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體罰:老師,不要以為家長同意書有用!
文/政策研究
教育基本法已明令禁止體罰,教育部才剛公佈「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桃園縣就傳出有學校老師要求家長簽下「體罰同意書」!
我們一再提醒老師,國家法律禁止體罰,奉勸老師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以為家長同意書有用!
轉寄司改會的文章供老師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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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問題:教師是否可以在家長同意情形下(如:有家長同意書),體罰違反常規的學生?
●解答:基本上我們認為不管任何形式的家長同意,學校老師都不可以體罰學生。
◎法律觀點
教師管教權之行使是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之法律授權,而依據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精神,教師在行使管教權責時,主觀上一定要符合教育之目的,客觀上也要有足夠之教育理由,並且手段與目的關係必須適當。
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既然已經以行政命令認為體罰並不符合教育目的,縱使家長予以同意,也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另外,父母可以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所賦予之懲戒權(為權限而非權利)授權教師代為行使之見解,一般也不認可。所以即使父母同意教師可以體罰學生,也並不合法。再者,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之後,即使父母對於子女行使民法所賦予之懲戒權,但在過當時仍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加以處罰,也就是說,父母之懲戒權行使也有相當限制,縱使採取過去的見解認為父母懲戒權得授權教師行使,在教師行使過當時,顯然也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換句話說,即使是父母出具同意書,授權教師可以體罰學生,但是教師仍然無法免除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換言之,家長的同意亦不能違反教育主管機關的三令五申,教師仍必須受到行政上的處分。
◎教育觀點
家長同意教師對違反常規的學生做處罰,這是家長自願、主動的要求?還是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的必要而請求家長的同意呢?這個問題可從這兩方面來參考:
家長主動、自願請求處罰違規學生
家長若是自願、主動要求老師處罰違規的學生,也許是基於對於老師的信任或配合,也可能是無法適當管教自己的孩子,希望由老師代為管教。而若是因為信任老師,希望透過親師的互動配合來加強輔導管教孩子,親師相互溝通,共同促使孩子成長,這是教育上最樂見其成的事,即使有特殊狀況發生,基於互信、互諒的關係,可能不致於衍生太大的問題。但若是家長無法適當管教自己的孩子,就把責任推給老師,而要求老師處罰學生,恐怕並不妥當。
教師請求家長同意對於違規學生處罰
當教師請求全班家長同意對於違規學生處罰,若是有少數家長不同意,則教師的處罰是否可以對全班學生實施呢?教師因輔導管教方式不同,而請求家長同意,若是一種教育上的溝通,那是一件好事,但若請求家長同意成為一種背書,是為自己「不合理」、「不適當」的處罰方式尋找護身符,那這樣的家長同意並不會為自己的不當管教帶來法律上的保障。
◎處理建議
老師應該將自己的輔導管教理念、原則和方式,與家長溝通,並取得家長共識與認同再推展實施,例如:教師可以選擇在學校日、親師懇談會和聯絡簿上以口頭或書面和家長溝通,在這過程中,可以表達自己教學的原則,獎賞、懲處的標準和輔導管教的方法,這樣的溝通,可以交流親師間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不僅容易獲得家長的認同和支持,更有助於班級的經營。
不管任何形式的家長同意都不能保障教師可以用不當的懲戒方式來處罰學生,所以教師還是應該善加運用輔管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教育措施來輔導學生。
◎延伸思考
許多家長希望老師能勤管嚴教,所以可能會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切結,期盼老師能對子女從重懲處。但由於受處罰的學生自己才是法益的持有者,他人不得代為承諾拋棄法益保護,且法律上設置法定代理人的本意在於保護子女,增進法益,故理論上,法定代理人不可代理受處罰的學生放棄法益保護。因此,即使家長同意,但老師處罰學生的時候使學生成傷的話,只能在法院論罪的時候可能減輕刑罰,並不能免除老師的行政上或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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