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只需要盡全力做一件極其合理的事!
文/全國教師會大專委員會召集人唐麗英
* 就可以(1)洗刷絕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污名
(2)保全絕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福利
(3)解決絕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問題
*有這麼簡單的是嗎?是什麼事呢?
→爭取將兩個月的考績獎金計入退休前所得! 【這才是所有問題的最大癥結所在】
* 只要將兩個月的考績獎金計入退休前所得
→ (1)絕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所得替代率立即下降至100%以下
→洗刷絕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污名
(2)以所得替代率上限100%計算
→每年退休後所得上限可以提高兩個月考績獎金的金額
→每年至少為10萬新台幣以上,亦即每月退休所得上限至少可提高約8千元以上
→解決絕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退休福利得以保全
* 這樣爭取是否合理?→百分之百合情、合理及合乎國際標準
* 唯一損失的是銓敘部及教育部再也無法達成45年斂財3000億的不合理目標
* 除非全教會高層也已被政府賦予45年斂財3000億的任務,否則全教會沒有任何理由不在這件百分之百合情、合理及合乎國際標準的事情上面盡全力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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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師:
大家好。
大專委員會幾位老師於今日經過進一步的討論,認為應以銓敘部2006年2月方案 ( 即銓敘部現行方案 ) 為依據與立法院進行協商,說明如下 :
(1) 95年12月分教育部方案及96年1月銓敘部新提出的五個替代方案將所有人的優存基數做漫天喊價式的改變,而且是不論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一律刪減其優存福利,不僅完全沒有學理根據,經我们計算發現,還會造成退休所得較低者及原本所得替代率較低者反而承受較大損失,極為不公,這不應是國家設計ㄧ長遠制度時應有的態度。
(2) 銓敘部現行方案在精神上具有學理基礎及符合國際趨勢,但依所得替代率的定義及國際標準 ( 如歐盟及OECD等國際組織的標準 ) ,銓敘部方案應該修正 : 將學校教師每年普及與穩定的收入列入其退休前年收入所得。立法院可以不必細訂項目,但應具體要求普及與穩定的年收入均列入退休前年收入所得〈如:兩個月之考績獎,導師費‧‧‧〉
(3) 全教會吳理事長所提以本俸乘以某一倍數〈如:本俸乘以 1.7〉為所得替代率上限的做法完全沒有任何根據,舉世皆無此作法,更何況各團體的薪資結構不同,本俸佔全薪的比例不同,如此作法將會造成不公,亦無助於正確判斷退休後真實的所得替代率。
(4) 較高收入所得者 ( 如大學教授 ) 的所得替代率可以較低。如:最低可以退讓到80% ( 25年年資 ) 到90% ( 35年年資 ) 。
(5) 較低收入所得者 ( 如中小學教師 ) 的所得替代率應該至少維持銓敘部現行方案的85% ( 25年年資 ) 到95% ( 35年年資 )。
(6) 在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後,就沒有理由再更改優存基數,也就不會造成退休所得較低者及所得替代率較低者反而承受較大損失的不合理現象。
(7) 此種修正方式,影響人數範圍最小,最尊重信賴保護原則,最符合國際潮流及學理邏輯,也最能反映民意 ( 裏子與面子均能兼顧 ),可杜絕退休後所得超過退休前所得之責難。
懇請各教師支持。
敬祝 平安快樂
大專委員會召集人唐麗英
大專委員會研究員李威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