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學校辦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作業時,有關「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之程序。
教育部 92.6.10 台人 ( 二 ) 字第 0920076151C 號書函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影響教師權益甚鉅,為應學校相關作業流程之周延,本部前於 87 年 8 月 6 日 台 (87) 人 ( 二 ) 字第 87078383 號函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以為辦理準據,依該作業流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應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必要時並將當事人書面意見併案報部;另查本部 88 年 9 月 17 日台 (88) 人 ( 二 ) 字第 88115438 號函略以,學校如已盡最大之可能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提書面說明,當事人均無法配合,且事證具體明確者,為免此類案件延宕,造成學校困擾,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自得依教師法規定儘速召開會議審議,惟應於報部核准時詳細說明原委;為使學校處理「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之程序更臻周妥,爾後學校於通知當事人列席之書面通知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並注意文書之送達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