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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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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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9號
附件:96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主旨:有關「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中不得採計教師會辦理之「研習積分」,請 貴會協助處理。
說明:
ㄧ、依據本會會員陳情,指出『「96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現行要點(五)教師會辦理之進修、研習積分,未取得主管教育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處理。』不甚合理。
二、「實現教育專業」為教師會之基本宗旨,辦理專業進修、研習亦為教師會之基本任務,因此各教師會皆積極辦理研習與鼓勵教師多元進修,若介聘他縣市作業僅承認於主管教育機關核准文號之積分其實並不符合時代潮流。
三、請 貴會於「97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會議」中積極爭取採計教師會辦理之進修、研習積分。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副本:各縣市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69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