論發達,民智大開,教育可以有先進的思維,要揚棄過去保障、唯一、恆常等等舊觀念,開創一個符合廿一世紀教育哲學觀點的教育行政體系。
現今國中小學校長培育選用之母法是國民教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另教育部訂一種「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此辦法之依據是不符國民教育法精神)和各縣市政府訂定的校長遴選辦法用以辦理校長之培育選用。現今辦法的思維模式是:甄選→儲訓(培育)。這種演而優則導的模式,
不符合教育專業精神,如果能改成:培育→甄選,讓有志於行政領導工作者能研修「校長」職務知能,避開考用合一的保障概念,以落實國民教育法精神。所以筆者以為縣府教育局要能每年開辦校長職務知能學分班,讓符合校長儲訓資格者能自費進修學習,其及格者頒給證書,以證照制度儲備足夠的校長人選,拋棄以前為甄選校長、主任而爭積分所衍生的教育職場怪象,讓教育行政工作者均有清純、熱忱、誠實、清高的出身與理念,還給教育職場優良的典範形象。
其次談到遴選的問題:一個懂得學校需求的校長,才會獲得社區的支持,才能獲得工作群的戮力合作。所以在遴選校長時,除候用校長要對各該學校先充分了解外,更要對學校工作群與社區學生家長提出掌理學校之計畫與發展願景,在獲得學校人文環境認同後再由縣政府遴選委員會擇優遴選聘任。如此擁有社區營造精神與內造民主精神的過程,誠為教育專業團體內的民主必要典範。有人認為學校校長是「公務員」,以行政首長的行政權就可任用,其實校長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狹義公務員,只是廣義的公務員,與教師一樣是從事公共教育活動之工作者,公教分途這個劃分已經由大法官作成解釋,大家不可不視。所以如果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之條文來迴避程序規範,那真是以行政權「獨裁」法律,泯滅立法旨意。
再則談到評鑑問題:任何主管對工作人員都有考核,也都訂有法規為依據來辦理考核,這點我們不必再討論,我們要談的是當作考核參考用的「評鑑」層級。如果教育行政主管當局能對校長做質的評鑑,發揮建制內督學與建制外成員(退休教育專業人員)的功能,將學校校長掌理學校的績效做一個有效的評鑑。這對於學校教育之輔導與校長掌理校務之督導,有其一定的積極正面效果,更是考核
、遴任學校校長的重要依據。
綜合而言:一位經過民主程序歷練的主管,對於推動民主法治教育會更有成效;一位受到學校員工和學生家長接納的校長,將更容易、更有效率的推動校務
;一位認真校務、少有應酬、負責盡職的校長,將在公平公正的評鑑中獲得優良的肯定。期盼有司當局統整思維模式,作出合乎時代、合乎法令的教育用人政策,落實民主時代的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