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部研商精神異常教師處理會議決議與教師法第十四條有無競合之處。
教育部 88.6.15 台 (88) 人 ( 二 ) 字第 88037380 號
( 一 ) 查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事宜會議決議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立常設任務編組之評鑑小組,……對學校通報之疑似精神異常教師進行評鑑。」旨在解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第一項第七款法令適用時可能衍生之疑義,與上開法令並無競合之處。
( 二 ) 精神異常評量表部分,經衛生署函復以:「設計精神異常評量表,由非專業
人員使用,尚非適宜」。
( 三 ) 本部上開會議所稱「精神異常教師」係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精神病」即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