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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朱立倫縣長,不守法令的校長,您要如何處置?

------「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應依教育部86年函釋辦理

/彭如玉

長達一個月的縣內教師介聘,桃園縣教育局的網頁上有許多學校張貼審查的公告,有的合法,有的違法,也有因為本會糾舉才更正的;總是有一些學校校長總是喜歡踩紅線,不是將「審查不通過」和「不適任教師」劃上等號,就是不按教育部規定,逾越「審查」的規範,擅自增加面試和試教。

其實,教育部早在86年就有的函文【如附件一】,指出面試和試教已經不是教師介聘作業,而是進行實質「甄選」的作業。

本會自427 日發布電子報,揭發快樂、莊敬國小將「審查不通過」和「不適任」劃上等號52請問朱立倫縣長,不守法令的校長,您要如何處置?教育局也在會議中決議行文各校,「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不得列入「面試與試教」。

快樂國小校長朱湘慈、楊梅國小校長詹春英、龍安國小校長陳裕豐,西門國小校長曾家樓,大竹國小校長徐松芳、新明國小校長張榮源、光明國小游正文都曾被本會點名挑戰縣政府執法決心,張貼違反法令的審查公告,甚至到介聘作業結束才修正公告內容,其行徑令許多擔任聯合服務小組的校長委員不滿,認為這些學校根本就應該選擇自聘,不應該委託介聘還違反法令。

一個很簡單的「依法行政」,看來教育局是要求的零零落落,老是有這種搗蛋的學校校長上來挑戰一下,也看不見教育局拿出什麼「輔導管教」這些校長的辦法來,--看來桃園縣政府不能保證所有介聘學校都清楚教育部的函釋,又老是做後面收爛攤的工作,實在是沒什麼效率!

對於違反審查項目的學校,我們認為縣府應該給予糾正;這些不斷挑戰縣府執法決心,不遵守縣內規定還違反中央法令的校長們,都是經過朱縣長遴選出來的,請問朱縣長,您要如何處置?--桃園縣政府對不守法令的校長都處理成這樣了,還要高喊處理不適任老師?--桃園縣政府除了要刮老師的鬍子之外,別忘了得把校長的鬍子也處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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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教育部86.05.26(86)()字第86056389號函◎◎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執掌之一為「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所指「審查」應包括形式要件之審查及實質審議,始符合教師法規定精神,因此,自包括審查學經歷在內;至於是否參加面談與試教之評分,係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方式範圍,宜由學校教評會自行斟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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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6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服務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

時間:96515日(星期二)下午15

地點:桃園縣成功國小

主持人:教育局副局長廖家春

提案人:桃園縣教師會

案由一:有關96年度國小教師介聘作業,有關委託介聘之學校,其「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應依教育部86年函釋辦理,請 貴府轉知各校辦理,以維護法治秩序。

說明:

(一)經查貴府教育局之「桃園縣教育局網路通知系統公開訊息」網頁,截至515日止,共計20校次之國小張貼縣內教師介聘審查公告事項,有9所違法公告要求「面試、試教」等審查項目,違法張貼率近50%

(二)雖有部分學校事後更正張貼內容,然本會發現,貴府處理相關違法張貼之學校有長達7日始更正(快樂國小4/27~5/3)者,且仍有至今還張貼違法公告者(大竹國小5/11~持續違法中),尚未見更正。

(三)本會業已於5/9發文至貴府(如附件一),要求應將86年函釋轉知各校,並與承辦人員(麥幼萍)聯繫,未有具體回應。

(四)依教育部86.05.26(86)()字第86056389號函略以: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執掌之一為「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所指「審查」應包括形式要件之審查及實質審議,始符合教師法規定精神,因此,自包括審查學經歷在內;至於是否參加面談與試教之評分,係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方式範圍,宜由學校教評會自行斟酌決定。」

(五)本案已於本小組第二次會議中通過,建議貴府應提高行政效能,針對委託介聘之學校,依法要求「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

辦法:請 貴府具體函知各校,有關96年度國小教師介聘作業,委託介聘之學校,其「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不得列入「面試與試教」, 以符合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並維護法治秩序。

決議:按照教育部之規定,函轉知各校,再次重申依相關規定處理。大竹國小的部份請業務課儘快確認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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