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認定疑義。
教育部 88.9.8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803657 號函
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復查同條第三項規定:「……。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上開規定,教師教學不力是否達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程度,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認定。至若為避免執行上產生爭議,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協商教師會訂定相關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