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95.6.17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8.9.19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學校教師會會員權益,提供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學校教師會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律師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接受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
二、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三、學校教師會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學校教師會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 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