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87年5月29日台(87)教字第2669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台國字第09301023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192870號函修正
一、 依據
(一)行政院87年5月29日台(87)教字第26698號函核定「教改行動方案」。
(二)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87年10月22日台(87)台教推字第870009號函:第九次委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所需人力請增計畫」。
(三)90年7月5日「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專案小組」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紀錄。
(四)93年4月22日及93年5月31日等兩次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專案經費支用與人力運用原則會議紀錄修訂。
(五)95年12月8日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專案經費支用與人力運用原則會議紀錄修訂。
二、 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台灣地區二十五個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偏遠地區之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係依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而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係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配置方式:
1.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小學,以提高編制至每班一.七人為原則(不含資源班,主任內含)。
2.各直轄市、縣市以每校配置一名(不含私立小學)之原則核配增加員額。
3.依上開二方式分配後所剩餘額,除金門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名外,餘依二十三直轄市、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彈性統籌分配與運用。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行注意事項: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用。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教師之授課節數,應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劃與調整,以力求均衡。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考慮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所需之師資(如英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5.學校可考慮聘用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前項定額補助款應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以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三)進用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進用人員之方式:
1.公立各國民小學平均每校一名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如國小六班以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所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宜優先予以補助。
3.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如英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
4.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式,得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
5.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惟申請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6.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計畫擬訂與審查:配合各縣市政府第二期經費請撥,併同提送教師運用人力情形報表,彙整各地方政府執行報告後,據以擬訂次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簽呈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法各年度補助款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方得執行,且本案係屬特定教育補助,依法須經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撥款。
(二)縣市政府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經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製據暨納入預算證明送教育部辦理撥款。
(四)補助款採分期撥付,每年一月(經費撥補60%,含該年一、二、三、四、五及六月及年終獎金等共7.5個月)、六月(經費撥補40%,含該年七、八、九、十、十一及十二等共6個月)分二期撥付;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教育部。
(五)經費之核銷,地方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
(六)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預期成效如下: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發布後,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積極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每年第二期撥款後,本部發函調查瞭解各縣市所屬各公立國小增置教師員額經費補助及使用情形一覽表。
(四)本部應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六)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較差者,於次年度分配作業前應提送相關執行檢討說明(含具體改進措施),由本部審議後核定其補助款。
九、其他
本計畫陳 部長核可、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